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期权业务细则.doc
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期权业务细则 (2022 年 12 月 12 日广期所发〔2022〕【234】号文件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工 业硅期货、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 规则》《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合约》《广州期货交易 所工业硅期权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 构、客户、指定交割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 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一节 期货合约 第四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适用国 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硅》 (GB/T 2881-2014,以下简称《工业硅国标》)规定牌号为 Si5530(名义硅含量≥98.7%、铁含量≤0.50%、铝含量≤ 0.50%、钙含量≤0.30%),粒度为 10~100mm 的工业硅(其 中,粒度偏差筛下物不大于 5%,筛上物不大于 5%)。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达到《工业硅国标》规定牌号为 Si4210(名义硅含量≥99.3%、铁含量≤0.40%、铝含量≤ 0.20%、钙含量≤0.10%),粒度为 10~100mm 的工业硅(其 中,粒度偏差筛下物不大于 5%,筛上物不大于 5%);升水 2000 元/吨。 第五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交割单位为 5 吨(净重)。 第六条 工业硅指定交割库分为基准交割库和非基准交 割库(详见《广州期货交易所工业硅期货指定交割库名 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工业硅指定交割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 1、2、3、4、5、 6、7、8、9、10、11、12 月。 第八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 5 吨/手。 第九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5 元/吨。 第十一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 量为 1000 手,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交易所可根据市 场情况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 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 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6%。 第十三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 值的 5%。自进入交割月份前 1 个月第 15 个交易日起,交易 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保证金 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割月份前 1 个月第 15 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 1 个交易日起 20% 第十四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 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 仓限额为 0 手: 时间段 一般月份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 参与者、客户 N>3 万手 N×10%手 N≤3 万手 3000 手 交割月份前 1 个月第 15 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 900 手 200 手 注:N 为某一合约单边持仓总量。 第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 户工业硅期货合约大户报告标准为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 额的 80%(含本数) 。 第十六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 第 10 个交易日。 第十七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 后的第 3 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 SI。 第十九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期货合约当 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节 期权合约 第二十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为工业硅期货合约。 第二十一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 SI-合约月份 -C/P-行权价格,其中,SI 是工业硅期货的代码,C 和 P 分别代表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合约类型代码。 第二十二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 1 手(5 吨) 工业硅期货合约。 第二十三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 /吨。 第二十四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1 元/吨。 第二十五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行权方式为美式,买方在 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月份为 1、2、3、4、5、6、 7、8、9、10、11、12 月。 第二十七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行权价格覆盖标的工业硅 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 1.5 倍当日涨跌停板幅 度对应的价格范围。 第二十八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设置为: 行权价格≤10000 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 100 元/吨;10000 元/吨<行权价格≤30000 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 200 元/吨; 行权价格>30000 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 400 元/吨。 第二十九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交易时间与工业硅期货合 约交易时间一致。 第三十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标的期货合约 交割月份前 1 个月的第 5 个交易日。 第三十一条 工业硅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 数量为 1000 手,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 1 手,交易所可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客户持有的工业硅期权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 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 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 3000 手。 第三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客户工业硅期权合约大户报告标准为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 仓限额的 80%(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交易、结算、风控措施具体参照《广 州期货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 法》《广州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 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交割流程按照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 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业硅期货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 厂库标准仓单。 第三十七条 工业硅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 主同指定交割库结算。 第三十八条 工业硅期货交割品包装物采用双层、中间 加固拦腰围带的塑料编织袋,并做铅封处理。包装袋上应当 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牌号、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名称、批号、 净重。 第三十九条 工业硅期货交割品按照净重结算,重量以 指定交割库称重为准。 第四十条 生产(出厂)日期在 90 天以内(含当日)的 工业硅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第四十一条 每年 11 月 30 日之前(含当日)注册的工 业硅期货标准仓单,应在当日之前(含当日)全部注销。注 销后,未出库的且生产(出厂)日期在 90 天以内(含当日) 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无需进行质量检验。 第四十二条 工业硅在贮存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或受潮。 第四十三条 工业硅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 工业硅期货交割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 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工业硅期货交割 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工业硅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 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工业硅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 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广州期货交易所标准仓 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申请成为工业硅期货指定交割库,采取由 控股子公司作为交割业务实际运营单位模式的,应当对控股 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场所和人员具备统一管理能力,并经交 易所审批同意。控股子公司开展交割业务发生的法律责任, 由指定交割库申请人按照交易所规定、要求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请成为工业硅期货交割厂库(以下简称 厂库)的,应当在厂库业务与相关期货交易业务之间以及该 单位与关联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加强对资金、业 务、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传递等的隔离; 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传导和不 当牟利。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就厂库是否利用其自身或其关 联企业开展相关期货业务的优势不当牟利进行检查和调查, 厂库应予以配合。 第二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五十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 30 元/吨向交易 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五十一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 3 个自然 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 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五十二条 工业硅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 工业硅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当注明产 品名称、生产厂家、牌号、批号、重量和件数、生产(出厂) 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铁、铝、 钙)等信息。如该批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检明微量元素(磷、 硼、碳、钛、镍)等信息,可在质量证明书中一并注明。 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质量证明 书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业硅入库时,包装物应干燥、结实耐用、 适宜储存,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工业硅重量验收 采用过地磅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免检交割品牌的工业硅入库时,货主向仓 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 明书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工业硅 免检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 仓库应当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 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仓库负责转交。 第五十六条 入库工业硅的取样、制样、质检以及粒度 检测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按照《工业硅国标》和相关 作业指导文件执行,仓库应予协助,相关仓库配合检验费用 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入库工业硅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 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 60 吨,超过 60 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 不足 60 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五十八条 除免检入库的商品外,货主或者仓库对商 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 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 生产厂家及牌号、批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 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 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第五十九条 仓库应当在货物入库前 3 个自然日,将到 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 机构。 第六十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工业硅质量检验后, 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将正本提交仓库, 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 1 份。 第六十一条 工业硅包装因取样损坏的,仓库应按相应 国家标准重新灌包,所需包装物由货主提供,灌包费用由货 主承担。 第六十二条 工业硅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 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 5 个自然日前与仓库 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含当日)到仓库提货。 第六十三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 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 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 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及 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 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 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 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对于非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入库质量检验结果 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 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仓库负担。复检结果虽不符合, 但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标准的,货物正常出库,仓库与货主 按照复检结果结算质量升贴水。 对于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产品质量证明书结果 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 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生产厂家负担。复检结果与产 品质量证明书结果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免检品牌的,除货 主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 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 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 10 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 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 第六十四条 工业硅出库过程中,发现包装损坏、不适 宜再次装卸及运输的,仓库应当免费提供包装物、重新灌包, 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质检机构。 第六十五条 工业硅出库完成后,仓库应与货主对相关 事宜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第三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六十六条 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厂库应当向交易所提 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 第六十七条 工业硅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 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4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 库提货。 工业硅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4 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厂库应当按照合约要求 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 品质凭证,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取样及粒度检测, 具体操作按照《工业硅国标》和相关作业指导文件执行,粒 度检测合格后,经双方确认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 货日后的 30 个自然日。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主要杂质元素,铁、铝、钙) 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 按照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含当 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以 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 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 样品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 付。 复检结果与厂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 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和仓储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 否则,由厂库负担。复检结果虽不符合,但符合基准交割品 质量标准的,货物正常出库,厂库与货主按照复检结果结算 质量升贴水。 第六十八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 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 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 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 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 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 额。 滞纳金标准为 5 元/吨•天。 第六十九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 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内(含当 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 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 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 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 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 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 额。 滞纳金标准为 5 元/吨•天。 第七十条 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 19 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 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 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5 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 天 第七十一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 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 金标准如下: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 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七十二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 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 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 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对于剩余未发商品,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 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 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 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 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七十三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返还货 款和追加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按照 《广州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广州期货交易所 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当货主发生本细则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货主未支 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厂库可通过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其他 手段向货主追索。 第七十五条 当发生本细则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二条所述 情况而给厂库或者货主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 处理,则按双方协商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 或货主无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恶劣天气、洪水、地震或泥石流 等自然灾害、法规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十七条 工业硅出库完成后,厂库应与提货人对相 关事宜进行书面确认,厂库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广州期 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广州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