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务 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9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 开放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现 代化水平、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 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 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 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 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数 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 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负责自治区政务数据 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工作, 推进全区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 政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治理、校核、更新、使 用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 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服务,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 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 企互联、安全可控的原则,统筹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源体系。 第七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建设,研制政务数据 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促进政务 数据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全区政务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建 设、管理、运维本行政区域内政务网络、政务云、大数据平台、容灾备份中心等 政务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和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统建共用, 为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支撑。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九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 制定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政务数据建设情况,按照共享原 则编制、更新、维护和发布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区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应当 于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通过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审核 汇总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当预编相应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项目 建成后应当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 第三章 采集归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要,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 依法采集数据。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要求,实现政务数据 一次采集、共享使用。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规范,做好本部门数据采集、 治理、校核、更新、使用等工作,明确对异议或者错误数据的处理主体、程序及 时间。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政务数据存储于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务 云。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会同本级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进行 归集、治理,统筹建设基础信息资源库、主题信息资源库、公共信息资源库。 第十八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治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 的原则进行政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数据质量监管,对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 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 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共享开放 政务数据应当统一通过自治区、盟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共享开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 部门不得新建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 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 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一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 则,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并明确具体共享条件。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明确本部门可以向其他部门共享 的数据责任清单;依据履职需要,明确需要其他部门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数据责任清单、需求清单、负面清单的动态 更新机制。 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应当对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满足业务需求为目标, 编制形成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清单,并纳入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运行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 换平台上说明使用用途和范围,并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 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用途和范围。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数据共享权限。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 和范围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 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获取、使用政务数据应当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共享资源库和主题数据 库,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数据资源,确保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并尽可能以接口方式提供。政务部门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时,应当提前告 知同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并提出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有 序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类型分为非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 等三种类型。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开放 的政务数据,属于非开放类。 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政务数据, 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其他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应当主动向社会开放。有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 政务部门应当公布利用数据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件,向符合条件的主 体开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 和运行管理,实现政务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 部门的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 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对于依法不予开放和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负 面清单,并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政务数据资 源,融合社会数据资源,挖掘数据资源价值,开发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应 用。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依法使用政务数据资源以外的社会数据资源,应当坚 持统筹管理、集中治理、共享共用、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依规通过 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合作开发利用政务数据资 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合作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 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资源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 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务开放数据创新创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安全主管、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 数据资源安全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政务数据安全应用规则,指导 督促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 导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制定数 据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数据安 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电子督查等 方式,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监 督考核,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考核方 案,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管理、共享开放程度、应用支撑 能力等方面,分级分类开展应用效能综合分析评价并公开结果。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则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 用事业运营企业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应当遵 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中央国家 机关派驻自治区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 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