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 究生的学籍管理,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增强研究生创新意 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结合本校 情况,特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 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 报到者,应当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未请 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复查。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 册,取得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 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前已经怀孕,必须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并获 学校批准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翌年新生报到时,凭学校上一 年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暂缓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 1 —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 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上述情况中被取消入学资格的人员,原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将其档 案和户口退回该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原为在职人 员的退回原单位,原为待业青年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 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第五条 纪律与考勤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研究生部统一组织 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 所修课程的考试,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并 遵守考核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学术研究、自费留学, 具体手续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从 事与专业学习和就业无关的工作或外出进修。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已婚女研究生不提倡生育。为坚持以 人为本和对母婴安全负责,因怀孕而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科研及集体活动者, 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2— 在校研究生上基础课期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享受寒、暑假。 其他学期根据需要由院(系、所)和导师安排。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的 考核。考核成绩载入《研究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和必 修课程一般为考试课程,其它课程一般为考查课程。学位课程 70 分为合 格,其它课程 60 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 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 (学分)由院(系、所)和研究生部审核后予以承认。研究生入学前已修 的相同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者,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可免修。研究 生可根据需求申请自学某门课程,获得批准并经考试合格后可记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情 节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处分者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允 许补考一次。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其 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转入转出院(系、所) 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3 —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研究生应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并附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 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 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 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 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患疾病或损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 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 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4.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导师、所在院(系、 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学籍变更表。 第二十四条 —4—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 籍; 2.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 待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2.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给予退学 或其他相应处理; 4.复学时填写学籍变动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退 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 合格的; 3.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一年内未治愈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一学期有二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6.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和二门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7.全学程学位课累计出现两次重修的;学位课及选修课所有课程累 计出现三次重修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逾期两 — 5 — 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分的; 10.委托、定向、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 11.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 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包 括校园网),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享受研究生的一切待 遇,并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其档案及户口等关 系退回原单位或来源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3 年,全日制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 年。 第三十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 部课程,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均为 85 分以上(英语要求 80 分以上),中期 考核为优秀者,在我校规定的一类学术期刊或被 SCI、SSCI、A&HCI、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 1 篇,或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符合论文答辩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所)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同意,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申请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个 月提出。通过答辩者准予提前半年毕业。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 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在科学上有重要的发现需进一步研究或 毕业论文未完成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 —6— 师和所在院(系、所)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 半年或一年。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 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 、“优秀 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以及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 励及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参照《河北科技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依据充分、 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科技师范学 院学生校内申诉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学校按规定归入文书档案 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 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 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在半年内受理结业学生提出的毕业申请。 第四十三条 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7 — (修订) 》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 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 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入学前需 签定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缴纳培养费或培养补偿费。委托(定向)单位 或研究生本人如不履行协议书的规定,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户口和工资、医疗关系仍保 留在原单位。毕业时,其学历证书和毕业证书随档案寄至原单位人事部门 或协议约定的部门。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离校手续 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部负责整理好毕业生档案,寄 送就业单位。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的同意接收函寄送。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 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五十二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到校内有关单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 —8— 研究生凭毕业离校通知单及研究生证领取毕业证、学位 类别 学 统招 姓名 号 入学 所在院 所学专 年月 (系) 业 性别 由 1. 转专业或导师 申 请 学 籍 异 动 情 况 专业/导 师 至 专业/导 师 2. 提前毕业 提前 年, 至 年 月毕业 3. 延期毕业 延期 年, 至 年 月毕业 休学 年, 从 年 月 至 年 月 日起 4. 休学 日复学 5. 退学 于 年 月 6.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 年 日退 证后,即可离校。 第十二章 第五十四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 部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 9 — 申 请 学 籍 异 动 理 由 本人 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转入导师意见: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 10 — 日 研究生部意见: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 公 章 )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