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
临政办发〔2022〕24 号 关于印发《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 位,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 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 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 - 2022 年4月6日 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全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公共停车场服务活 动及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 办函〔2021〕46 号)、《内蒙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 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 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内建管〔2021〕257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 为补充的停车资源供给结构。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和密度分 区、停车需求发展趋势、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 配置停车资源,综合运用停车收费、停车秩序管理执法, 保障市民群众的停车刚需,提高停车秩序精细化智慧化管 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在临河区建成区内建设 - 2 - (设置)的主要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含 道路停车泊位)。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审 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适用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1.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 划。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提出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 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依法确定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编制供地计 划,细化供地政策,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开 展公共停车场产权登记,加强用地监督。依法收回的闲置 土地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公共停车 场用地。 3.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泊 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 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 4.其他与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 管相关的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临河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 验收、运营和监管工作,建立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联动机 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审批、建 设、验收、运营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公共 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建设进行审批备 - 3 - 案,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时限、程序。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 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临河区大队为临河区 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停车泊 位进行审批备案。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做好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 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 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定价权限,制定或者调整纳 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履行定 价程序。 区财政局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对全部或者部分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 停车场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存在价格 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局、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 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实施方式 (一)着力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1.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 - 4 - 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充电桩、监控等设施。公 共停车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 碍停车位。 2.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 车位,比例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10%。既有公共停车场配建 充电设施,应当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建电网现状 合理规划、分布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 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 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 交付使用。 4.在住宅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 或在城区道路路缘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加大 停车泊位设置力度。 5.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应 由临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相关 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鼓励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安装机 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 标准。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 时公共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 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 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 度,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 5 - 7.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住宅区内规划建 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 主大会通过后由区执法局报联席会议(或者相关综合协调 制度)进行审定,通过后可将业主共有道路以及其他空置 场地设置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不得影响 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降低原规划绿地 率。 (二)着力提升停车场运营管理 1.停车场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时,要同步配建停 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 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 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 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3.鼓励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 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 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依法委 托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4.政府投资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应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需要向社 会力量购买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 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 5.重建或改建后的住宅小区停车位须优先满足住宅小 - 6 - 区业主需要,尚有剩余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可 供外部社会车辆使用。住宅小区开放内部停车场应当向区 执法局备案后实行有偿使用。 6.利用部分建筑退红线范围设置的停车场,应由产权 单位确定经营服务单位。停车场出入口对人行道造成损坏 的,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及时 进行维护。 7.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 自身停车需求时,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 (三)加大停车场监督管理力度 1.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工作 应当建立执法巡查通报制度。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局、交管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 局等相关部门在停车场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执法活动中,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权 责单位通报。接到通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 2.区执法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范公共停 车场运行秩序,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日常运营开展动态监督 和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体系。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 求,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按计划对公共停车场开展抽 查,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 益。 - 7 - 4.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加大对停车场用地的监管,将停 车场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内。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 地建设的停车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其他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停车场在规 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的监管力度。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