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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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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docx

关于印发《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现将《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2017 年 3 月 20 日 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 为帮助我市残疾人大病患者减轻经济负担,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 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受助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的大病患者,城乡低 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优先。以下情况均可申请救助:(一)罹患危及生命安全 或易造成二次伤残、需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包括: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急性坏死性 胰腺炎;5、急性重症肝炎;6、严重脑外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8、血液 病;9、心力衰竭;10、呼吸衰竭;11、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2、严重 意外创伤;13、需尽快手术以防止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安全、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 的;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恶性肿瘤患者; (三)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患者 12 个月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合计 1 万 元以上; (四)贫困精神病患者 12 个月内在非精神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躯体性疾病自付 费用合计 1 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五)12 个月内住院、门诊治疗自付费用合计 3 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不属于本意见救助范围包括以下其中任一种情况: 1、申请时患者业已去世; 2、社会捐资超过其自付费用者; 3、上级文件规定其他不得救助的情况。 二、救助标准 为让有限资金惠及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本救助为年度一次性救助,作为基本 医疗保险、民政及人社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的补充。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 后: 1、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不满 1 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 救助;个人负担部分 1 万元以上的,按 1 万元救助。 因病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以及生命垂危患者,参照低保对 象救助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5 万元以上者,给予 9000 元救助;2 万元 以上不满 5 万元的,给予 7000 元救助;1 万元以上不满 2 万元的,给予 5000 元 救助;不满 1 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 50%救助。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计费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 广东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申请和核拨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 6 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资 料提出申请: 1、 患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3、连续 12 个月内有效收费凭证、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能表明情况的阶段性住院 病历复印件;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及疾病诊断 证明原件申报; 4、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或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居)委会或街道 (镇)残联初审,区县残联在接到申请后 4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上报市残联 (资料可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市残联系统直属单位在读在训人员,可由其机构 初审后直接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 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 以下情况经市、区残联核实后可先救助再补办手续: 1、患者生命垂危; 2、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 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需立即采取救助 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3、需由市、区县残联或市残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上门核查、慰问的紧急 情况。 五、恶性肿瘤残疾人患者救助直通车制度 对没有住院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残疾人,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救助, 若同一年度内又需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给予最高 7000 元的一次性救 助,个人负担低于 7000 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12 个月内进行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困难残疾人,给予年最高 1 万元一次性 救助,个人负担低于 1 万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申请人持残疾人证,以及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 12 个月内能表明情况的阶段 性手术、放化疗证明及其有效收费凭证,填写《汕头市残疾人肿瘤患者救助申请 表》,其中申请手术或放化疗资助的可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 6 个月内直 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联在 5 个工作内审核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 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久病患者等特殊困难情况的处理 1、残联组织可帮助其按政策申请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备案手续,以减轻其日常 医疗费用负担; 2、符合长期卧病在床特困残疾人救助条件的帮助其纳入该项目; 3、根据患者及其监护人意愿,建议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寻求帮助; 4、区县残联及时转介,帮助申请街道镇及相关临时救助; 5、市或区县残联组织入户核查,单独建档,个案帮助。 七、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在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列支,年度救助总额 在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中明确。 八、工作要求 1、各级残联要把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工作纳入办实事重要内容,帮助更多处于 困境的残疾人受益。对因病致贫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应 及时帮助其向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寻求支持,并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处理 结果。受助对象相关信息,由市、区县残联及时录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 助基金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统计表》。 2、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从受助对象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医治,杜绝弄虚 作假、收取“红包”等行为。 3、对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经济状况骗取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 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有 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为保证救助的 连续性,本意见出台前的救助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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