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doc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 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 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 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 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 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 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 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 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 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 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 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