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照相摄像器材管理规定》.doc
《上海海关学院照相摄像器材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照相摄像器材的管理,充分发挥器材设备的 使用效益,现结合海关照相摄像器材管理要求及学院教育办 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器材范围。本规定所指照相摄像器材包括各部 门使用照相机、用于多媒体教学的摄影机及相关配套设备。 第二条 器材管理部门。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 定,科技处是照相摄像器材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器材的 购置预算申报、采购、调拨、维修、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器材配置原则及标准。照相摄像器材遵循如下 配置原则:满足教学、科研、培训工作需要原则;符合总署 规定照相摄像器材配备范围原则。配置标准有国家及总署规 定标准的,遵照执行;没有配置标准的,以满足功能需要出 发,物尽其用,杜绝豪华配置。 第四条 器材购置。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照摄像设 备配备管理的通知》(署关保发〔2011〕407 号)文件规定, 各单位购置照相摄像器材一律呈报总署办理。器材购置必须 有购置预算和计划,不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购置;实际购置 按照国家及海关总署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器材使用保管 (一)器材的使用保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1 充分依托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台账制度, 做到定岗配置、专人保管、专物专用。 (二)领导干部不得保管照相摄像器材,不得以任何名 义、理由、因私借用、挪用、占用照相摄像器材。调动、交 流及离退休干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还手续,不得以任何名 义、理由占用、使用照相摄像器材。 (三)使用部门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将器材指定给具 体管理人员管理和使用。 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器材设备的 日常管理工作,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操作。 因人为因素造成器材损坏或者丢失,按照学院固 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及赔偿。 第六条 监督检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与科技处将定期 开展照相摄像器材专项清查,重点清查设备是否有专人保管、 是否有领用归还台帐记录、是否公物私用等;同时,对于清 查情况将及时报备学院监审部门。 第七条 器材处置。器材达到设备使用年限或者已无法 使用,使用部门应将设备及时退还至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照 学院资产处置程序,集中办理处置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随意处置器材。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