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多诺水罚字2023001).doc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多诺水罚字 2023001 姓名:白**性别:男年龄: 33 身份证号码:152531********0318 住址: 联系电话:158****1495 **********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对 在新民村二组耕地 上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新民村二组耕地上 取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本机关执法 人员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 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 利。你(单位)(未提请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 的违法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在规定的期限内 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 治区水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1、2023 年 3 月 31 日之前恢复耕种条件。 2、处罚款:1 眼井×20000 元=¥20000 元(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3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多 伦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多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 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