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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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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 2014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69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 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精神,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对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2014 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 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 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 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 虑。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 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市场 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 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 变就业观念,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确保高校 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 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 务体系,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试点计划,引导更多高 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 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 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关职称政 策规定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 外语成绩要求。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6〕50 号)精神,对其工资待遇给予相应倾斜:在 机关单位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 1 至 2 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 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按艰苦边远地区分类薪级工资高定 1 至 2 级。 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社会 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 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 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 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落实期满毕业生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学升学、 自主创业、工龄计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工作力度,鼓 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 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是加快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 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 从业人员比重。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接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 在 6 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适当 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税收 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各级政府应 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 定、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 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 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 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 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 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由自治区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认定标准,由各地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其吸 纳人员比例的认定参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比例认 定办法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 以上,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和就业促进计划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 年至 2017 年,在全 区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各高校要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 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 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 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 一步落实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 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 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服务和政策 优惠,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 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 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 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按政策 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 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 内高校毕业生,按照财税〔2014〕39 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 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 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 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孵化工作绩效给予适当奖补 资金,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基地设施、补贴租金和水电费、 创业服务及公共费用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入和退出机 制。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以及奖补办法由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订。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 系统内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实 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 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 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 简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 用贷款等多种方式,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 贷款审批效率,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在 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 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 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 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 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 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 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 地要进一步细化措施,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大力加强基本公共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将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提高服务水平,为有就业意愿的高 校毕业生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用人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适合离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的职业培训项目,组织技工院校和社 会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 展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在高校毕业生集中 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 共实训基地。同时,要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 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 创造条件,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是高校毕业生求职 的重要实践经历,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拓展一批见习基 地,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见习质量,引导暂时无法 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到就业准备活动中。见习补贴标 准提高到 750 元/人?月。尚未开展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的设区 市,必须在 2014 年内启动。 四、扎实做好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 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 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 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加快招聘信息全区联网, 积极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 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 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 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 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 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 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 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 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 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身患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列为重点对象实施帮扶援助。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尽快发放到位,并 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国 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央编办《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 意见》(残联发〔2013〕11 号),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 2 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参照自治区财 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 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 号)中关于就业困 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 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就业权益保障 (一)维护公平就业权益。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各高校不得将毕业生签约与毕业证书发放、政策享受等权益 挂钩,不得设置隐性条件强制毕业生签约。国有企业招聘应 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 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 于 7 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 于 7 天。高校毕业生在企业、社会团体就业并按规定参加职 工养老保险,后流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二)取消落户限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 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取消落户限制。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 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 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 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通过建立单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 切实解决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就(创)业地落 户困难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公安机关管 理本单位集体户,积极接收在当地先落户后择业高校毕业生 的户口,同时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保管、传递工作。高校 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 市、县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并做好高校毕业 生报到接收、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人事权 益保障服务工作。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 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三)打击非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 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 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 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 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 益。 六、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 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 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 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 2014 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 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 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 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 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 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 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 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七、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 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 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 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 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以 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 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 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 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 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 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 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 掌握舆论主导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 实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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