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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费用开支及审批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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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费用开支及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费用的管理、 控制与考核, 保障各项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费用开支的范围 学院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人员支出:(1)工资;(2)补贴;(3)奖金;(4)社 保费;(5)住房公积金;(6)课酬;(7)加班费;(8)其他。 (二)公用支出:(1)办公费;(2)印刷费;(3)修缮费; (4)水电费;(5)交通费;(6)邮电费;(7)培训费;(8)招 待费;(9)会议费;(10)差旅费(含教学差旅费);(11)福利 费;(12)工会经费;(13)劳务费;(14)专用材料费;(15)设 备购置费;(16)图书资料购置费;(17)报刊宣传费;(18)体育 维持费;(19)教学仪器设备维持费;(20)本、专科教学业务费(包 括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费、文印费、办公业务费、重点课程建设费、 课程置换费、招生费、校运会专项费等)。 (三)学生经费支出:(1)学生活动经费;(2)奖、助学金; (3)勤工俭学费;(4)社会实践经费;(5)科学、文化、艺术节 费;(6)艺术团活动费;(7)军训费。 (四)专项经费、科研支出:根据每年具体需要而定。 1/5 第三章 第三条 费用开支的预算及审批权限 学院各部门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的规定编制费用支出年度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以董事会批准的费用总额作为日常费用支出控 制的标准,财务处以董事会批准的费用支出计划作为报销审核和款项 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 预算费用审批程序:各部门根据教学管理任务提出每学 年费用开支计划,报财务处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经院长 审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经费上报下达审批流程如下: 各项经费上报下达审批流程图 反馈并征求意见 各职能部门 各教学单位 提出 上报至 年度费用 开支计划 财务处 汇总编制 年度经费 支出预算 预算委员 会审核 各级领导按 权限审批 第六条 全年各部门 费用指标 下达 返回 财务处 院长书记会 议审核,董事 会审议通过 各项费用、借支审批权限 当各项预算内费用发生时,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规定的 2/5 权限,审查其合理性、真实性,并做出批示。财务处对其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审核。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各项经费、借支审批权限一览表 审批权限 部门负责人 分管院领导 院长 预算内经费 5000 元 以下 30000 元 以下 30000 元 以上 预算外经费 - - 业务接待费 2000 元 以下 5000 元 以下 5000 元 以上 科研经费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30000 元 以下 30000 元 以上 10000 元以下 30000 元 以下 30000 元 以上 经费项目 借 支 第七条 全部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金额、预算费用开支范 围执行,各项预算费用专款专用,严禁各部门未经批准,擅自调剂本 部门预算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凡没有列入预算项目的费用、超预算金额及范围的费 用、擅自调剂本部门预算费用开支范围的费用,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第九条 费用报销 费用报销的基本原则 各项费用报销坚持“谁经办,谁报销”, “据实报销、及时报销” 的原则,严格禁止非经办人员办理报销。 第十条 各部门发生预算内支出时,应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 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 第十一条 日常费用报销的审批付款流程 经办人 证明人(或验收人) 3/5 部门负责人 财务审核 超出部门负责人权限的,由相关院领导审批 出纳付款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 报销时间的规定 (一)凡零星采购办公用品等,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寒、暑 假期内除外,下同)报销。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的,按合同规定执 行。 (二)差旅费须在出差返回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销;连续出差的, 须在下次出差前将上次出差的费用报销完毕;出差因故未成行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还款。 (三)报销时间从采购票据或出差返回车票开具日期的次日开始 计算,以财务处收到相关报销单据为截止日期;超过报销期限,由经 办人填写书面说明,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由人事处负责造表并提供相关 资料,财务处复核,报相关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预算项目所列支的费用性质、类型,分 别进行粘贴、报销,严禁将不同预算类别的费用填写在同一张报销单 上报销。 第十五条 各类费用报销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合法票据的范围包括: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 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 行政性收费收据;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票据;自制单据。 对于下列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票据,财务处有权要求经办人更 正、完善、补充或拒绝报销。 1.伪造、变造、代开、虚假发票; 2.超出使用时间范围,已经作废的发票; 3.超出税务部门规定使用范围的发票; 4/5 4.发票抬头与本单位名称不符或没有填写发票抬头的发票; 5.漏填日期、项目、金额、开票人的发票; 6.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 7.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8.涂改或撕裂导致原始单据模糊不清的票据。 除上述票据外,“白条”一律不得报销,收据金额超过 50 元原则 上不得报销。如确有特殊情况,由经办人提供经分管院领导特批的书 面说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采购物资类的发票或购货清单上须注明详细的数量、 单价;凡发票内容为“一批”的,须提供详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报销费用时,经办人应在取得的原始票据背面签字并 注明日期,由两人共同经办的业务,须由另一人签字证明;涉及采购 业务的,须提供采购验收、领用单据。 报销票据统一粘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 第十八条 零星采购费用、招待费、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等单笔 消费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原则上由经办人使用银行卡刷卡付费, 报销时提供银行卡刷卡回单;确实无法刷卡付费的,由经办人提交经 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说明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严禁各部门、教职工逃避监督,拆单报销。 第二十条 除经批准的备用金外,各项费用的报销应首先冲抵个 人借支,超过借款部分支付给教职工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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