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教职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 教职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资金管理, 规 范教职工的借支行为,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保证资 金安全,结合学院新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必须是城市学院新校区的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 借款是指因公出差或其他公事的借款,包括: 差旅 费、零星采购、接待客户、其他因公借款。 第四条 教职工借款规定 (一)出差借款。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出差人填写《出差 申请单》及《内部借款审批单》 ,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部办 理借款手续。 《出差申请单》应详细注明借款用途、各项支出明细等要素, 出差人员未填写《出差申请单》的,财务部门不得给予借款。 (二)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 ,列明借 支原因、金额、预计还款期限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财务部 门给予借款。 (三)备用金借款。因工作性质对经常性业务需要借备用金的 教职工,如:司机、部门负责人等,由本人申请,经相关负责 人审核,董事长授权人批准,才能办理借支。 教职工日常报销费用不冲减个人备用金借款,年度末借款人 应偿还备用金借款,新年度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四) 专项业务费用借款。以院领导批准的请示报告为依据, 在专项请示报告所列额度范围内,由经办人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 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 对教职工非公用途的借款原则上不予借给, 特殊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人批准才可借款。 第六条 员工临时性借款,凡上次借款额未结清的,不能第二 次借款,不同性质(类型)事项除外。 第七条 员工借款的程序。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超权限的,同时报相关领导审批)→财 务审核→会计记帐→出纳付款 第八条 教职工借款的审批权限。 在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下, 教职工因公借款额度实行适度授权、 分级批准制度。具体审批权限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费 用开支及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借款的管理工作, 财 务部根据情况,不定期编报《超期借款余额表》 (附表:1) ,送交 借款人的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督促借款人归还借款。 —2 — 第十条 对离辞退教职工,必须先到财务部办理还款结算后, 所在部门负责人才能为其办理离辞职手续;因离辞职没有清偿借支 造成的呆帐损失,由造成呆帐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 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因公借支,逾期经催告未清偿借款的,财务 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借款人或经办人的工资中扣还。 (二)暂停支付借款部门各种用款。 (三)酌情暂扣除该部门同等数额的院内津贴。 第十二条 财务部实行大额现金借支预约制度,凡是需要借支 大额现金(壹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预约,由 于没有及时预约造成的资金借支不便,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新校区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下文之日起施行。 —3— 附表:1 超期借款余额表 部门: 序号 合 年 借款人 超期借款余额 日 单位:元 借款到期日 借款超期时间 计 财务负责人: —4 — 月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