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于都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于府办发〔2020〕22 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贡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 2020 年 2 月 25 日县政府第 9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于都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3 月 2 日 于都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 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信息及单位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 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 化学品管道等管线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县城城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 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 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 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杆(管)线办负责全县杆(管)线的统筹协调工 作。 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工信、公安、交通、财政、文广新 旅、城管、救援、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 具体工作,县杆(管)线办设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 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 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 下管线建设资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 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县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 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 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 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 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 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 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 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需挖掘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 应当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 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 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 权属单位或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定期将 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县杆(管)线办,并抄送 县城管局。县杆(管)线办根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 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 相衔接。县杆(管)线办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 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县杆(管)线办申报, 由县杆(管)线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 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 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 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城管局。 第十三条 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3 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城管局、县住建局、 地下管线单位、杆(管)线办、设计单位等部门联合办公,科学 合理确定管线走向方案。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 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挖掘道路许 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 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 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 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并听取 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广播电视、通信等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并统一纳入道路工程招投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供电、供水、燃气等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 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和挖掘城市道路 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县住建局一并办理施 工许可证;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 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和挖掘城市道 路许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挖掘城市 道路许可。 县城管局在作出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项目许可后,1 个工作日 内将审批结果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同时运用微信工作群、书面抄 告等形式将审批结果报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 警大队、县杆(管线)线办和管线单位,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 信息。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 线手续。 建设单位确定相关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开工日期后,提前 2 个 工作日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含城管、供电、供水、燃气、电信、 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开工监管。 第十九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 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一)由报建单位召集各管线单位对开挖段管线进行交底 (给出位置、深度),开挖前必须开挖探槽,确保安全; (二)开挖段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硬质材料进行全封闭围挡 施工; (三)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告示牌,对工程施 工项目名称、开挖审批编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施工期限进行公示; (四)渣土日产日清,当天清不了的必须围挡及绿网覆盖。 (五)基坑、沟槽等开挖后必须全部回填沙并灌水冲实,不 得回填土方; (六)埋在地下的材料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国标材料; (七)会产生扬尘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降尘措施(洒水、喷 雾、清洗等); (八)开挖余土污染路面,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 要求及时清理; (九)施工过程中做到现场整洁,施工完成后第一时间清场。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 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覆土前测量,形成准确、完整 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 径、拐点坐标、埋深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并在工程竣工后 30 日内将完整的测量成果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进行覆土前测量,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 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 第二十二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 工程的竣工验收;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 单位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县自 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 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提出整改意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在规划核实后,道路建设单 位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地下管线,管线权属单位按移交数量 分摊地下管线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 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 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规范施 工、文明施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 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 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 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机制;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 并向县杆线办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 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 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安 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 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 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县 杆(管)线办。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 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县杆(管)线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 定,组织编制相关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本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否则,县城管局及县住建局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及档案管理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 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收集, 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报 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 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县 自然资源局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部 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管局 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围设施的,处以 0.5 万元至 1 万元罚款。造成后果的, 处以 1 万 元至 1.5 万元罚款。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处以 1.5 万元至 2 万元 罚款。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 现场的,处以 0.5 万元至 1 万元罚款。造成后果的, 处以 1 万元 至 1.5 万元罚款。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以 1.5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 理批准手续的,处以 0.5 万元至 1 万元罚款。造成后果的, 处以 1 万元至 1.5 万元罚款。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以 1.5 万元至 2 万元 罚款。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 批准手续的, 超过一周的,处以 0.5 万元至 1 万元罚款。超过 15 天的,处以 1 万元至 1.5 万元罚款。超过 30 天的,处以 1.5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 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 审批手续的, 已经开工超过一周的,处以 0.5 万元至 1 万元罚 款。已经开工超过 15 天的,处以 1 万元至 1.5 万元罚款。已经 开工超过 30 天的,处以 1.5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一个年度内,施工单位承建的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工 程发生 2 次(含)以上管线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或不 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依法公示,不按规定提交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 实测量成果报告的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承接挖掘与修复工程。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 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 各 部 门 职 责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杆(管)线的统筹协调日常事务 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协同电力、燃气、 通信、给排水等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制 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牵头 组织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地下管线单位、杆(管)线办、设计 单位等部门联合办公,审批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梳理需进行杆(管)线迁移的项目及区域, 负责杆(管)线迁移线路走向规划技术支持,对县重点项目杆 (管)线迁移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调度。核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的定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的建设测量成果进行规划核实验收和备案;统一收集地下管线信 息数据,并负责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地 下管线档案管理和查阅。 2.县人武部:负责军事光缆迁移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牵头梳理军事光缆改造项目、上报改造计划;按要求配合各 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与科学调度,积极 配合县重点项目建设,按时保质完工。 3.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将 审批结果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同时抄告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杆(管线)线办和管线单位等部门; 参与确定管线走向方案;对地下管线建设和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车 辆运输、工地扬尘、路面污染进行现场管理,对影响地下管线安 全的行为和违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 以监督执法。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地下管线建设的施工许可; 参与确定管线走向方案;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 管理,以及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对地下管线建设参建单位各方 责任主体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燃气部门的行业监督管 理。 5.县财政局:负责杆(管)线迁移建设项目相关资金审核及 拨付工作。 6.县发改委:负责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立项、可研批复。 7.县审计局:负责杆(管)线迁移建设项目结算资金审计工 作。 8.县工信局:负责对杆(管)线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 9.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交通信号、电子警察、道路监 控等管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市交通站台、地下交通等建设 进行监督管理。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 理以及地下管线应急突发事件的调度协调、处置调查。 12.县水利局:负责供水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管理,涉及穿越 河道和其他水利建筑物的管线的审查。 13.县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 铁塔公司等管线部门:负责编制和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 划,提出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法发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按 规定对工程进行定位、放线,科学管理工程施工建设,安全文明 施工,接受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保质按期完工,及时完成 建设成果测绘和档案移交;对地下管线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运 行。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