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7〕30号关于印发《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校办字〔2017〕30 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对 2009 年制定的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校长 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生委、教育部、公 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在 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 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高等教育且尚未毕业离校 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宣传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宣传工作,由学校计划 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指 导,各院(系、部)计划生育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党 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学校计划生育 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 各院(系、部)计划生育工作小组应安排专人负责 学生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2— 第七条 各院(系、部)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积 极举办专题讲座,大力开展有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 指导,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 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遵守 计划生育法规。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将学生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 政预算,其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婚育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各院(系、部)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 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的婚育状况,教育已婚学生自觉遵守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 (一)新生入学时,应如实填写个人婚姻状况等信息;研 究生或已婚本专科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凭原单位(学校)或户 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院(系、 部)登记备案。 (二)各院(系、部)在每年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将已 婚学生婚育状况建档,备案;每年 10 月份,各院(系、部)向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移交已婚在校学生计划生育档案。 (三)学生在校期间(包括休学)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 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所 属院(系、部)更改备案,各院(系、部)对备案变更情况及 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登记备案的已婚在校女学生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 管理系统。 第十条 在校学生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服务: —3— (一)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已婚育龄学生免费提供避孕 药具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其它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二)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 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 分娩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的生育管理。 (一)提倡已婚学生在上学期间实行不育。符合生育条件 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学生,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三个月内, 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免费进行生育登记。 已被批准生育的女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 学手续。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学生,必须向学校计划生育办 公室提交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按照具体的生育规定,可怀孕、 休学、生育。 (三)批准生育的女学生在休学离校时,要给院(系、部) 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休学期间应主动与所在院(系、部) 保持联系,汇报孕、产等情况。 (四)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已婚男生,在校期间要求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免 费进行生育登记。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子女的落户。 (一)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 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 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 —4— 手续。 (二)在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 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 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第十三条 在校已婚并生育的学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离校计划生育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在校登记备案的已婚学生毕业离校时,须办理计划 生育档案移交手续。 (二)毕业学生已办理离校手续,但户籍、档案暂未迁出 的,离校前,应先到所在院(系、部)开具在校期间《婚育状 况证明》,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 章,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并办理《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毕业生离校后,如须再开具《婚育状况 证明》,学校只负责开具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应届毕业生因就业、升学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的,凭 所在院(系、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 办公室办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根据国 家和属地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如遇上 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5—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9 年 6 月 22 日印 发的院办字〔2009〕15 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6— 2017 年 12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