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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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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 (试行)》解读 为落实认证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已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做好认证状 态保持与持续改进工作,切实发挥认证“以评促改”作用,2021 年 1 月 5 日,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 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控办法》)。为帮助认证机 构、认证专业及所在高校,以及认证专家理解认证状态保持与持续改进工作要义, 做好相关工作,现对《监控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监控办法》 1.落实有关文件要求,持续促进师范生培养质量提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确 保教师培养质量”,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 求“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教育部办 公厅在公布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名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重视认证整改提高”的 工作要求,出台《监控办法》正是落实系列要求,通过引导师范类专业建立持续 质量改进机制,改革评价方式,不断提升师范生培养质量。 2.实现认证核心价值,引导专业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师范类专业认证是一种专业质量外部保障机制,重点关注两个基本问题,一 是质量保障,保障专业培养的毕业生能够达到既定的质量标准;二是持续改进, 引导专业根据质量标准达成评价情况,不断优化、改进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 质量的持续提升。持续改进是认证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认证工作的核心价值。 对已经通过认证的专业进行认证状态保持监控是认证工作的必要环节。 出台《监控办法》就是要促进专业建立面向产出的评价机制,定期对产出的 达成状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再次改进,形成“评价-改进-再评价”的质量 螺旋式提升。 二、《监控办法》重点提出了哪些要求 1.落实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底线”要求 为切实提高认证工作实效,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提出以毕业要求为核心的 “主线”要求和建立面向产出评价改进机制的“底线”要求。后者是专业达到认 证合格要求的必要条件,需要在申请受理、自评材料审核、认证考查、结论审议 与审定,以及认证状态保持监控等各个认证环节中一以贯之地予以重视和落实。 2.面向产出,逐步推进,建立健全改进机制 根据《监控办法》,专业应通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持续改进工作计划,分 年度完成面向产出的制度文件修订完善工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以及其 他相关持续改进工作。特别是并不要求所有课程一年内完成评价,而是要有计划、 分阶段逐步实现所有课程全覆盖。 为不增加学校和专业的负担,《监控办法》要求专业每年仅需报备面向产出 要求开展改进的既有原始材料,并且是按照本校要求归档的各类教学文档。例如, 按照面向产出要求修订的培养方案、课程大纲、修订过程中的合理性评价报告、 修订工作报告等原始文档,以及当年课程评价与毕业要求评价原始材料(包括电 子存档的试题、报告、见习研习及各类课程评分标准、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 告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等)。不要求学校另行总结或撰写年度改进情况 总结报告。中期改进报告只需在各年度改进材料基础上整理即可。 3.根据持续改进工作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为督促已通过认证专业的持续改进工作,《监控办法》要求通过认证的所有 专业逐年报备改进情况原始材料, 认证机构将组织抽查。 所有专业于通过认证第 3 年提交中期改进报告,认证机构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将组 织开展中期审核。对未及时报备或提交报告,以及每年抽查和中期审核不通过专 业,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及《监控办法》, 中止认证有效期。 三、后续工作安排 1.提交整改方案及持续改进年度备案材料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2019 年 7 月通过认证专业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及 2019 年 7 月-2020 年 6 月、 2020 年 7 月-2021 年 6 月两年的持续改进年度备案材料; 2020 年 7 月通过认证专业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及 2020 年 7 月-2021 年 6 月一年 持续改进年度备案材料。 此后每年 6 月 30 日前,认证机构组织前一年通过认证专业提交整改工作方 案及持续改进年度备案材料;组织通过认证两年及以上专业提交持续改进年度备 案材料。 以上材料具体抽查时间由认证机构自行决定。 2.中期审核工作 从 2022 年起,每年 6 月 30 日前,组织第三年通过认证的专业提交中期改 进报告。 从 2022 年起,以后每年 7 月-10 月认证机构组织中期审核工作,并于当年 11 月底之前报送审议后的中期审核报告。中期审核结果于当年 12 月底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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