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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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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doc

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界首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及使用范围 在市财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每年设立不 少于 5 亿元的“界首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在界首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 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享受《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税〔2021〕40 号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资源循环利 用工业企业,产品达到相关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二、各产业扶持政策 对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相关企业,按照不同产业类别, 分别给予政策支持。 (一)铅酸蓄电池循环利用产业 支持标准:对于在界首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 营、依法纳税、原料来自界首市外回收公司的生产性企业给 予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65%奖补,原料来 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界首市回收公司的生产性企业给予 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85%奖补。 (二)再生塑料循环利用产业 1.支持标准:对于在界首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 经营、依法纳税、原材料来自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界首 市回收公司、年应税销售收入 4000 万元(含)至 6000 万元 元、6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的生产性 企业,分别给予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50%、 70%、80%的奖补。 2.符合奖补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产品销售到界首市 境内,且实现上下游产品深加工而形成的应税销售,按企业 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30%再给予奖补 (三)再生铝循环利用产业 1.支持标准:对于在界首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 经营、依法纳税、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界首市回 收公司、年应税销售收入 1 亿元(含)至 5 亿元(含) 、5 亿 元至 10 亿元(含)、10 亿元(门槛由 6000 万元提升至 1 亿) 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分别给予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部分的 80%、85%、90%的奖补。 2.符合奖补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产品销售到界首市 境内,且实现上下游产品深加工而形成的应税销售,按企业 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20%再给予奖补。 (四)再生铜循环利用产业 支持标准:对于在界首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 营、依法纳税、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界首市回收 公司、年应税销售收入 3 亿元(含)至 10 亿元、10 亿元(含) 至 20 亿元、20 亿元(含)至 50 亿元、50 亿元(含)以上的 生产性企业,分别给予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 的 90%、93%、95%、98%的奖补。 (五)再生钢铁循环利用产业 1.支持标准:对于在界首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 经营、依法纳税、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界首市回 收公司、年应税销售收入 2 亿元(含)至 5 亿元、5 亿元(含) 至 8 亿元、8 亿元(含)至 12 亿元、12 亿元(含)至 15 亿 元、15 亿元(含)(门槛由 6000 万提升至 2 亿)以上的生产 性企业分别给予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40%、 50%、60%、70%、90%的奖补。 2.对于在界首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 纳税、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年应税销售收入 2 亿元(含)至 5 亿元、5 亿元(含)至 8 亿元、8 亿元(含)至 12 亿元、12 亿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分别给予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 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45%、70%、95%、98%的奖补。 (六)其他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1.对于在界首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 纳税、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界首市回收公司的生 产性企业,当月应税销售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40%的奖补;当月应 税销售收入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 至 6000 万元,6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以每年、每半 年、每季度予以奖补。 2.符合奖补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产品销售到界首市 境内,且实现上下游产品深加工而形成的应税销售,按企业 对界首市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20%再给予奖补。 (七)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增值税税额 随征城建税高于 1%的部分予以奖补。 三、实施要求 (一)奖补资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单独记账,用于环 境保护、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质量品牌建设、 新上项目等投入,围绕产业链,完善创新链,补强生态链。 对上述奖补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会同经信局、财政局、 科技局、审计局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评 价结果作为次年奖补的参考依据。 (二)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较大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存在涉税重大违法行为的、 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 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 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补的,取消奖补资格,对已发 放的奖补资金依法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亩均效 益评级为 ABCD 类企业,分别按照奖补总额的 100%、95%、 90%、0 的标准进行兑现。 (三)企业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标生产,由所在园区 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 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的现场管理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核。 (四)对本办法所兑付的奖补资金由高新区财经领导小 组组织研究,报市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及时拨付。 (五)对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已签订“一事一议”协议 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 (六)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前涉及其他 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界首 市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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