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 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及省、市、区关于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东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 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执行。 第五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 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镇政府信息,由党政办 负责公开。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 及包括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务信 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 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 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 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 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 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 时。 第十条 当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 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资料时,各有关部门应当“迅 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 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 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 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 错报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 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 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政府信息不 一致的,可以向镇党政办反映(联系电话: 0797-8464220)。 第十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镇党政办安排,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 信息公开审查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同)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在公开政 府信息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 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 一事一审、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当与公文运转、政府信 息发布结合起来,防止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制作 政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从源头上做 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的方式包括:(一) 目录审查:对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查;(二)内 容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进行下列审查:(一) 对拟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 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 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四)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 查:(一)拟定政府信息,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标注 公开属性;(二)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审查。可能涉密的或者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同 时送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三)将拟 公开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四)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 主要领导审批签发;(五)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 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六)拟公开政 府信息涉及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对 外贸易信息、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需要批准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 不得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属于法 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政府信息;(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 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六)属于工作秘密并且公 开后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 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七)属于人 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八)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 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九)属于行政 执法案卷信息;(十)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十 一)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 事项信息。对前款(四)、(五)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 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的除外;对前款(七)、(八)、(九)项政府信息,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拟公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 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明传电报等政府信息,只公开电报 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经发现,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机关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 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 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为: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 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 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 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 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 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现本机关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 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 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 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 省、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镇 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党政 办负责管理、协调和信息发布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 供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信息来源: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 领导姓名、职务、主要简历、工作分工等信息。由党政办负 责整理提供。 (二)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政府法制监督、行政复议 等主要工作所需的国家、省、市、区法律规范。由党政办负 责提供。 (三)专项工作安排类信息,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 划,执法培训考试计划,执法检查计划,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案卷评查计划。由党政办提供。 (四)综合性计划、总结类信息,包括:年度工作(计 划)要点、总结,月工作计划等。由党政办整理提供。 (五)领导重要活动类信息。由党政办提供。 (六)政务动态类信息,包括: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 定、综合调研等重要专项工作活动的小结、讲评等。由党政 办提供。 (七)承办建议提案类信息,包括:年度承担的人大代 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任务,建议提案主办答复函等。由党 建办提供。 (八)人事工作类信息,包括:干部任前公告,任免文 件等,由党建办提供。 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列入依申请公 开范畴,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 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拟定部门负责 人预选审查,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 效性、安全性,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发 布。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其责任。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 的工作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保障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 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 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镇党政办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镇党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后,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 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六、镇党政办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严格对申 请信息进行审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申请内容“全不全”,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内容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三项内容,若申请内容齐全,按照办理程序处 理;若申请内容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二)申请信息“是不是”,主要审核申请人要求获取 的信息是不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若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范畴,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应直接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信息“有没有”,主要审核申请人要求获取 的政府信息,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查找、 检索,确认本机关是否有该信息,若该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 属于本机关公开,应当按程序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信息“给不给”,主要审核本机关对持有的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并按 程序答复申请人,对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同时要说明不予公开 的理由; (五)申请答复“妥不妥”,主要审核本机关答复文书 的格式是否规范、语言是否严谨、依据是否清楚,答复依据 中是否含有不宜对外公开的法规文件,答复文书及其附件是 否正确。 七、镇党政办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 (一)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 可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拟定答复书,报分管领导审 批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要镇相关业务部 门提出答复意见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在 1 个工作日内 转交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转办内容起 5 个工 作日内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拟答复文书提交党 政办,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拟答复文书报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答复申请人;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在与有关机关 协商、确认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后,由党政办负 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拟答复文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同 意后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 三方意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形成的拟答复文书,由党政 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 申请人; (五)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 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主动加强与牵涉的其他行政机关联 系沟通,充分征求意见,认真讨论、细致研究后形成答复意 见,必要时会同法律顾问研究答复意见,研究确定的拟答复 文书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答复申 请人。 八、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答复文书行文格式和答复用 语,确保答复文书严肃严谨; (二)答复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 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三)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答复,不能当场 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 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文书送达主要有当面领取、邮件送达、邮寄 送达三种方式,答复文书寄送一般要提前 3 天以上; (五)答复文书送达完成后,依申请公开系统要及时办 结。 九、镇党政办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办结后要把有关 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收集整理的资料包括以下六类: (一)申请书原件; (二)征求意见函; (三)征求意见复函; (四)申请办理件(领导审批件); (五)邮寄单复印件(邮件发送成功界面、当面领取签 名表); (六)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 运行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干 部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实用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 三、评议的方式 建立日常的评议机制,建立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 督信箱,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 四、对各种评议活动都要全面、真实地进行记录和整理, 对于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反映的问题, 要详细记录。 五、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中收集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要认 真对待,专门研究,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 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举报的违 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七、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政办和 镇纪委责令限期改正: 一、对下列按要求应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或因违反政府 信息公开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均要视情节严肃追 究责任: (一)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城乡发展规划; 2、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规划、建设 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 事项; 5、政府采购信息及采购情况; 6、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矿产资源开 发和利用等情况; 7、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8、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调整等 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9、突出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社会承诺的情况; 11、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12、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信息公开内容 1、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务内容。 二、对违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定的,依据《行政 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 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款,对 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 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 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 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增强重大行政决 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 媒体(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促进政务阳光透明、决策公开,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 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 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表列席: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 1、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2、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 目建设规划; 3、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4、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办 方提出并确定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 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2、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 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3、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 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1、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 建议; 2、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有关单 位进行咨询; 3、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将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 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主办方反映,由会议 主办方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 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本制度由水东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解读回应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 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 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 号)要求,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范围。以镇政府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中, 属于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 应及时进行解读。 第二条 职责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 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第三条 工作流程。以镇政府名义制发政策性文件与解 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 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 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 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镇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 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党政办。 (三)党政办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 方案呈送审签。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部门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镇党政办,通过区政府门户 网发布。 第四条 解读形式。统筹运用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 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解读形式,更 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传播可 视、可读、可感。 第五条 公开渠道。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规范性文件 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 律通过区政府门户网公开,同时注重政务微信微博等政务新 媒体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扩大解读信息 的受众面。 第六条 解读回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 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 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 工作,并做好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作为政务公开的重 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全面推进基层政 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镇政务公开工 作制度,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延伸,结合 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 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 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 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 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 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镇政府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 治范围内的事项,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 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 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内容,使镇级政务公开与村 (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六条 村(居)务公开事项包括: 1、村(居)级概况及村(居)民公约,年度工作计划 及执行情况; 2、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资金、土地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 扶贫助残、危房改造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领取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以及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 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6、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7、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 8、落实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 9、村(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居)务公开的时间: 村(居)务至少每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 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 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 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务公开栏,通过 村(居)民微信群等形式发布村(居)务公开信息,实现互 联网公开。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开栏日常维护。公 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 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党务、村(居) 务的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 第十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 员会,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 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 策,根据国家、省、市、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结 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 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行 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 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 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 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 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 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 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镇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 当邀请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 开的 5 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 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 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 提交审议。 第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 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 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镇 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 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 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 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 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 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 于 10 日。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 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 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 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 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 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 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 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在听证会举 行 10 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 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 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0 人,其人数和人员 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 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 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 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 交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 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 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十三、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镇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实 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 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 办法》(国办发[1995]53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向区政府报送政 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 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 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单位服 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 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科学发展体 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七条 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和任 务,发挥好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由镇党政办负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工作部署,研究 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拓展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指 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 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 (四)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五)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加强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七)做好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组成。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 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 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扩大信息查询和搜集能力,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 传输的畅通。 第十三条 积极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 储本地区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 共享的需要。 第十四条 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要为信息员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考察提供 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稿件的主要类型 (一)动态类信息。包括国家、省、市、区领导的批示、 指示及贯彻落实情况、镇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本地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二)综合类信息。包括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采取的 主要措施,值得借鉴的典型经验;国家、省、市、区重大政 策、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效果。 (三)重大问题和敏感类信息。包括体制因素、客观因素 造成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 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社情民意调查;调研信息等。 第十七条 信息稿件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以简练的文 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 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 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的程序途径 (一)报送的信息稿件,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必要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二)信息稿件必须通过专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密级 信息除外)。 (三)应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设定科学、合理、严密的 量化考核体系,优质、有序、高效地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条 镇党政办每年召开一次全镇政务信息工作会 议,对先进部门、村(社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 的部门、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 况适时修订。

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