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西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docx
水西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为确保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办所(中心、大队),以下简称各 部门。 第二条 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 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 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镇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 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 容;协助完成其他事项。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 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 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 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依职权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 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申请发文的政府信息,不同 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 发布;该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限部门 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报请党政 办公室协调解决。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 获取该信息。 (3)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 5 个工作日内书 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 关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 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 及时报请业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 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 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部门的异议,该部 门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