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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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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 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效,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 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 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 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 1 — 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 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机关可以根据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旗实际,确定决策 事项目录、标准,经旗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 作。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 行政决策草案拟订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 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 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2 —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 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 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 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 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 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 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 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 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 — 3 — 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 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 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 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 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 倾向性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 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 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 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 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 多种方式。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 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 — 4 — 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 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 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子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 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进行 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 民意调查的内容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九条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 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 议。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 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 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 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 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应 — 5 —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听证内容;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四)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 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 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 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 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 要时可以有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的,应当说明依据 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 听证报告;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梳理、研究论 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 6 —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 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 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 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专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 家、专业机构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第二十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 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 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 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提供的书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 盖章。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 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 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五章 风险评估 — 7 —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 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 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 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 重复评。 开展风险评估,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 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 织。第三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 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情跟 踪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就 决策事项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 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 础上,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 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 — 8 — 方面的风险点;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 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 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 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 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 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 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自治区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 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 论。 第三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以及 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履 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 见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退 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 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 9 —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 提出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 决策机关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 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 关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估、合法性审核、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 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 关程序的说明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 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 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 — 10 — 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 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 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作 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 载明。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 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 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 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 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 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 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 — 11 — 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 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 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 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 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 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 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 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 12 —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 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 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 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 参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对重大行 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行 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 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等方式采 集决策实施信息。 第五十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 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 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评估结果。 第五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 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或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 — 13 — 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 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 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 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 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 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 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 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并 对决策执行单位进行通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履行牵头、配合等职责不力的; — 14 —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 (三)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 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 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苏木镇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 年乌拉特 中旗人民政府发布的《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 15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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