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的通知.doc
安宅改办字〔2022〕1 号 关于印发《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农村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进 一步强化村民理事会对宅基地管理权责的指导意见》《安远县农 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安远县农村宅基地流转 暂行办法》《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安远县农 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等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理顺管理 职责,明确审批流程,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 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 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 理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 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 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 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建房,并尽量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 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以乡镇为单位,依 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编制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 善农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赣州市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3 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50 平方米。农村村 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 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 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 住宅、住房经流转或被法院拍卖强制执行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 予批准。 第四条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 求,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切实履 行各自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 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 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 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 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 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 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 关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结合机构改革,整合人力资 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负责 宅基地审批工作,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 权制度改革成果对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建立一 个“6 有”标准(有多部门联动的机构、有审批监管人员、有办公 场所、有实用性村庄规划、有办事指南、有户型图和效果图)窗 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审查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 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 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负责宅基 地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 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 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建房户信息公示“三到场一公示”要 求;负责宅基地违法处罚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 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超出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 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移 交;负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并实行专柜存放,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 地管理信息化。负责每月将审批台账及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 自然资源局备案。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发挥 村民理事会作用,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导村级组织健 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 公正。 第五条 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 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 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 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 批程序继续按照《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执行,城市规 划区范围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 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 件 2);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 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二)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 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 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 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 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 7 天,公示期满无 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 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 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 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 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 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 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 织提交申请资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核审查,涉及农 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 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 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程序如下: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 汇总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办结,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 地批准书》,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乡镇人民政 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 告,公告期不少于 7 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 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线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按 批准位置和面积放线定界。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 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 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 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 失效。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 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 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验收意见表》提出验收意见。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 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 注销其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经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后,由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 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 除外) ;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未按承诺将原 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的; (三)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五)无人继承的宅基地; (六)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 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等,需依法收回宅基 地使用权的。该款收回宅基地情形的,对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七)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县农业农村 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房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占用集体土 地建住宅的; (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 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 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 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施行。 附件:安远县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关于进一步强化村民理事会对宅基地 管理权责的指导意见 为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宅基地的民主管理作用,探索宅 基地集体所有权、资格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行使方法路径。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 (2022-2024 年)的通知》(赣办发〔2022〕12 号)《中共 赣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制 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 年) 〉 的通知》(赣市农工字〔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 实际,现就村民理事会进一步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 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 配、调整、监管等职责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 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 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宅基地管理的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 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 二、权利 乡镇、村两级党组织应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 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自然村或村民小 组为单位,建立健全村民理事会机构,对村民理事会的管理 权责进行授权。并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管理宅基地的业务指导, 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的范围内,支 持和保障村民理事会充分行使以下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权利: (一)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多规 合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村民理事会在村庄规划编 制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 庄规划工作,确保在村庄规划中合理规划宅基地用地范围, 并建立宅基地管理规划留白机制。同时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纳入村规民约。 (二)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方案,并建立宅 基地调整机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经村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 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申请审核机制。一是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进行初审,提交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二是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将申请建 房村民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 7 天,期满无异 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四)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后实施。 (五)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起征 面积、标准,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经村民委 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低保户、特困 供养等人员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予以减免。 (七)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无偿退出、有偿退 出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经村民委员会 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对历史形成的“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 “一户多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方 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收取有偿使用费。 (九)对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按标准进行补偿。 (十)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收取流转 收益。 (十一)按照“村账乡管、村务公开”的原则,管理本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十二)与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及退出宅基地的村民签 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 三、职责 根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强化农村宅 基地管理,进一步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管理的前沿堡垒 作用,村民理事会应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会议记 录并妥善保存; (二)配合编制并执行村庄规划; (三)把好宅基地申请资格关、规划关、面积关、退出 宅基地关、收费关、公示关; (四)采取择位竞价方式分配宅基地; (五)现场监督村民建房打桩放线,核实建房朝向、四 至、面积及立面装饰; (六)实时监管村民建房,对违法占地及不按批准要求 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报 告; (七)对退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平 整土地; (八)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组织拆 除,平整土地; (九)按照规划,对退出的宅基地实行宜建则建、宜耕 则耕、宜林则林; (十)加强对本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及后期管护; (十一)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公 益事业等; (十二)协调处理矛盾纠纷; (十三)配合对村民建房及退出宅基地的验收; (十四)带头遵守村规民约、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十五)加强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责任追究 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查村民建房的; (二)不通过集体决策,擅自收费、使用资金、发包工 程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或中饱私囊的; (五)对建房监管不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考核奖惩 县、乡(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村民理事 会及成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 表彰与奖励;对工作滞后、问题较多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 期整改。 安远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稳妥推进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 作,规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 (2022-2024 年)的通知》(赣办发〔2022〕12 号)《江西 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中共赣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2022 - 2024 年 )〉 的 通 知 》( 赣 市 农 工 字 〔202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 第三条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 是、公平合理、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宅基地资格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到“人”,以“建房户”的“户”为单位 实现。 第五条 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宅基地资 格权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丧失。 宅基地资格权不得流转, 但可以自愿放弃或申请有偿退出。 第二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一)已经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三)基于婚姻关系或者依法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 (四)因政策性原因,依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 所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正常履行村 集体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保留宅基地资格: (一)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经商、务工、求学、 参军等原因户籍迁出本村,并依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人员(不含现役军官); (二)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 (三)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房享受政府优惠政 策的,保留宅基地资格权,但 15 年内不得回村建房;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认定或取消宅基 地资格权: (一)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 (二)已纳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企业正 式员工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宅基 地资格权的; (四)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宅基地 资格权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一定质量和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超过规定面积,超出的部分就丧失了 资格,村民无资格要求无偿取得和无偿使用,相反,必须支 付相应的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合法拥有住房而 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因此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第三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第十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应符合《赣 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对因村内人均土地少,难以保障“一户一宅” 的,可以通过农民公寓、集中安置、享受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等形式保障户有所居。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的 使用权有偿流转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县内的其他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应符合村庄规划、不突破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满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需求,并通过竞争的方 式流转。 第四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 、村要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备案 制度。严格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管理职能,认真填写《安远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 记表》,并将宅基地资格权纳入宅基地数据库管理。宅基地 资格权人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 体经济组织审查通过后,经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公示 7 日 无异议后,报乡(镇)备案;对通过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 的,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对认定的宅基地资格权人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 榜公布,公示 7 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应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村 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年调整一次。对于新增宅基地资格权人 的认定和原成员资格的丧失,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实行数据库管理, 各乡 (镇) 负责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基础数据录入、日常维护及动态调 整工作。 第十六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 定,不得在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同时享受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宅基地资格权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享受进城购房优惠 政策的,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予以登记, 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禁以多户联建 一户使用形式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对违法违规购买农 户宅基地或宅基地资格权,骗取相关部门同意用地建房的, 按违法用地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统一制定农村 宅基地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县宅改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安远县农村宅基地流转暂行办法 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共江 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 (2022-2024 年) 的通知》(赣办发〔2022〕12 号) 《中共赣州市委农村工作领 导小组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 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赣市农工 字〔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方式 农村宅基地可采取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流转范围 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的受让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的,符合改建条件的,可依申请办理改扩建手续。 通过受赠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受让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或赠与人的直系亲属等 法定继承人。其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申请进行改扩建,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赠人不得进行改扩建。 承租人系县域内的龙头企业带头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个人。承租人对承租地块改扩建,需与出租人签订承租到期 后相关建筑的处置协议,未达成协议的不得进行改扩建。 (三)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1.转让方应自愿流转其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且在流 转后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流转的 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应当产权清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且不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 2.转让方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多户一宅”的除 外)。 3.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民理事会同意。 4.通过流转的宅基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继承除外): 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建房条件。 2.受让方为县域内的龙头企业带头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引导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闲置农房 (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鼓励有实力、有意愿、有责 任的龙头企业带头人参与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 工作。 (四)流转程序 1.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民理事会申请, 村民理事会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公示 7 天,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2.审查。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 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在接到 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乡 镇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形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务栏 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天。 4.签订流转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 协议。 5.变更登记。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准备资 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 (五)流转收益分配 流转收益分为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房屋收益归产权 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 间进行合理分配,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集体收 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分配宅基地交纳的最低价款的 50%。 宅基地出租收益按租金的 20%上交本集体经济组织。 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 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 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2022 -2024 年)的通知》(赣办发〔2022〕12 号)《中共赣州市 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 知》(赣市农工字〔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范围 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监管的范围:各乡镇范围内经批准的 农村村民建房及审批情况,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规划,每个自然村应统一户型、 统一面积标准。 二、监管方式 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监管方式实行农村村民建房建设阶 段检查验收与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村 村民建房批后监管除各阶段的检查验收外,应加强日常巡查 工作。 三、监管内容 审批情况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村民建房主体资格、面 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审查把关情况。农 村村民建房审批后,各地必须对农村村民建房全过程进行跟 踪管理。 (一)放线及基础阶段。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后,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村民理事会人员, 对村民建房进行现场钉桩、放线。放线后,将放线结果填入 批后监管跟踪表。拟建房屋按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完成基础 后,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基础初验,验收合格的,村民 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不合格的,经整改合格后,村民方 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主体工程建设阶段。农村村民建房完成基础至一 层平台期间,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依据规划审批总平 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设计图,对该层以下的平面布置、层高、 外形(走廊、门窗面等)等进行检验。验收合格的,村民方 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村民进行整改, 经整改合格后,村民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二、三层以此 类推。 (三)验收阶段。农村村民建房主体完工,乡镇人民政 府应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委会、村民理事会人员进行检查验 收。验收合格的核发验收合格意见书;未按核查处理意见进 行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不予核发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工作职责 (一)村委会主任为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 人,负责监督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管理中履行好权利和职责, 同时把好农村村民建房主体资格关、公示关、择位竞价关、 退出原宅基地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的业务指导,把好农 村村民建房规划关、权属关、面积关,包括自然村户型的选 定,参与村民建房全过程的监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受理、审查及建房全 过程监管。同时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巡查。 (四)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负总责, 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建立、 健全巡查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等。 五、责任追究 (一)村委会干部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 有如下情形之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农村村民建房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一户多宅的; 2.对符合建房条件农村村民建房未进行择位竞价或已择 位竞价未交清择位竞价款的; 3.村委会、村民理事会或者村民将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的; 4.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造 成已建成一层封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5.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农村村民建新不拆旧、未退 出原宅基地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审批及监 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违法违规批准他人占用土地建房的; 2.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定的地类错误、面积不实、 权属不明、界址不清,造成非法批地或行政诉讼的; 3.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放线及基础阶段监管不力、建 房批后未实行三到场,造成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的。 4.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的; 5.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后,工程建设阶段监管不力的。 (三)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村领导责任追 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档案 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以下简称“宅改” )档案管理,确保“宅改”档案的完整、 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档案法规以及 《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 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实施方案(2022- 2024 年)〉的通知》(安办字〔2022〕80 号)精神,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宅改”档案是“宅改”工作的真实历史记录。 安远县“宅改”档案是指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农村宅基地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始至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的全过程活动 中形成的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 图表、 音像、电子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全县“宅改”档案工作由县宅改办统一领导、 分类负责,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乡(镇)、村是“宅改” 档案工作主体。 第四条 “宅改”档案工作各主体单位(部门)须将记 录和反映本地、本单位(部门)“宅改”工作的各种门类和 载体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集中管理,本 单位(部门)同时留底,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 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宅改”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 (一)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实 施方案(2022 -2024 年)〉的通知》(安办字〔2022 〕80 号),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文件材料:“宅改”工作上级来文、本级发文, 各乡(镇)关于“宅改”工作的文件等; (三)工作机构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的成 立、部门组成、工作职责、创建活动方案、工作计划及总结 等; (四)会议记录、领导讲话; (五)声像资料:宅改工作与活动(会议、领导视察、 现场督查等)的实况录像、图片、网页和多媒体资料等; (六)新闻报道、海报、专栏等宣传工作资料; (七)各类表格、获奖证书; (八)与“宅改”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实物。 第六条 “宅改”工作文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 图样清晰、标识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 保护的要求; (三)归档的电子文件(含电子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以开放格式存储并能长期有效读取,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 归档,并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存储备份两套; (四)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和纸质文件保持一致,并与 相关联的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 应当同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五)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 “宅改”工作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应当按其类 别执行下列技术规范: (一)纸质文书档案按《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 (DB36/T380-2016)整理编目,文书类电子档案按《江西省 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和数据格式规范》整理编目; (二)照片档案按《照片归档整理规范》 (GB/T11821-2002)整理编目;声像类(录音、录像)电子 档案按《江西省声像类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范》、《江西省声 像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整理编目; (三)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整理编目; (四)科技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8)整理编目; (五)实物档案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专门管理。县宅改办加强对“宅改”档案工作各 主体单位(部门)日常进行业务指导。 (二)专人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乡(镇) 、村应 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定期移交。 (三)定期归档。各“宅改”档案工作主体所指定的专 门负责档案资料的人员,须于每年底将本部门当年“宅改” 工作产生的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村小组产生的“宅改”档案资料原则上由村委会统一保管。 (四)科学保管。各责任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所收集 的档案做好登记,按门类存放,做好档案保管“八防”措施 和相应的保密工作。 (五)考核调度。县“宅改”办应将各乡(镇)、单位 (部门)“宅改”档案工作纳入“宅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定期调度并通报。 第九条 “宅改”档案的利用:“宅改”工作档案应服 务于“宅改”工作,除密级文件需履行报批程序外,凡为 “宅改”工作要求阅览、复制、摘录档案资料的,各档案保 存部门均应提供服务。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宅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安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