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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发〔2022〕5号(关于印发《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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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发〔2022〕5 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2022 年 2 月 25 日 - 1 - 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 目建设,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 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立项管理 第一条 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中已经 明确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但应包 含项目建议书有关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内容),并审批项目初步设 计及概算; (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总投 资小于 400 万元(不含 400 万元)的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 除外),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项 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的 内容)及概算; - 2 - (四)以上 3 款规定以外的项目,以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 所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如国家、省另有规定要求或项目单位要求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发改部 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予以审批; (五)投资额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 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 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 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 新审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审批决策程序, 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式干部职工且具备工程项目管理专 业背景和岗位胜任能力。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专业管理人员必须 报原立项审批部门同意。 二、加强和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 3 -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 元(含 200 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 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必须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 施。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60 万元(含 6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 (不含 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 织公开摇号方式从建筑企业库中选取施工单位,合同价按预算评 审价和第八条规定下浮系数下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60 万元 (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采用直 接委托方式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合同 价按预算评审价和第八条规定下浮系数下浮。单项或批量合同估 算价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以 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中介服务事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环评、能评、稳评、可研、评估评审、图审、检测等)的采购, 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 50 万(含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 - 4 - (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供应商 通过书面推荐方式予以征集)或其他规定方式选取货物或服务的 提供机构。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 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中介服务 事项(同上),由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采用委托方式 或其他规定的方式选取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机构。 第六条 委托服务价格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项目,收费以国家收费标准为基准值,按比例分段累计计取: (1)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按照不超过基准收费 90%计取; (2)1 万元(不含 1 万元)以上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按 照不超过基准收费 80%计取;(3)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按不超过基准收费 70%计取;(4)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基准收费 60%计取;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 的 20%计取;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 的 50%计取; (四)环评编制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 50%计取;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 50%计 取; 〔备注:1.累计基数范例:如按国家、省、市的规定计算的 - 5 - 标准收费为 25 万元,则收费为 1×90%+(5-1)×80%+(10-5) ×70%+(25-10)×60%=16.6 万元。2.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价计 算方法是:工程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额、预留金) ×(1-下浮系数)〕。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 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聘用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 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安排财政性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的; (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 行招标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房建市政工程总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招 标评标办法实行报价承诺法。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实 - 6 - 行合理低价法。招标人选择其他评标方法时,应说明原因或提供 依据。 报价承诺法招标要约价的下浮系数 项目类型 招标要约价下浮系数(%) 房建工程 一类 9.00 (包括单独 二类 8.00 发包的装饰、 三类 7.00 四类 6.00 道路、排水工程 10.00 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 13.00 桥梁工程 5.00 安装等专业 工程) 市政工程 以上项目类型、下浮系数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或相关文 件政策的出台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施工项目公开摇号的程序:公开摇号的项目信息公 告,由建设单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 具体时间要求是:项目公开摇号信息公示 2 个工作日,现场 报名、资格审查、公开摇号 1 个工作日,中签公示 2 个自然日。 公开摇号参照报价承诺法招标要约价下浮系数。报名参加公 开摇号的企业授权委托人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法定 代表人签字)、本人近 6 个月内社保缴纳证明到现场参与摇号。 建设单位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7 - 现场报名时,按企业报名签到顺序录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抽签库中编号。建设单位启动抽签程序,随机抽取承建方。出现 没有报名企业时,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说 明备案后,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 中签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 2 个工作日内签定施工合同。 中签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的,六个月 内不可参加项目的摇号。 三、加强和规范工程预结(决)算及标后管理 第十条 由发改委牵头,成立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行 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工程管理中心(领导小组),抽调专业人员组 成工作小组。由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预结(决)算评审组, 财政局与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预算和结(决)算实行联合评审, 行业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建设单位时,由财政局组织评审;发改委、 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标后管理组,负责标后被提 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标后调整 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和政府常务会有关议题的意见提交,材 料询价,“三超”(超预算、超概算、超工期)检查以及相应责任 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房建市政工程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施工单位应 及时组织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核对是否存在误 差。 中标金额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合同签订 - 8 - 后 30 日内,3000 万元(不含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签 订后 60 日内向业主单位书面提出预算清单误差核对申请。 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中出现缺项、漏项和计量差 错,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 施工图纸不符,超过中标金额±3%(不含 3%)的,由建设单位 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进行认定并 形成初步意见,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必须有施工单位公章和法 人代表签字)报标后管理组复审,复审认定后按原下浮系数下浮 后计入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在中标金额±3%(含 3%)以内 的误差,不做认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核对的, 视同无异议,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以后发现的缺项、漏 项、计量差错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项目的特征描述 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的,不得通过标后调整申报调增,后果由施 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功能用途和设计 要求组织施工。除涉及特定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调整工程 造价,确须调整的,应坚持“先批准、后调整,先设计、后施工” 的原则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标后调整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 规定情形导致工程内容、数量变化引发的工程造价的调整: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必须 - 9 - 调整的; (二)经政府研究决策,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改变功 能等原因必须调整的; (三)因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施工条件 和施工工艺改变等必须调整的; (四)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因素等原因必须 调整的; (五)标后管理组认可的其他情形必须调整的。 上述情形以外提出的标后调整必须进行责任认定。直接委托 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不得提出标后调整增加造价。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及其他不 可抗力影响周边安全的,可由建设单位召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先行施工,并立即口头报告工程项 目标后管理组,收集影像佐证资料,形成书面意见,5 个工作日 内报批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标后调整事项时,应当形成书面报 告,说明标后调整原因或依据、内容及增整金额。按产生原因分 三类提供资料: (一)因图纸错误或其他原因失误造成的工程变更事项,应 提供资料为: 1.对错误主要原因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调查情况; 2.建设项目标后调整报审表; - 10 - 3.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专业依据,包括工程变更前后 的施工图,现场的影像资料; 4.标后调整费用预算及计算资料等。 (二)因规划或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造成的工程变更事项,应 提供资料为: 1.依据县政府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2.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标后调 整方案; 3.建设项目标后调整报审表; 4.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专业依据,包括工程变更前后 的施工图,现场的影像资料; 5.标后调整费用预算及计算资料等。 (三)因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及其他原因造成 工程变更事项,应提供资料为: 1.建设项目标后调整报审表; 2.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依据,工程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3.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资料; 4.标后调整费用估算或预算及计算资料等;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标后调整程序: (一)对于调整金额在合同价(如合同价款中有暂列金额的 - 11 - 应扣除暂列金额的合同价,下同)5%(不含 5%)以下且 20 万 元(不含 20 万元)以下的标后调整事项,建设单位通过领导班 子会议集体研究认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在 5 日内将标后调整预 算和会议纪要送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组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结算时 调整造价的依据。 (二)对于调整金额在合同价 5%(含 5%)以上或者 20 万 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标后调整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标后调整 事项发生前 3 个工作日,将工程标后调整事项书面报送标后管理 组,标后管理组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并在现场踏勘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依据标后 管理组出具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标后调整超过投资概算的, 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 10%(含 10%)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标后调整经审核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 接委托原施工单位实施: (一)施工工艺与已发包工程不可分割的; (二)需在已发包工程前实施,且已发包工程已开工或即将 开工的; (三)调增投资小于 400 万元的。 其他情形的新增工程增量,应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 在施工期间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主要材 料的价差和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不纳入标后调整程序审批,调 - 12 - 差价款的认定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超工期需调差的,按照标后 调整程序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超工期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 料。因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工期延长造成上涨调差的,视具体 情形承担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施工单位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造成上涨调差的,不予调增造价;价格下降需 调减造价的必须按照规定调减。 第二十条 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标后调整和调差事项,工程 结算时不予认定,其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标后调整事项和调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 性在结(决)算评审时认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后调整 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其派出代表的监督管理,严 防建设单位代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勾结,虚报、假报、 谎报标后调整事项及其他利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三超”(超预算、超概算、超工 期)。标后管理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三超”检查,重点对工程 合同价增量累计超过合同价款(不包括调差,如合同价款中有暂 列金额的应扣除暂列金额的合同价)10%、超概算 10%和超工期 6 个月以上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预算评审组收到工程项目预算资料后,按规定 - 13 - 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经预算评审的控制价为最高招标限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预算资料 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编制预算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 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对可能发生的缺项漏项 做出合理预判。 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算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实 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国家对造 价编制的具体规定完整、准确地落实到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中。 第二十八条 预算评审、结(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在江西省 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评系统)申请注册,财政局、 审计局和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提供的申报资 料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中 介机构正式入驻系统,并参与委托评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工程预算评审: (一)60 万元(含 60 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价,必须按规 定报送预算评审组预算评审,评审结果送审计局备案; (二)60 万元(不含 60 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价,不经预 算评审组预算评审,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送预算评审组和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 14 - 已实施预算评审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评审,由 结算评审组按规定组织结算评审,评审结果送审计局备案,审计 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抽审。60 万元(不含 60 万 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 行结(决)算评审,评审结果送结(决)算评审组和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决) 算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根据 工程结(决)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结(决)算;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职责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结(决)算资 料及造价的把关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结(决)算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补充工程结(决)算资料;评审机构 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调或要求补充 相关佐证资料。 第三十三条 提高工程结(决)算评审效率与质量。 (一)结算资料报送时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 20 个工作日内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 见,并将工程结算资料和审核意见一次性报结(决)算评审组审 查。结(决)算评审组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和审核意见后,自行评 审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 (二)初步评审结果意见反馈时限。结(决)算评审组完成 初步评审报告复核后,将初审报告及初审意见征询函转交建设单 - 15 - 位、施工单位征询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核对。施工单位对初步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详细列明差异 项目、金额及依据,形成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 客观、公正原则,结合评审结果及施工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对 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事项,在核对、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书 面反馈意见(附施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 签字后送结(决)算评审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未反馈意见又未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视同认可初步评审结果。 (三)初步评审结果核对时限。反馈意见对初步评审结果存 有异议的,结(决)算评审组将反馈意见转交评审机构,评审机 构完成核对并出具复审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复审结果仍 有异议的,5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结(决)算评审组,由结 (决)算评审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协调解决 工程结(决)算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分歧,评审机构按会议协调结 果出具评审报告。 (四)终审报告出具。结(决)算评审组对评审机构出具的 评审报告进行复审。评审机构根据复审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后, 办理相关结算资料的返还手续。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结 算资料的,由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施工单位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在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 3 个月内仍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 单位应通过发函或公告形式,再次催促施工单位自发函或公告之 - 16 - 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最后的日期为准)内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对于不按时提供评审反馈意见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发函或公告形 式,催促施工单位自发函或公告之日(以最后的日期为准)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反馈意见。上述期限过后,施工单位仍未反 馈的或不配合核对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采取缺方定案的方式。 施工单位对缺方定案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缺方定案的具体流程。首先由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 资项目缺方定案申报表》并附已有项目结算资料报送结算评审组, 再由结(决)算评审组组织建设单位、结算评审机构相关人员研 究评审方案,出具评审定案意见。由建设单位和结(决)算评审 组先行盖章确认评审意见完成结算工作。编制工程结算的费用由 施工单位负担,作为违约金追究违约责任并写入合同,在核定的 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预算评审组应随机抽审已备案的预算项目,结 (决)算评审组和审计局应随机抽审已备案的结算项目。对于 60 万元以下项目未按照规定评审,评审结果未送预算评审组、结 (决)算评审组和审计局备案,以及抽检结果明显异常的,应报 送县纪委、监委。 四、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资料收集、 整理、保管和交接责任制度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等方面 - 17 - 的制约机制。作为建设单位工程计量签证、定价、验收等核心工 作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立项时报备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工程签证单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 素完整: (一)签证单应按单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并且与 其他技术签证分别编号,防止重复或遗漏签证; (二)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项工程名称相一致,涉及建 筑群的应按单项工程栋号分别标注; (三)签证依据的编号(或文号)、签发日期或事件发生日 期均应书写清楚; (四)变更类别必须注明变更价款属合同以内还是合同以外 的内容; (五)所有签字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日期须具体 到年、月、日; (六)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工程的准确位置,包括构件编 号、标高、轴线、桩号等; (七)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 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八)具体尺寸应按图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必须由 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 (九)材料品质要求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标号、型号、品 牌、质量等级、颜色、生产厂家或产地; - 18 - (十)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计量单 位与计价规范相符; (十一)单价的确定必须与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致; (十二)合计金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同时书 写; (十三)建设单位至少要有两人签字,签字人必须是已备案 的现场管理人员,日期必须是签署意见的具体年、月、日; (十四)加盖的公章必须是承发包双方单位公章,仅盖项目 部等印章的无效。外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可先盖项目 经理部印章,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凭证,待工程竣工施工 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所有计价签证必须补盖施工单位公章。 五、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 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未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办理结算评审,不受理工程款的结算,上 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首先由施工单位自验,之后由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行业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六、加强和规范其他特殊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对于经批准实施的应急工程项目可简化相关评审手续。 - 19 - 建设单位应取得县政府相关交办、督办、批示或会议纪要等文件, 并对照文件要求列明项目清单,不得扩大范围或增加项目; (二)应急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由业主单位自行 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报预算评审组备案管理; (三)规范应急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急项目完工后,建设单 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 (四)应急工程项目的结(决)算评审。应急项目竣工验收 后,按结(决)算评审规定及时组织评审; (五)应急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由业主单位向县政府专项请 示“一事一议”,请示应附相关交办文件、验收资料和结算评审报 告。 第四十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EPC 项目):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EPC 项目)须尽快报预算评审 组预算评审,预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二)项目允许材料调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材 料明细、信息价时间、调整范围等,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三)若因规划调整、政府要求、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设 计施工总承包项目(EPC 项目)产生标后调整的,由业主单位报 县政府审批; (四)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EPC 项目)结算必须经结(决) 算评审组结算评审。 七、加强和规范建设资金管理 - 20 -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 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 设项目计划,由发改委审核汇总后,财政局编制投资资金计划方 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比例控制在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80%,工程变更签证的按合同约定 计价方式计量并按 50%的比例支付,结算评审完、所有资料备案 三个月后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支付至 97%,留 3%为工 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拨付余款。 八、加强和规范材料询价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财政局、审计局和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 制定预算编制、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考 评细则和评审费用计算。 第四十四条 完善材料价格的询价及信息发布机制。工程造 价行业管理部门应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需要,每月对我县政府 投资项目常用材料进行询价,公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常用材料价 格信息,完善项目材料的询价机制。对于部分无信息价,且涉及 金额大的材料,首先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询价,然 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标后管理组进行复核询价。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我县从事 造价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预算编制与预结(决) 算评审的造价咨询机构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有 - 21 -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合同进行追责,并由有关部门记录不良行 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预算编制与评审工作: (一)违规向他人转让业务,或非本单位人员从事业务的; (二)违反计价规范,工作质量存在缺陷,给预结算评审、 评标活动与工程合同管理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 (三)连续两次或年度内累计三次未按时完成预结算评审, 或不服从委托人安排的; (四)违反行业规定,给政府投资工程造成损失的; (五)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不良行为。 九、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 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 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追责事项,规范合同服务费 用与服务质量挂钩约束性条款,并写入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签订遵守管理办法承诺函,并报标后管理组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为防止施工单位虚报清单误差金额,招标文件 或施工合同中须明确,施工单位提出预算清单误差核对申请后, 标后管理组复审核减金额超过其核定金额 5%以上的,由建设单 位从工程款中扣减施工单位相应核减金额的 20%作为违约金追 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 22 - 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机 构签订合同时须明确造价咨询机构因预算编制误差导致预算评 审组审定核减金额超过提交评审金额 10%或者清单误差核对过 程中标后管理组复审认定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 5%的,建设单位 应扣除造价咨询机构全部服务费,出现第二次以上情形时,在扣 除造价咨询机构全部服务费的基础上,造价咨询机构还应支付该 次服务费的 30%作为违约金,由有关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 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预算编制与评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防止施工单位虚报结算金额,施工和监理招 标文件或合同中须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 金额与结(决)算评审金额误差超出 5%以上核减金额的 30%应 作为违约金追究违约责任,其中建设单位承担 20%(在该项目的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中列支,项目管理费额度不足支付的,在建 设单位公用经费列支),监理单位承担 20%(在监理费尾款中扣 减),施工单位承担 60%。 第五十条 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标后管理组要建立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 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和标后调整审核事项台账,不定 期通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存在的问题,将相应责任的认定情况 及时报送县纪委、监委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项目参与方有违法违规和 - 23 - 追责情形的要及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 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及时报送符合追责情形的问题线索, 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参与方行政处罚信 息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赣州”平台,对其从业 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报县发改委录入“信用赣州”平台。 第五十四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履约不力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工期延误符合追责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报告的,增加 的造价、工期延误损失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十、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施行日后的新建 项目按本意见执行,已开工和未完成结(决)算评审建设项目根 据实际参照执行。之前印发的文件所涉内容与此文件相悖的以此 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或与行业规范不符的,按现 行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 释。 附件:1.成立县工程管理中心(领导小组) 2.于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缺方定案表 3.项目(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对 - 24 - 比表 4.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工程量变更、结算告知承诺函 5.于都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简图 - 25 - 附件 1 成立县工程管理中心(领导小组)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结(决)算和标后管 理,提高工作效率,决定成立我县工程管理中心(领导小组), 下设预算评审组、结(决)算评审组和标后管理组三个组,从相 关部门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负责对工程项目预算和结(决) 算评审,标后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 的核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和政府常务会有关议 题的意见提交,材料询价,“三超”(超预算、超概算、超工期) 检查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工作。 工程管理中心(领导小组)主任(组长):县政府县长 (兼), 常务副主任(副组长):分管县领导(兼),副主任 (副组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 局、水利局主要领导(兼),组员:从以上部门抽调专业人员。 一、预算评审组 预算评审组的职责是组织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和对已备案预 算项目组织抽审。 组 长:财政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分管领导(兼) 成 - 26 - 员: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抽调专 业人员 二、结(决)算评审组 结(决)算评审组的职责是对工程项目组织结(决)算评审 和对已备案结(决)算项目组织抽审。 组 长:财政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分管领导(兼) 成 员: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抽调专 业人员 三、标后管理组 标后管理组的职责是对标后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 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 和政府常务会有关议题的意见提交,材料询价,“三超”(超预算、 超概算、超工期)检查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工作。 组 长:发改委分管领导 副组长: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 局分管领导(兼) 成 员: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 局、水利局抽调专业人员 工程管理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委,由发改 委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 27 - 附件 2 于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缺方定案表 202 年 月 No: 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结算评审机构 [ 建筑面积 ] 号 合同金额(元) 定案金额(元) 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明细 序号 各分项详见审查结果汇总表 施工方报审 造价(元) 工程名称 业主初审 造价(元) 评审公司初 审造价(元) 结算评审复审造价(元) 定案金额(元) 1 2 合 计 评审单位 公章: 年 建设单位意见 月 日 公章: 年 月 监理单位意见 日 公章: 年 本表一式六份,评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局各一份。 - 28 - 月 县财政局意见 日 公章: 年 月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项目(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对比表 招标工程量 施工图工程量 差错 原因 差错量 类别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造价 造价小计 数量 规范计价 造价小计 类别小计 总计 对比结果综述 (差错率计算、差错责任认定) 差错原因填:漏项、缺项、计量差错、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等。差错原因及对比结果综述由建设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经 办 人(签字) 经 办 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29 - 附件 4 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工程量变更、 结算告知承诺函 我单位已知晓与 签订的 工 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关于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工程量变更、结 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承诺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不擅自变更设 计、增加工程量,不虚报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和结算金额。确需变 更设计、增加工程量,严格执行于都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按程 序报批。如有违反,所增加工程价款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并承担 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 30 - 附件 5 于都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简图 项目立项 项目设计 编项目建议书 编可行性研究 报告 确定专业项目 管理人员 方案设计 向发改委申 请立项 地质勘察 初步设计 专家讨论、 评审 报发改委审批 项目预算 项目招投标 项目施工 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结算 确定造价咨询 公司 向发改委申请 招标核准 施工单位自验 施工单位编制 结算 编制预算 编制招标文件 加强项目质 量、进度、安 全文明施工 和现场管理, 签证单必须 由已备案的 项目管理人 员 签 字 建设单位组织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审核 预算评审 (60 万以上送预 算评审组评 审,60 万以 下通过投评 系统选取中 介机构评审 后送预算评 审组和审计 局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 对符合规定必须调 整变更的向标后管 理组提出调整申请 报结(决)算评 审组或通过投 评系统选取中 介机构结(决) 算评审后送审 计 局 备 案 挂网招标 确定施工单位 (签订施工合 同、预算清单误 差核对、工程量 变更、结算告知 承诺函) 施工图设计 施工单位核对 预算清单 施工图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 的3000 万以下 项目 30 日内、 3000 万以上项 目60 日内向标 后管理组提出 误差核对申请 确定监理单位 (签订监理合 同、结算告知承 诺函) - 31 -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丁利春 2022 年 2 月 25 日印发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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