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规范工会经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 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8〕1 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 总工会及陕西省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 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工会委员会及各分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 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 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 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 1 要求,将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的使用方向,优 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 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 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 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 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 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2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 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 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 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 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 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 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 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陕西省总工会规定的 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加强与学校党政相关 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 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 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 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3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 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 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 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 奖励。 用于教师酬金,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 (陕财办行〔2017〕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 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 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 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 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 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物质奖励一等奖不超过 200 元/人,二等奖不超过 150 元/人,三等奖不超过 100 元/人, 鼓励奖不超过 50 元/人(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项目一等奖奖 品人均不超过 200 元/人,二等奖人均不超过 150 元/人,三等奖 人均不超过 100 元/人,鼓励奖人均不超过 50 元/人;不设置奖 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人均不超过 100 元。 4 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 或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 800 元。 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裁判技术 等级人员,每人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 300 元,聘请其他裁判人 员每人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 200 元,学生每人每天不超过 50 元。 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 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人每天最 高不超过 300 元,其他教练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200 元。 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学校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补助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 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给予误餐补 助,标准为 50 元/人次。 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 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不得借此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 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 、文艺演出 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 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 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工会可组织会员春秋游,范 5 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 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秋游 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导游 费、住宿费和其他补贴费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 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 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 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 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 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 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及去世、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 度总额不超过 1500 元(且不得超出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 30%)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 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 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 等,如普通简装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 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 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6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 300 元 的慰问品。工会会员子女高考录取,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奖 励金。工会会员退休和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 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患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 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000~2000 元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重大疾病按中保 人寿所规定的疾病指:心脏病(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脑中风(偏瘫)、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重大器官 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其他大型突发 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禽流感、严重创伤性外伤) 。 教职工去世,可给予不高于 2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限 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 1000 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先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 工会可用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校本级工会经费举办一线 先进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 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 5 天,省外不超过 7 天, 往返交通费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省内 每人不超过 1000 元,省外不超过 2000 元,活动组织单位的工作 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 10%。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 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 7 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 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 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 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 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的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疗休养 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 费、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加 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中发生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 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所发生的支出。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 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 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 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 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 原因致困的,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及陕西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 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8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工会在 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送 温暖、送清凉及两节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其他维权支出主要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 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 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 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陕财办行〔2017〕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标准 严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14〕6 号) 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行 〔2016〕93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 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最高不得超过 500 元/人次,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 学校党委报备后执行。 (四)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 活动。 9 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 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 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 的三分之一。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 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 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 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 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五)用于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 专题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六)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经审经费(审计人员劳务费 或中介机构审计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可 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 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 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 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对外捐赠、赞 助等。 10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 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如学校提 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工会开展工作,并在工会有经费结余的 情况下,工会经费可适当弥补。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工会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 定以及陕西省总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的编制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 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支出。年度预算原则上一 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 会计科目、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 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 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 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 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需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 11 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集体研究制定具体 标准,并向学校党委报告。为职工发放慰问品、奖品等物质的采 购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 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 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 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 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 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 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付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 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 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 的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 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要符合 有关规定, 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 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 职工教育、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属学校行政的福利费、教育 费、商品和服务支出范围,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受学校行政委 托,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学校行政负担。学 12 校可以给工会进行专项补助,但不得以行政补助的名义由工会经 办职工集体福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 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或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受陕西 省总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 监督和经审委员会对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依 规接受并主动配合学校审计、政府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 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 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 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 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 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 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13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在陕西省总工会核定的标准内结合本单 位的工作和经费情况制定执行标准,但不得擅自突破。学校对工 会财务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 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教职工慰问及困难补助办法》(陕中大工字〔2017〕12 号)和 《关于举办各类活动劳务费、奖励费标准》(陕中大工字〔2017〕 1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14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