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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申诉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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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 东莞城市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 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 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 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 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 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 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 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院提 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处分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 长,分管教学、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 - 2 - 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 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我院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 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 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进 行调查。 第八条 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 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 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 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 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 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给予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书记办 公会决定。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违纪处 分以学院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 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校内公布并印发相关职能部门和违纪 学生所在系。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注销学籍。 - 3 -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 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主管 领导及辅导员签字,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 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 作。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 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 年,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其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留存,不归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后, 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 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以一年为 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 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提出意见,经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所受处分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 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 出十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 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 合规定程序。 第九条 听证与申诉 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 4 - (一)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向有关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职能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通知违纪学生举行听 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员(一般为未参加 调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 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 允许旁听; (四)举行听证时,违纪学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 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 并由违纪学生签字。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 5 日内向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 申请材料; (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 15 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 查结论通知申诉学生;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 妥善处理; (四)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未涉及内容按照《东莞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规定》有 关规定处理。 - 5 -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 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 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 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的; - 6 -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 动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 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 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 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在校外参 与传销活动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 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 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 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 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 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 - 7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 方式触及他人): 1. 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二)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者,打群架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 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 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2. 帮腔、助威,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处分同上。 (五)伪证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 告及记过处分; - 8 - 2. 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等: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下河、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 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一)初次作案价值 100 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 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 (三)作案价值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 1000 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 9 - 处分; (五)多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虽没窃得财物,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私接电源、电线,使用 大功率电器,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 坏消防设备的,玩火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向学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离校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累计达 51 学时 以上(含 51 学时)作开除学籍处理,50 学时以下(含 50 学时) 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旷课 2 至 4 天或累计达 10 至 20 学时者,给予警 告或以上处分; (二)连续旷课 5 至 6 天或累计达 21 至 30 学时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连续旷课 7 至 8 天或累计达 31 至 40 学时者,给予记 过或以上处分; (四)连续旷课 9 至 10 天或累计达 41 至 50 学时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 10 -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于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地,又不按要 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期间或考试进行时,有以下行为者属考试作弊: 1. 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 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 利用电子器件进行作弊; 5. 互换试卷; 6. 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7. 其他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 1—4 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犯有 5、6 款行为者,给予开除 学籍的处分。对犯有 7 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依照《东莞城市学 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处理。违反校网络管理规定的,依照《东 莞城市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实施办法》、《东莞城市学院 校园网用户守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 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 - 11 - 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四)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 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造谣、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 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东莞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12 -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者, 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 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毕业资格,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 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规定相同或相冲 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 13 - 东莞城市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办) 、教师(系、部、教研 组) 、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等九人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指定其他院 级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事 务管理科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 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处学生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诉, - 14 - 由学生处学生事务科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 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 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 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调查, 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决定。决定应 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门应回避)并半数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 15 -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消原处理决定。 若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可在撤消原处理决定后,要求原处 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院长、书记办 公会若无异议,维持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若有异议,申 诉处理委员会应再次评议。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评议决定,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送交申诉人,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四条 申诉评议决定书在申诉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诉人如不服申诉评议决定的,在接到学院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东莞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 第十六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东莞城市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规定相 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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