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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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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产数额及资产 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 格证明文件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县人社局窗口 联系方式:0554-4108031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产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 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证明用途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和从业人员资质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 (四)证明的内容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产数额及资产;校长、 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 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 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 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 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在索 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息 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 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 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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