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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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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规范国(境)外合作 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 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境)外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经学校批准、授权的条 件下与国(境)外高等院校开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二章 第三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学校统一管理国(境)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启动前应报学校审批,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各项目承办单位。校内多个单位 申请同一类项目时,学校将对该申请报告中所提及的国内外合作机构的资质、学 生反响、社会声誉及方案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结合各申请单位的专业情况、既 往项目的执行情况等综合考察,择优选择。 第四条 各单位申报国(境)外合作项目,须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 与交流事务实施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统一填写、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审 批表》,并按表中的要求,将项目方案书、拟签署的细则协议等作为附件,一并 提交审批。 项目方案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双方的名称及职能,合作对象的资信 情况,合作办学专业,合作办学目的,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合 作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同类型项目的市场情况),合作效益(包括学科建设、师 资培养及收益等情况),项目经费的预算、收益和分配草案,合作双方权利义务, 项目的前景等。 第五条 各单位与国(境)外院校确定初步合作意向时,可先拟订框架协议 或谅解备忘录,走“公文呈批”程序,由承办单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通过 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在项目实质执行前,须拟订项目细则协议,填写《国际合作 与交流项目审批表》,走“项目审批”程序。 不涉及学分认定的项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通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同意后,送校长审定。 涉及学分认定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须在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审批表》 时,将该项目的《学分认定细则》作为附件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通过, 经教务部会签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涉及资金往来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须在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审批表》 时,就项目经费筹集、收费标准、各方办学投入、分成比例、资金缴纳期限等情 况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通过,并送财务部会签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校长审定。 第三章 第七条 项目运行与管理 各单位开展项目前应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经合作双方签署完成后, 承办单位应在一周内将协议原件呈学校办公室集中归档,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备案。未签署协议不得擅自进行宣传,如开展宣讲会、张贴海报、发布招生消息 等。一经发现,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有权责令停办,并报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国(境)外合作院校统筹安排 项目所涉及的教学、实习活动等,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 教学活动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 实践教学活动,除立项申请外,还需组织学生签订协议,并按《广州南方学院国 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实施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将具体日程和活动内容、参与人 员、组织方案等电子资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及学生工作部备案。该项工作须 在出行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项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对于面向统招生涉及学历教育 的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在扣除学费(参考同专业非国际合作项目的学费平均定价) 后,提留增收部分的 10%作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发展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划拨 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担市场拓展、教师薪酬、教学管理等成本,实行专项核 算,自负盈亏,具体财务核算由财务部负责实施。为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 国际交流与合作,上述项目实施的前两年学校暂不提留国际合作与交流发展专项 资金。对于面向统招生不涉及学历教育的交换、访学、游学等项目,学校原则上 不提留费用。 对于非统招生的国际合作项目,学校提留学费收入的 10%作为学校国际合作 与交流发展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划拨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担市场拓展、教师 薪酬、教学管理等成本,实行专项核算,自负盈亏,具体财务核算由财务部负责 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日常管理,由各单位指定外事对接人负责。国际合作 与交流部负责指导和评价外事对接人工作,并协助提供协议范本、组织外事培训、 开展项目宣传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合作项目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学校提交年度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生规模、项目收益、经费结余情况、具体办学成果等。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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