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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和企业国有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财资〔2015〕90 号)、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办字〔2014〕47)号等文件精 神,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规 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出资企业及国有 改制企业资产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 (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 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 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 完善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 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台账管理、收益收缴、权证 管理、资产招租、资产处置、融资管理、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等全方位的基础管理制度体系。 (二)区国资办负责指导推进资产经营管理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所有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益的资 产,如店面、厂房、写字楼、仓库、土地、培训中心和农贸市 - 1 - 场等; (二)各镇人民政府的经营性资产及由政府授权各镇人民 政府经营管理、使用的资产用于出租经营或变相出租的; (三)社区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用国有资产(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五)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 (六)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七)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主体 (一)对第三条第(一)项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集 中授权经营管理,由区国资办委托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 经营管理; (二)除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产权 单位经营管理,区国资办负责监督其规范经营。 第五条 资产的处置 (一)对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由各企业依照 相关规定提出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区国资 办批准;重大产权转让事项,还需经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联合 审议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程序:转 让方在区国资办的组织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实施审计,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办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区国资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 - 2 - 以核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 公开进行,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 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及交易成功后,应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合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 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的盈亏、报废、 毁损等损失的审核与认定。由企业将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 损失,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区国 资办审核和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三)对集中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原产权单 位要求对其收回自用的,由原产权单位提出方案和申请,区财 政局、区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再由区国资办组织 受托管理单位把资产移交回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经营性资 产的转让、置换、报废和报损的,由原产权单位按照《关于印 发赣州市章贡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区财行〔2019〕3 号)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 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资产出租,均按以下程序进行经营 管理: (一)授权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以及所 属事业单位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区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 “政资分开、监督与经营分离”的原则,由区国资办委托区国 - 3 - 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各街道办事处、区委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 产经营收入在提取维修基金、代征代缴税费、产权交易服务费、 招租中介机构费用,并在税后按照 8%比例提取经营管理费用 后,全额上缴财政。 (二)自营管理 区属出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 对外出租,由企业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出租,企业出资人 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管理,区国资办对经营性 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 租,由各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出租,并加强经 营行为管理,区国资办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社 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由各社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 织出租,主管镇(街道)应对所辖社区的经营行为加强管理, 区国资办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招租管理 1.成立由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价 格审定职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资产原产权单位、 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区招租审定小组,负责全区 资产出租的价格审定、议标资格审核和招标监督等工作。审定 程序:首先由各资产管理主体向区国资办提出招租计划,招租 计划应明确资产明细、标底、租金增幅和预计招租时间;再由 区国资办审核后提交区招租审定小组会议审定,会后由区国资 办形成会议“记录摘要”发至成员单位及各申请招租单位。招 - 4 - 租工作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并全权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负责对资产的招租信息发布、审核竞标资质、组织竞标和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程序完成后,招标单位与中标者签订承 租合同。区国资办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合理制定出租底价和递增比例。按照底价由市场形成原 则,可参照周边价格和资产状况合理确定,必要时可以采取评 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租赁期递增比例,由招 租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招租审定小组审定。确保出租过程的 公正透明。 3.严把资产出租议标关。对特殊租赁物和特殊承租对象以 及流标一次以上(含一次)的资产,可采取议标程序办理租赁 手续。由经营性资产的招租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招租审定小组 审定。流标一次(含一次)的资产,可由经营性资产的招租单 位将流标资产信息上报区国资办审核批准,在租金底价、租期、 递增比例与公开招租租金底价、租期、递增比例保持不变的情 况下实行议标租赁。 4.合理确定租期。单个资产整体招租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6 年,单个资产分割招租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租期超过 以上年限的由招租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招租审定小组审定后执 行。 5.出租资产的增减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资产 经营和用于公共服务的功能,对政府或单位投资新增的可用于 经营的或调整后空闲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转为经营性资产,并由 区国资办组织移交给区国投公司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 5 - (四)出租资产免租的管理 1.出租资产装修免租期的确定。对毛坯房、非经营性资产 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资产,按照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以下的资产免交 1 个月租金;建 筑面积 200-500 平方米(含 500 平方米)的资产免交 2 个月租 金;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资产免交 3 个月租金;特殊情 况,采取一事一议执行。对连续租赁达 6 年以上,面积达 500 平方米,改造投资达 20 万元以上的新租赁周期需重大改造的 资产,由承租人向资产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招租审定 小组审定后,予以适当减免租金(最多不超过 3 个月租金)。 超出上述规定的需报区招租审定小组审批。 2.因承租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业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 出租单位签署意见,同时提供造成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灾 情报告、道路封闭通告、危房改造材料和相关图片资料等,并 报区招租审定小组审定后给予免除停业期间租金。 (五)资产出租收益管理 区财政、国资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 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 收支行为。 1.纳入委托区国投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 租收益,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维修基金、产权交易服务费、 招租中介机构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严 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区国投公司及时将租金缴入财政 专户。 - 6 - 2.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收益应纳入 公司经营业务收入,严禁隐瞒、截留、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出资人在设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时列入考核内容。 3.国有改制后的留守企业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留 守企业有完整建制的自行组织收取,否则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收 取,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 (六)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 1.供水供电管理。区国投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 产,按照租赁物为“一户一表”属供水供电部门收取水电费的, 由区国投公司负责管理;对供水、供电未分户的租赁物,水、 电管理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各企业管理的资产由各企业自 行加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2.房屋及水、电设施维护管理。出租单位要在承租合同中 界定好责任和义务,防止引起租赁矛盾纠纷。对行政事业单位 出租资产与原产权单位其它资产相关联的维护责任问题,按照 关联大小由各自按比例承担责任,如无法明确责任由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由区国资办协调解决。出租单位所 承担的维护费用在本单位提取的维护基金中列支。 (七)出租资产维护基金提取 1.建立出租资产维护基金。各单位按资产的面积、结构、 用途等情况在租金中合理提取一定比例的维护基金,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和留守企业资产提取后统一在区财政局设立国有资 产专项维护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它企业自 行设立专项维护基金账目,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把好资金 - 7 - 使用关,使用时做到程序到位手续齐全,专项维护基金年底有 结余可滚动使用。对遇重大维护事项需追加专项经费的,经区 招租审定小组审定批准可一次性追加提取金额或一事一议。租 赁物维护费使用按基建支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基金提取标准为:按使用面积计算,钢混和砖混结构店 面每月 0.30 元/平方米、写字楼和仓库等每月 0.15 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店面每月 0.45 元/平方米、写字楼和仓库等每月 0.20 元/平方米;土木结构店面每月 0.6 元/平方米、写字楼和仓库 等每月 0.30 元/平方米。对租赁物处在顶层的(含单层房屋) , 可按屋顶面积加提屋面维修基金,提取标准为:钢混和砖混结 构每月 0.20 元/平方米、 砖木和土木结构每月 0.50 元/平方米。 (八)出租资产台账和备案管理 1.各资产管理单位要建立资产出租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做 到及时更新经营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年末应按规定的格 式和时间上报至区国资办备案。 2.实行招租资料备案制。各单位要将每个批次全过程的招 租资料及时报送至区国资办备案,包括招租申请、底价测算表、 区招标审定小组会议“记录摘要”、招租公告、投标情况表、 招标增长表、中标明细表、租赁合同等。 3.招商引资引进企业享受的资产租赁优惠政策,由各资产 管理单位报区招租审定小组备案。 第七条 部门管理监督职责 按照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 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要求, - 8 - 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区国资办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国有企业的资产 招租、调剂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情 况及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并规范经营性 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区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资产的经营、处置、转让的收益的 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预算管理,防止资金的 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单位资产的经营、处置、转让收益的使 用情况及资金管理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和腐败 行为发生,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 产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 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资产的权证管理 (一)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土地证、 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全部移交至区国资办统一保管的办法, 为全区资源的优化配置,权证安全管理奠定基础。同时对权证 已抵押的要列出清单;对无权证的要建立台账;对产权不清晰 的,资产现使用或管理单位要提供说明。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 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工作的落实。区国资办要采取有权证资 产、权证抵押资产和无权证资产等资料档案的分类管理措施, 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证照和档案资料管理安全。区国 资办要按照每年定期普查与平时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权 证和资料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物与权证、实物与 - 9 - 台账相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二)建立各单位与区国资办双向台账管理办法,加强资 产台账的管理。各产权单位要在每年底对所属资产进行一次清 查,调整好资产的台账,对增加和减少的资产要提供说明材料, 并在次年 1 月按规定的格式报区国资办后汇总成全区资产权 证情况表。区国资办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和台账 管理工作的指导,并通过全区普查和抽查检验台账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三)权证的领取。对需资产融资的,由融资单位提供企 业董事会批准的融资计划和决议等材料向区国资办办理领用 手续,待融资业务结束后,在半年内没有继续融资计划时,融 资单位应该及时将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交回区国资办保管;对 资产处置的,由产权单位提供财政或国资部门的审核意见、区 政府的抄告件等资料向区国资办办理申领手续;对资产报废的, 由产权单位提供资产核销的资料和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向区 国资办办理领回手续;对资产需征收的,由产权单位提供政府 征收的通告或抄告可向区国资办办理领回手续。 第九条 资产的投融资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在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时, 需实施企业兼并、合并、分立、联合等重大投融资事项,应由 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国资、发改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二)区属国有企业在实施靠大联强战略和推动混合制经 济中,需资金或资产的对外投入等重大事项,投资人应提出可 - 10 - 行性研究报告和工作方案,由企业主管单位、国资、发改和财 政等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资产管理责任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轻重追究有关 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发包的;未签订租房 合同,无偿让业主经营,不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的;签订了租赁 合同,但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二)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资产收益的;国有资产经 营收入应缴财政专户而不缴的。 (三)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 严重后果的;未按约定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流失国有资产或 损失浪费的。 (四)未经相关程序批准同意擅自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 抵押、质押、对外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六)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资产经营管理的绩效评价 为强化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使 用和保值增值,要完善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实现效益最大化。 企业出资人或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增 - 11 - 长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 有效监管,并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 理制度,对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有企业,应当 按一定比例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金。上交比例由财政 会同国资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类别确定, 并纳入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一)区国资办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应向区人大常 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二)国有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 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 和处置时,其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应向区政府报告,并报区人大 常委会备案。 (三)区国资办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区属集体企业改制后的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此文下发之日起,区政府下发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 施,有效期五年。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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