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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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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 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 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 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 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 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 号) 、《内蒙古自 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 (内政办发〔2020〕 36 号)以及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要求,全面推进耕 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下达我区 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 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 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 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 任。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 任,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 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现源头严控、过程严 管、后果严惩,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各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 织、农牧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 护耕地合力。探索建立“田长制”,推动建立旗县(市、 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 监管机制。盟市、旗县(市、区)特别是苏木乡镇负责自然 资源执法的机构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切实加 强耕地保护一线执法,严格查处破坏耕地违法违规问题。各 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监督责任,对地方人民 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自然资源执法机构的执法和监 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严 格督促整改。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 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严 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 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农牧部门要实施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 严格防止耕地撂荒弃耕,有序引导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引导 新增耕地的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同时加大对农 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耕地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 财政部门要对耕地保护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与相关部门和盟 市、旗县(市、区)共同加强资金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 强工矿企业污染源头管控。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 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 审批和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耕地红线意识,处理好保护耕地、 生态建设、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有力保护、有效 保障和有序开发。 (三)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要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从单纯的耕地保 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转向耕地数量、质量、生 态“三位一体”考核。在保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面积的基础上,加大耕地质量和生态要素的考核权重。对 耕地保护任务重、保护责任和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表扬。对 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发现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 和相关部门要适应耕地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完善全程 监管、即时发现、快速处置的耕地保护新机制。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要结合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每月对全区耕地进行一次 全覆盖的卫星影像巡查,并将卫星影像巡查发现问题清单在 5 日内下发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在收到问题清单 5 日内下发至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 实地核查,确认违法的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及时处置,并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时限 将核查处置结果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级自然资 源部门要对问题清单下发进度、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 执法部门核查处置情况等进行督察,发现未及时核查和处置 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强化耕地保护执法和追责问责。旗县(市、区) 、 苏木乡镇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是耕地保护的执法监管 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加强苏 木乡镇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 并查处耕地违法违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地方政 府执法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 督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选取若干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高、弃耕撂荒严重的盟市、旗县(市、区)下发督察意见书, 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旗县(市、区)负责自然资源执法 的机构要加大对破坏耕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移交力度,形成 高压威慑态势。 二、全面加强耕地规划和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 耕地 (六)全面加强耕地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 途管制制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 用粗放、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 计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强建设项 目占用耕地用地论证,从严从紧核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模, 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按 要求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工作,进一步提高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和调整的准确性、科学性,不断优化耕地特别是永 久基本农田布局。 (七)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制止耕地“非农化”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 防止耕地“非粮化”。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 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制,制止耕地“非农化”;加 强农用地内部耕地向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转 换的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 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 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八)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进一步提高对永久 基本农田的管理强度。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强化 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 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在布局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工作 中,必须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 久基本农田边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 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 养鱼,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应 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生态建设和生态退 耕项目,在能够完成补划的前提下,优先将项目区内耕地质 量等别低、坡度大、布局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实施退耕。 建设项目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 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 农田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 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严禁通过 擅自调整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九)严格农牧民占用耕地建房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村 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居民点用地布局和 规模。引导农牧民集中建房或原址重建,充分利用村庄内部 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农牧民建 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 履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 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加大农牧民建房监督检查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 配合、齐抓共管的农牧民建房管控格局。 (十)严防土地流转“非农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耕地 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 名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 能破坏耕作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权人 要自觉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严禁撂荒、闲置、 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十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 地的,补充耕地义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 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 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一补 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对使用工 矿废弃地和城乡增减挂钩耕地指标的,承担复垦责任的旗县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承诺时限完成耕地复垦任务,逾 期将扣减该旗县(市、区)相应补充耕地指标,旗县(市、 区)指标余额不足的,由所在盟市补充。各地区建设项目选 址应充分考虑辖区内补充耕地储备情况,耕地占补平衡以县 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自治区适度统筹为补充。 (十二)严格补充耕地来源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 下有序开展补充耕地工作。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 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 15 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 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滩地, 禁止违规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 地进行占补平衡。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因 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科学划定宜耕 土地后备资源范围。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旗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对 周边环境影响和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增耕地 指标形成后能够持续稳定耕种。严禁擅自将土地整治和补充 耕地项目纳入退耕范围。 (十三)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 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 质量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经验收合 格的新增耕地,必须在当年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 变更;当年未变更的补充耕地指标将在系统中冻结;2 年内 不变更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核减。 (十四)强化补充耕地监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 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确保补充耕地 可以持续稳定耕种,防止撂荒弃耕和产能下降。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每年对已经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影像 核查,对影像疑似问题项目抽取不少于 15%进行实地核查。 对撂荒弃耕面积达到本行政区域补充耕地指标总面积 10%以 上的,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暂停该盟市、旗县(市、区) 新增耕地核定和项目指标入库申请。相关旗县(市、区)人 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整改,经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部门复核认定 整改完成后,解冻相应指标并恢复入库申请受理。 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控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 (十五)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机制。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要落实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的原则,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 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嘎查村集体 经济组织要切实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严格按规定要求使 用土地。对单独选址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和农牧民在房前屋后 自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要分开管理。对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 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要简化备案条件和程序,实行台账式管 理;备案过程中严禁向农牧民收取任何费用。对单独选址的 设施农用地项目全面实行上图入库管理,已建、在建的设施 农业用地须在规定时限内全部上图入库,新建设施农业用地 须在完成备案 1 个月内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 进行地类变更。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 信息化手段,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卫片执法、违 法用地实时监管等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检查, 盟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内外业检查比例不 低于 15%。 (十六)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各 类设施农业用地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 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备案,未备案的严禁 开工建设。原则上备案时必须以单体项目形式备案,严禁以 “打捆”形式将多点布局项目以一个综合体项目备案;坚决 禁止将非设施农业项目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设施农 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补划的,必须先补划后占用; 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双上限”管理,占 用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 25%以内,不得超过 30 亩。 2021 年 7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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