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合肥市瑶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 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 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瑶海区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 民自救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一般以上影响 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 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 合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 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 灾知识宣传和重大减灾活动,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 灾工作。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 灾办),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 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 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 要负责人、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直属机关工作委 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瑶海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瑶海大队、区 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瑶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瑶海分局、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交通、人防)、区农林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 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数据资源局、区消防 救援大队、区科协、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区城市管理局; 各镇、街、开发区。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 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 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 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 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 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 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减灾救灾信息,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做 好自然灾害期间舆情和引导工作。 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驻区有关 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灾后垃圾集中清理运输等环境卫生 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及时恢复城市市容,保障居民生活环境 卫生。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 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灾区救 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负责组织协调灾区 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 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工作等。 区教育体育局:协助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 灾方面专家学者参与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 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 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支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灾减 灾领域科学技术以及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 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瑶海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 警戒、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 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交警支队瑶海大队: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灾区 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必要时进行 交通管制以确保灾区交通秩序正常、道路通畅。 区民政局: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灾时保障,督促指导各 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 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 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加强 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 救灾捐赠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减灾救灾 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 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 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 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 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 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 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 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 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瑶海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 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 趋势变化;参加与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安全应急评估和 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 复重建工作;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必要时协调 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 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 支援保障。 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 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 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 灾防治区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 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 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 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 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市场调控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 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 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应急 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 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 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 伍,组织心理咨询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 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 品的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 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 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 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的质量检 验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的救灾物资质量检验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 满足受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 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兵力需求,组织协调驻军部 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 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演练,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灾害自救 互救技能,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 全。 区科协:普及防灾救灾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救灾意 识,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救灾科普工 作。 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应急 评估和配合恢复重建等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所管养的市 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 区内减灾救灾的相关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 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 展灾情评估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减灾救灾工作其他事项。 在处置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 室力量,增加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区农水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为办 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3.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处置较大级别以上自然灾害 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 长担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事发地街镇、开发区主 要负责人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助工作,研究部署、决 策重大事项; (2)现场组织灾情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4)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 2.3.3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 政府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商 务局、区文旅局、瑶海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瑶海大队等单位 组成。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和救 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 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灾情核查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体局、区 经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分局、区农水 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经信局、区财政 局、市生态环境局瑶海分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为 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 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林业生产自救由区农水局牵头,区 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等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灾区林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 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 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 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 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 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体局、区财政 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分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 区卫健委、区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 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 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 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 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 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 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 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 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 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长期从事救灾救助工作经验丰 富人员,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进行政 策咨询和建议; (2)开展减灾救灾相关课题研究; (3)分析、研判灾害趋势,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收到合肥市气象、应急部门自然灾 害预警预报信息后,及时向通知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及 各街镇、开发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 信息数据。区减灾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 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 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 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 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镇、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提 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 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 施。 (3)区相关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 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 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 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 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救灾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 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 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救灾委立即 上报区人民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 理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 灾委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合肥市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减灾救灾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旱情初显、 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 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 及时核报。 4.1.4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或区减灾救 灾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 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 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 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救灾委通过应急广播、 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 端等发布预警、灾情等信息。 4.2.3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灾委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 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 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 自然灾害,由负责统一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抗灾救灾 信息。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 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 领导;二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 三级响 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统一组织协调。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 门的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 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 10 人以上(包括 10 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0 人 以上(包括 3000 人); (3)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口 3000 人以上(包括 3000 人);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间以上(包括 500 间);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 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 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提请区政府启动一级响 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 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采取以下措施: 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作出决定。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各相关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能,立即开展工作。 (3)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 合肥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应急 工作的指示。 (5)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 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 10 时前向 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6)申请省、市政府及减灾救灾委支持。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 由区长决定终止响应。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 10 人以下,3 人以上(包括 3 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0 人以下,1000 人以上(包括 1000 人); (3)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口 3000 人以下,1000 人以上(包括 1000 人); (4)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 500 间以下,200 间以上 (包 括 200 间);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 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 动二级响应的建议, 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 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 汇 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安排部署救灾工 作任务。 (2)5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 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区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发 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 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每日 9 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减灾办每日 10 时前向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合肥市减灾办报送 综合情况。 (5)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 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救治伤病 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 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 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 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 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申请合肥市政府及减灾救灾委支持。 (7)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及区减灾委其他成员 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 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 3 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 人以下,500 人以上(包括 500 人); (3)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口 1000 人以下,500 人以上(包括 500 人);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 间以下,50 间以 上(包括 50 间);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 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 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 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 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 小时内向 区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 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3)坚持 24 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 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 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 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申 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区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 和心理救助工作。 (6)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 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 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 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 况。 6.1.2 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市政府安排的自 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 急局指导街镇、开发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 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牵头,会同住建、民政、审计、财政等 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 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 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 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 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 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 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 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 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 照有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 提出资金补助建议, 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 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 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 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 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 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 行绩效评估。 6.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 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 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 作。 6.2.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 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 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 相关补助标准。 7.1.3 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 争取自然灾害救助和生活补助等上级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后, 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区级相关资金保障。 7.1.4 区应急局指导街镇、开发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补 助资金发放工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7.1.5 区应急局牵头,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部门按有 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6 区和街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 预算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划拨 专款,落实各项救灾物资、救灾装备等相关费用。 7.1.7 区应急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 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 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 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 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 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 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 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 (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 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数据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 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 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区、街 镇、开发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 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 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 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 保障。 7.4.2 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 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 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 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 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 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 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 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 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 设、生态环境、农林水务、商务、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重 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 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 街镇、开发区、社区的应急信息管理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 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3 建立健全与驻地部队、武警、消防等联动机制, 完善灾害信息员队伍,及时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 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 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 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开发区、社 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 林水、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 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 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 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 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 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 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街镇、开发区(社区)减灾活 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 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 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 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 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 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 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 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 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镇开发 区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 任落实到位。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瑶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瑶 政办〔2017〕64 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瑶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