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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服务指南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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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17 年 8 月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6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 〔2016〕27 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 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 75%以上,进一步提 高档案使用率。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 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 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 工作。 ——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 况下,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 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 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 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 65%以上。 ——以县(区、市) 为单位,35 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 40%和 35%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 8500 万人以上,管理 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 3100 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 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 80%以上,全国随访管 理人数达到 450 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 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 40%以上。 ——以县(区、 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 90%以上。 2.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6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 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 2017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 号)三、 提高 6 项民生工程标准(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补助标准由 2015 年每人 40 元提高到 45 元。四、继续实 施 21 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 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 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 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 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 补助,棚户区改造等 21 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 优化。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 》三、 项目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 年 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规范》要求,继续实施 12 大类 45 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肥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6 年五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知》(合卫财审〔2016〕73 号)的文件要求,继续实施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项目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2 务规范第三版》(2015 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 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共 12 大类 45 项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 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在我区的常住居民 五、服务流程 1.接受任务:年初市卫计委和区政府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2.制作发布内容:区卫生计生局与财政局就此项工作进行研 究,就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基金分配进行明确,确定基金数目、 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年度目标等。 3.局领导审签,需要会签的需与有关单位会签。 4.反馈至办公室,实行网上发布。 六、服务时限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一个年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3 办公地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九、咨询和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4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 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 1 号):“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 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 合,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 外部支撑机制,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 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 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 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合肥市医改办、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 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医改办〔2016〕7 号):“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基本建立起 目标明确、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政策配套、机制顺畅的契约式 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二、承办机构 5 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在我区的常住居民 五、服务流程 1.接受任务:年初市卫计委和区政府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2.制作发布内容:区卫生计生局与财政局就此项工作进行研 究,就家庭医生服务的内容、绩效考核、资金分配进行明确,确 定经费标准、服务包明细、服务年度目标等。 3.局领导审签,需要会签的需与有关单位会签。 4.反馈至办公室,实行网上发布。 六、服务时限 家庭医生项目任务下达后一个年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 120 元标准付费,其中医保统筹基金 50 元、 基本公共卫生经费 50 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 10 元,由市区按 1:1 分担) 、个人支付 20 元。“五保户”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 体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保障。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九、咨询和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7 3.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 卫基层〔2015〕17 号):“退出村医补助,按其 60 周岁前从事村 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 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 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 卫生局关于瑶海区解决退出村医养老生活补助问题意见的通知》 (瑶政办〔2015〕20 号):“户籍在瑶海实际管辖区内,且具备村 医执业资质,在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村医养老生活补助实行社会化发 放,由区财政局按月打卡发放给个人。 ”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户籍在瑶海区的村医 五、服务流程 8 1.申请条件:具备村医执业资质,在村级卫生组织(村卫生 室、社居委卫生站)从事村医工作、到龄退出(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的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补助对 象 :(1)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2)曾经受到开除或刑事处罚的;(3)从事过村医工作但已享受 村干部、民办教师等政府补助的;(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 2.摸底。对2014年1月1日前在岗或非在岗村卫生室、社居委 卫生站的村医(含未到龄人员)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并填写《瑶 海区村医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由社区(村)、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园计生科(办)依次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 署意见。 3.申报。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村医按规定逐级报审,并提交 以下材料: (1)《瑶海区到龄退出村医养老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含乡村医生证书、执业或助理医师资格 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省市级逐项培训合格证书、区卫生局颁发 的有关村医资质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注册证书 (含村医注册证书、医师或助理医师执 业注册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9 4.初审。村卫生室、社区(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和镇街园计生科(办)依次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 人员,由镇街园负责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镇街园同时公示一周无 异议后,填写《瑶海区到龄退出村医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公示 材料报区卫计局审核。 5.复核。区卫计局、人社局对通过初审上报的材料逐一甄别、 复核,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区医改领导小组 审批。 6.认定。经区医改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龄退出村 医,确定为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由区卫生局将公示无异议人员 名单交区财政局,作为补助发放的依据。到龄退出村医养老生活 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给个人。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496268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办公室 10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11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 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 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 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 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 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辖区内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或 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执业许可单位,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个人。 四、申请条件 12 1.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在有效期限内;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及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 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材料真实有效的保证书;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补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需提供:1.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2.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卫计局申请补(换)发放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区卫计局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13 七、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5766 14 5.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信息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 2016 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卫 医秘〔2016〕105 号)、《合肥市 2016 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 事项的通知》(合卫医〔2016〕54 号):三、提交材料 完成网 上报名的考生,现场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医师资格考 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2)医师资格考试 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 系统打印);(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毕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5)新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 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 名考试系统中附表 3)。(6)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 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 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 注册证明;(7)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8)师 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15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 生部令第 4 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2 号)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 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报考考生须现场提交教育行政部 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或 2016 年 3 月 22 日后有两个月有效期的 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的学历验 证证明可延迟至 7 月 1 日; 6. 新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 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试系统中 附表 3); 7. 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 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 8. 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6 9.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 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 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 名”,网址:www.nmec.org.cn,按网上给定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根据省、市当年文件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工作。 3.网上缴费。考生现场确认后经过考点资格审核通过,即可 在网上缴纳考试费。 4.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复核。市考点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 核,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 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七、服务时限 各环节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当年度国家卫计委、省卫生计生委、 市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2〕120 号),《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 号)文件规定,我省执业医师资 格报名考试费 160 元/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90 元/ 人;实践技能考试西医类 140 元/人,中医类 142 元。 17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18 6.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补录区级转报服务指 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 知》(卫办医政发〔2010〕1 号):“二、修改医师资格信息, 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 件 1,以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 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瑶海区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提出 审核意见后,报市医考办、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审核,签署意见,因错误录(导)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 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需修改医师 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 《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在瑶海区发证医疗机构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 19 他信息不得修改; 五、申报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复印件有市卫生计生委 加盖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负责审查资料形式的真实性、完整性; 2.承办:医政科加盖卫计局公章、上报市医考办; 七、服务时限 上报市卫计委、省卫计委,最终完成信息修改工作时限由国 家级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20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21 7.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 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 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 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 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 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省直医疗机构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许可的医师; 2.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医疗机构在《医师执 22 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中的“单位初审意见”栏盖医疗机构公 章,负责人为法人代表签字)一式一份 2.合肥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6.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瑶海区卫计窗口办理证件补 发。 2.受理和审查:瑶海区卫计局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 并核对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 表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3.发放:通过审查后,窗口进行制证并将证件交给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 1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23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24 8.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及考试合格证明 代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卫生部 人社部令 第 74 号)第 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 45 个工作日内公 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 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区直考点个人 四、申请条件 1.瑶海区卫计局窗口领到省、市下发考试成绩单和考试成绩 合格证明后; 2.考生的成绩单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由各单位工作人员统 一领取; 3.因单位统一领取中发生重名错领、遗漏等特殊原因而未能 领到成绩单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考生,可个人申请前来查找领 取。 五、申报材料 1.各单位工作人员前来统一领取的,持单位介绍信; 25 2.个人领取,持本人准考证及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瑶海区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对:瑶海区卫计局窗口对照名录表核对申请人领取的成 绩单和合格证明。 3.发放:经申请人和窗口人员共同核对无误并签字登记确认 后,申请人领取成绩单和合格证明。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9.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服务指南 26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 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 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 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 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 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 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 说明理由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十五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 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 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 2 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 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窗口 27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护士 四、申请条件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合肥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6.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瑶海区卫计局窗口办理证件 补发。 2.受理和审查:瑶海区卫计局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 并核对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首席代表审 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后上报合肥市卫计委审批办制证、省 卫计委审批办审批。 3.发放:省卫计委审批办批准后证件交给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 1 个工作日。 28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29 1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 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委〔2014〕18 号)的通知,关于“因 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 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委托辖区各镇、街、开发区的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户 四、申请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 生育的夫妻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登记表(一式二 份);2.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原始存根; 4.其他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登陆合肥市瑶海区政府网站,下载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人员登记表,并按表格要求填写、盖章; 30 携带办证所需材料到原发证单位所在街道(镇、开发区)计 生办现场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各街道、镇、开发区计生办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495758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办公室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31 11.指导病媒生物控制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服 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70 号)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 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二、承办机构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 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 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五、服务流程 推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国家标准,科学设置病媒生物监 测网点,完善监测网络。以监测结果为依托,组织相关部门、单 位、社区和群众,加强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适 时开展统一的重点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病媒 生物防制人员培训。定期开展病媒侵害调查工作,规范消杀服务 机构服务行为。 32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496870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办公室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33 12.瑶海区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2 号)和《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 实施办法(暂行)》(合卫疾控〔2016〕74 号):第二条 在市政 府的领导下,根据市综合治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相关要求,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 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做好 2016 年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 者医疗救助项目。第三条 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市重 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 办),成员由市卫计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 局、市民政局、市第四人民医院组成。项目办设在市第四人民医 院。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重性精神病患者 四、申请条件 已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瑶海区 人员。 34 五、申请流程 (一)瑶海区重性精神病患者二次及以后住院救助流程 1、提供材料: A、救助卡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就诊记录”栏必须填写本 年度每次住院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 ; B、本年度最后一次住院出院小结; C、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D、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E、瑶海区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二次及以后住院救 助申请审批表,经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2、审批材料: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报瑶海区卫计局救助项 目办审批。 3、办理人持区项目办开具的《瑶海区重性精神病患者第 ( )次住院通知单》至定点医院相关部门办理住院救助。 (二)瑶海区 0-2 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流程 1、救助对象于次年 1 月申领上年度救助费用,向在管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提供材料: A、出示 0-2 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卡、患者身份证 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并交上述复印件 1 份。 B、门诊医疗票据。 C、患者或监护人银行帐号。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将以上 A、B 两项材料和 35 《瑶海区 XXX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0-2 级门诊救助卡 患者信息汇总表》报区项目办审核。 3、救助款发放:区项目办拨付经费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 卫生院),由各单位打卡发放救助款给救助对象。 六、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救助项目办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 0551-64496268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办公室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36 13.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 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 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 30 日 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区卫生监督所窗口 三、服务对象 属本机关发证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属本机关发证; 2.损坏或丢失的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放射诊疗资 质批准证书原件; 2.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丢失的应提供证件遗失情况说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 表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37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 科申请补(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出具放射 诊疗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生监督所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生监督所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225466 38 14.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 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 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管理与操作 指南》 。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对象 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 五、服务流程 HIV 咨询检测服务:包括检测前咨询、检测和检测后咨询; 转介服务:咨询员根据咨询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将服务对象转 介到相关机构; 宣传教育 :针对目标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六、服务时间 39 在法定工作日的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注:若本市机关单位工作时间调整,则上述时间随之调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32144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40 15.梅毒主动筛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 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 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 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 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 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 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 常服务内容;对咨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科、辖区相关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开展梅毒检测工作的各级医疗机构 四、服务条件 41 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开设的性病门诊、VCT 门诊、外展均可。 五、服务流程 1.定期开展培训 2.业务与技术指导 3.发放技术手册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 0551-64232144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42 1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 〔2011〕32 号)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 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令第 80 号)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证科 三、服务对象 有体检需求的个人、团体 四、申请条件 有体检需求的个人、团体 五、申报材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登记体检:在体检登记界面准确录入体检者身份证号核对 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体检类型等。 2.办理体检:打印体检者的体检项目指引单。 3.正式体检:根据项目内容及体检流程进行体检。 43 4.项目确认:体检完毕返回登记处,工作人员确认体检指引 单上的项目是否完成。 5.健康证领取:体检结束后,申办者凭领证回执单(体检指 引单)按照规定的时间(四个工作日)到办证窗口领取健康证明。 七、服务时限 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0:3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证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45710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44 17.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合肥市瑶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合肥市瑶海区卫 生监督所和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合编〔2003〕4 号):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市实施疾病预防控 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机构,主要职责:开展卫生 防病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卫生监督监 测检验、预防性健康体检、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核和卫生质量 验收、鉴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办法》(2015 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 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 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 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需要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的企业、个人等 45 四、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个人等自身需要,自主、自愿选择卫生检验与卫 生防疫服务。 五、申报材料 需要检验的样品、申请单或单位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样品、委托检测协议书等资料到瑶海区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科室提出申请。 2.受理: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受理样品,确定检 验项目。 3.检验或服务: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委托协议中的 约定,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或上门提供卫生防疫服务项目(如消 毒监测)。 4.报告发放: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业务受理人员根 据委托检测协议中的约定的时限,向申请人发放检测报告。 七、服务时间 常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 46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68052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47 1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 亡医学证明书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 57 号)中要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 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 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 置的重要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 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 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承办机构 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生填写《死 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死者家属。其中《死亡医学证明(推 断)书》第二联可用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四联可用于办理殡 48 葬事宜。 2.在送医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正常死亡 者,家属应持街道(居委会)证明或 120 急救证明,携带死者身份 证、户口本和生前住院、就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 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家属需提 供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相关证明,由负责救治或调 查的执业医师根据家属提供的疾病信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3.居民发生非正常死亡,家属应持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 死亡证明,去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 生院换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 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 尸)。 4.如果《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失,按国家相关规 定可补办一次,但补办时需提供补领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关系 证明、死者生前病案、公安部门销户证明、火化证明、其它能证 明死者已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去户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 乡镇卫生院办理。 六、服务时限 49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48839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50 19.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省全覆盖的通 知》(皖人口委〔2013〕50 号),自 2013 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国家人口 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 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 号):对符合生 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 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 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1.符合生育政策; 2.居住或户籍在瑶海区; 3.有生育意向。 五、服务流程 在计划怀孕前,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还需携带 居住证)去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登记手续,由街道统一 安排体检时间。 51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时间,上午 8:00-12:0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 31 号),孕前优生健康体检项目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97437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5766 52 20.婚前医学保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 医 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 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 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 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 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规 范》:对准备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 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适婚青年 四、服务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 2.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合肥市瑶海区; 3.准备在瑶海区结婚登记。 53 五、服务流程 男女双方(双方或有一方户口所在地在瑶海区)持本人身份 证、户口本原件(婚后一个月还需要持本人结婚证原件)到瑶海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婚前体检中心即可到享受免费婚 检服务。 六、服务时限 周一至周六,9:00-17:0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规范》,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婚前体检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97437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5766 54 2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 案》(2011 年 9 月 22 日):对项目进行宣传、培训、督导、经费 管理,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艾滋病感染 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等。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四、服务条件 在合肥市瑶海区母婴保健机构参加孕期保健、分娩的孕产妇。 五、服务流程 1.孕期或仅产时在瑶海区母婴保健机构可免费享受预防艾 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咨询和检测; 2.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可免费享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 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应的咨询和检测服务。 六、服务时限 55 工作日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母婴保健法》、 《合肥市瑶海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 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标准: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孕产保健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97437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5766 56 22.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项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 10 号令《计划生育药具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 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 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 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 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 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 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 (皖编字(1991)072 号):主要 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 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对项目进行宣传、培训、督导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居住或户籍在瑶海区的育龄群众 57 五、服务流程 育龄群众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 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乡镇/街道计生科、社区/村居计生办)或定点免费 避孕药具发放机上免费领取计划生育药具。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药具工作手 册》,标准: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97437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5766 58 2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 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计委和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相关文件:对助产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进行 培训、监督检查等。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可以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 五、申报材料 (一)首次签发 1.新生儿在 2011 年 3 月 1 日前出生的,申领《出生医学证 明》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分娩信息相关材料; (3)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 59 的书面委托书。 2.在助产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 需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二)换发(首次签发在妇幼健康管理机构的)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 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补发(只适用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0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新生儿父母提供相关申领材料; 2.办理机构审核; 3.审核通过即办理;审核不通过,退回申领材料并告知所需 办理材料。 七、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周二上午和周四下午 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93841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5766 61 2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管理条例》等 。 2、省市各级卫计委的相关文件等。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瑶海区各托幼机构在职或聘用的教师及保育员等工作人员 (食堂工作人员除外)。 五、申报材料 1.无健康证或健康证有效期到期需更换健康证的工作人员 需携带身份证原件,1 寸近期彩色证件照 2 张; 2.健康证有效期未到期的工作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健康 证原件及 1 寸近期彩色证件照 1 张。 六、服务流程 1.先进行预约; 2.预约成功后按预约日期到我中心进行体检。 62 七、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皖价费〔2003〕220 号); 《转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合价费〔2008〕473 号),标准:65 元/人(无证女)、62 元/人(有证女),38 元/人 (无证男),35 元/人(有证男)。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保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93342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5766 63 25.疫苗接种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668 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 45 号)第二十 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 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 17 号)第十 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 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 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 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 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承办机构 区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 64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常规疫苗接种,儿童及成人的基础及加强 免疫,应急接种的预防服务对象。身体健康符合预防接种条件的 接种对象。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问诊:工作人员对受种者个人史、疾病史等进行询问和了 解,填写告知书,知情同意并签字,进行预约登记; 2.登记、预约:录入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接 种疫苗的种类、批次、接种日期等,并进行下一次疫苗接种相关 信息的预约及告知; 严格掌握各类生物制品的接种部位、剂量、途径、禁忌症及 注意事项。特别注意被接种对象的健康状况,了解有无禁忌症或 过敏史。核对接种者姓名和本次接种疫苗后方予接种; 3.接种:严格进行接种时的三查七对。查受种者,查接种证, 查疫苗,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免疫程序,疫苗品名,疫 苗效期,接种剂量,接种途径; 4.留室观察:种完毕应在接种证上填写接种时间,接种疫苗 种类、批号及生产单位,并签名或盖章,嘱咐接种对象留在现场 65 20~30 分钟,观察有无接种反应再离开。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下发皖价费函【2017】95 号 《关于核定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收费标准: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格可登陆省物价局网 站查询。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5142-8018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2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13475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18881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3504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99516 瑶海区长淮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6 电话:0551-64251570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3076 瑶海区车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0059 瑶海区红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28561 瑶海区方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27879 瑶海区三里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53981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南区 电话:0551-64237922 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 电话:0551-62307596 安徽静安中西医结合医院 电话:0551-64323717 合肥同仁医院 电话:0551-64256627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免科 67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225962 68 26.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 年版):“一、 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 0~ 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 人群为重点。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要求的 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二、承办机构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户籍非户籍居民。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户籍非户籍居民。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或者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确定建档对象 2.建立档案 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69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70 2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 年版)老年人 健康管理服务要求: (一)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内容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 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 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三)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具体 内容详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对于 已纳入相应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本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 次随访服务。 (四)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 治等健康指导 二、承办机构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居住。 71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或者房产证) 六、服务流程 预约: 辖区内65 岁及以上 常住居民 1.进行体格检查 · 询问慢性疾病常见症状 · 健康状态自评 ·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 测量身高、体重、血压 等 · 口腔、视力、听力和活 动能力的粗测判断 2.辅助检查;检测血常 规、尿常规、空腹血糖、 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 3.询问生活方式和健康状 况 · 吸烟、饮酒、体育锻 炼、饮食 · 所患疾病 · 治疗情况 · 目前用药情况 既往确诊高血压 或糖尿病等疾病 根据评估结果 进行分类处理 存在危险因素 纳入相应疾病 管理 进行有针对性 健康教育,定 期复查 无异常发现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2 1.告知健康体检 结果 2.进行健康指导 · 生活方式 · 疫苗接种 · 骨质疏松预防 · 预防意外伤害 3.告知下次健康 管理服务时间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73 28.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 年版)“第七章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八章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 理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卫计局基层卫生科,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35 岁及以上 2 型糖 尿病患者。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户口本或房产证) 五、服务流程 1.疾病筛查 2.患者随访 3.健康管理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74 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75 29.健康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 年版):“四、 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 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 8 学时。树立全员提供健康教育服务的观念,将健康教育与日常 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二)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 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三)制定健康 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健康教育内容 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健康教育材料可委托专 业机构统一设计、制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 信等新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四)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 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年 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五)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 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六)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作用, 接受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七)运用中医 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 对城乡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 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传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 76 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内容。” 二、承办机构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 生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发放印刷资料、播放音像资料、 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形式以达到对 辖区居民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合理膳食、各种慢病、职 业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防灾减灾等健康教育的目的。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77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78 30 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011 年版):“第四章 0~ 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第五章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户籍及居住的 0-6 岁儿童; 辖区内户籍及居住的孕产妇 四、申请条件 辖区户籍、辖区内居住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居住证(或者房产证) 六、服务流程 (一)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1.建册:新生儿出生 1 周内,(本市城区户籍儿童)家长去 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或(非本市城区户籍儿童) 家长去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建立《0-6 岁儿童保 健手册》; 79 2.访视:产后修养地医务人员安排月子里进行产后访视。 3.体检:按保健手册(或医生安排)提示日期按时来院进行 相关生长发育检查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1.挂号; 2.门诊诊治。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2.其他需要检查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 年版、2007 年版和 2012 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 关文件。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项目收费价 格可登陆省物价局网站查询。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中心卫生院 电话:0551-64535142(儿保) ;0551-64535142-8019(妇保) 瑶海区红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1921(儿保);0551-64528544(妇保) 瑶海区长淮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37093(儿保);0551-64237093(妇保) 80 瑶海区车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7327(儿保);0551-64272973(妇保)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儿保) ;0551-64293035-8034(妇保) 瑶海区三里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55068(儿保);0551-64255068(妇保)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66015(儿保);0551-64466013(妇保)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69615(儿保);0551-64469615(妇保)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13027(儿保);0551-64310666-118(妇保) 瑶海区方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27879(儿保);0551-64230601(妇保)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3667820(儿保);0551-64452739(妇保)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99517(儿保);0551-67699502(妇保)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81 31.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 号):“肺结核患者健康 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二、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三) 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案评估。” 二、承办机构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 五、申报材料 上级医院确诊病历 六、服务流程 1.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 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 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 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 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 督促其及时就医。 82 2.入户随访: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通知单后,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 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医务人员或家庭成员直接面视下督 导服药,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83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84 32.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七)积极 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 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 ” 二、承办机构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 65 及以上常住居民、0-36 个月儿童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 65 及以上常住居民、0-36 个月儿童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预约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中医体质辨识和 中医药保健指导; 2.向 0-36 月儿童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 导,根据儿童不同月龄对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七、办理时限 即时 85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中心卫生院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86 33.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 卫政法秘〔2015〕372 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 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 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 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 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6 个方面,其中服务承诺包括 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 二、承办机构 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定期汇总医疗服务信息。 2.按政务公开审批流程,经报单位领导审核。 3.进行发布。 87 六、服务时限 7 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中心卫生院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88 34.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 点方案》皖政(2015)16 号文件:“ 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1. 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措施,并辅以必 要的行政规范,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 的分级诊疗机制。” 二、承办机构 区属于医联体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 经门诊医师和患者本人同意 五、服务流程 经门诊医师系统填写《双向转诊申请表》,提出转诊目的, 由转诊机构进行协调安排就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89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瑶海区大兴镇中心卫生院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90 35.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 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 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 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 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 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 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 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 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 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 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 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 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 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 91 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 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 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 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 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 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 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 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 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 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 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 务。 二、承办机构 各镇街开发区、区卫计局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携带身份证、两张近期本人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 请表》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92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变更:《婚育证明》有效期为 3 年。如果在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 动之日起 3 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3.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 15 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 (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卫计局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495766 九、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办公室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93 3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第 376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 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 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 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 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 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94 无 六、服务流程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在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 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 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 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 出院登记本、X 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 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 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 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 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 95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 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 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 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 2 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 丙 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 于 24 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 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 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 善保管。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 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 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 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 96 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 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 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 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 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 关规定。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51-64255836 瑶海区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539929 瑶海区胜利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292023-8011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82119 97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311227-203 瑶海区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4471868 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0551-67678720 服务时间:各中心具体工作时间 十、投诉监督渠道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98 3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 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经预防接种后,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需要进行调查 诊断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经预防接种行为后,未出现死亡、群体性不良反应或对社会 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调查诊断的受种人员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交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 。 五、申报材料 99 受种者家属直接向预防接种门诊反应情况和提出申请,由预 防接种门诊向区疾控中心上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 六、服务流程 1.访视与临床检查受种者; 2.收集受种方资料; 3.收集接种方资料; 4.收集接生和就医医疗保健机构有关资料; 5.收集疫苗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资料; 6.收集其他材料; 7.收集与临床诊断、诊断结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技术规范、疾病诊治指南和参考文献等资料。 8、召集相关的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成员, 招开调查诊断专家会,并形成调查诊断结论书。 七、服务时限 收集完成全部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及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免科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225962 十、投诉监督渠道 100 投诉监督部门:区卫计局疾病预防与卫生应急科 投诉监督电话:0551-64496268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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