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doc
附件 3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教学厅〔2010〕2 号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 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 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 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2 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 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 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附件)中乙型肝 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 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 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 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 e 抗 原、乙肝病毒 e 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 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 HBV-DNA 检测;继续 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 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 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 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 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 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