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doc
山西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校学生的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工作。中心的日常工作 由学工部具体负责。 第二条 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低交叉、总控制、 分阶段”的工作思路。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三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山西中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 。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 济收入,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学生。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经济困难生可优先获得资助。 1. 父母双亡。 2. 单亲家庭子女,或父母一方有严重疾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生活不能自理,家 庭生活困难。 3. 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多或几代同堂,经济匮乏,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贫困县、区生源,父母年迈或丧失劳动能力。 5. 烈士、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子女。 6. 父母下岗或享受社会低保家庭子女。 7. 发生重大灾祸家庭子女。 第五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生: 1.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 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的。 第六条 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生: 1.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资助登记表》 。 2. 辅导员通过与学生接触,查阅学生档案及《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了解学生的消 费情况等,掌握和分析本班学生的经济状况,与班级评议小组讨论后提出经济困难生的初步 名单。 3. 各班名单经二级学院(部)初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核实学生的基本情况后 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资助登记表》,确定经济困难生名单,面向全校公 示。 4. 各二级学院(部)要关心学生的经济状况,如有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家庭经济 状况变差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调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 ,不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资助登记表》。 5. 经济困难生名单一般 1 年调整一次,在每年 9 月份左右进行。 第三章 学校资助项目的设立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的资助项目包括国家专项奖、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国家助 学贷款四部分。 1. 国家专项奖、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在校生的 3%进行评选,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国家助学金,全国平均每人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 确定,分为 2~3 档。 2. 社会助学金。 具体情况随社会捐助情况而定。 3. 学校助学金。 学校根据省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每年从事业经费中拿出不低于 5%的经费用于资助经济 困难生。学校设立学生“紧急救助基金” ,用于资助因突发事件所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或学校其他救助行为。学生受助金额为 1000~5000 元,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根据具体情 况审定。 4. 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山西中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学校各类资助项目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3.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没有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刻苦钻研,严于律己,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本学年不 得有超过一门的不及格现象,申请各类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本学年不得有超过两门 的不及格现象。 6.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获得本年度学校二等以上奖 学金。 7. 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8. 申请社会助学金者须符合各单项社会助学金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学校对每个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无偿资助(包括 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的总额原 则上每年不超过 8000 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生,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章 资助工作的申报、评定及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各类资助项目每年 10 月份进行评定,每年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 据国家、省及社会资助的情况制订年度资助计划,并向各二级学院(部)下达资助经费的统 筹安排和资助名额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以各班的经济困难生名 单为依据,确定本二级学院(部)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资助人员的评定等事项,并面向全校学 生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经班级讨论推荐, 辅导员签注意见后,报二级学院(部)进行初核、汇总,形成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 院(部)进行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部)提出的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进行汇总, 负责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终审,并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的公示,确保各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勤奋刻苦的学生。公示无异议后, 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计财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国家专项奖学金按照相关政策要 求,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应逐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全年以 10 个月计;社会助学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对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要如实汇报,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一经 发现,严肃处理。如有上述情况或受助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相关行为的,除追回已发 放全部助学金外,给予该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如在该学年内出现一次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对该生所享受的助学金 实行缓发、扣发或停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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