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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章程 序言 南京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经济学、 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支撑配 套、协调发展的大学。1956 年,学校前身粮食部南京粮食学 校成立。1981 年,南京粮食经济学院在原南京粮食学校的基 础上建立。1993 年,学校更名为南京经济学院。1999 年, 南京物资学校并入南京经济学院。2000 年,南京经济学院、 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三校合并, 组建成新的南京经济学院。2003 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正 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2011 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粮 食局签约共建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以有特色、高水平财经大学为办学目标, 以经济学、管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为优势特色学科,着力 培养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应用型、 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依法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推 - 1 - 进事业发展,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作为办学 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财经大学,简称 “南京财大”, 英文名称为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英文 简称为“N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 3 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仙林校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 3 号)、福建路校区(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 128 号)和桥头 校区(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学校变更、增加办学地点须 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 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的发展定位 为: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财经大学。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 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状况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 主设置学科、专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标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 - 2 - 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和保障学校依照法律自主办学,保护学 校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健康发展。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的 实际条件,在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后续发展及资源合理使用的 前提下,确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 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 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 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3 -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 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校使命与教育形式 学校以育人为本,统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和社会服务,积极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努力提升办 学质量与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注 重学生知识、能力、人格的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注重基础理论研 究的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应用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立足江苏,面向全 国,服务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注重文化育人,积极开展大学文化建设, 努力弘扬和传承优秀文化。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 - 4 - 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业证书 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 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 书。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 生、研究生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杰出社会活动家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与校友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5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开 展工作,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 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 - 6 - 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 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 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 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 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三十二条 凡在本校及其前身、合并学校学习过的各 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曾在本校各个时期 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特聘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 兼职人员,都属本校校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校友会为纽带联系和 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 发展。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任职管理制度: - 7 -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证和 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 用部分岗位的雇员制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雇员制人 员享受编制内员工同等的政治待遇;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 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 - 8 -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 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 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按照兼顾效 率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学 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 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工 素质的提升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和政策支持。 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 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以工会 为主体渠道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 权益。 - 9 -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 的,应当退休(退职),学校尊重和维护退休(退职)教职 工的权益,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财经大学委员 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 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每 5 年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简 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 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 - 10 - 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 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 部。 第四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 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 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 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 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 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 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 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 - 11 - 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 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 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 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 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 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 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 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 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 - 12 - 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 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 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 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 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 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 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 - 13 - 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 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 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 责。副校长可以主持召开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党 委常委会与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会议 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 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 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 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 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 - 14 - 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 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 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 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以参加会议。 第五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 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 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中重申,也可以向 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 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 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 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 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 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 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 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 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 校科学发展。 - 15 -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状况而定, 一般每个主要学科产生一名委员代表,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 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总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 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5 年,与行政 领导班子换届保持基本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 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 数的 2/3。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 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 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 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 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 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 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 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 16 -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 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 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 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 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 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 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 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 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 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 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 度。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 17 -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 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 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 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 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 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的学院、直附属单位建 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 督。 第五十六条 南京财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 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 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 18 - 第五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相关 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 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审议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 各界人士或单位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联 系与合作,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事业 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 以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 要自行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 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 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 19 -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 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 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 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六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 面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 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负责学院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与规章制度,参与讨 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 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 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 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教育 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吸引社 - 20 - 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 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 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 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 理体系。学校建立健全公开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私自截留、挪用、浪费或侵吞学校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其它无 形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服 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对校办产业进行自主管理,努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文化与标识 学校的校训为“自谦、自信、务实、超越”。 - 21 -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歌为《南京财大之歌》,邹建平 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印有毛体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供教职工和学生佩戴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印有类似学校图书馆建筑图 案、1956 年建校时间、上下环分别印有英文和中文校名的圆 形标识,供各类公共活动场所宣传标识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标识的基准色为“南财红”(青色40%, 品红100%,黄色100%)。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是以“南财红”为底色的长方形旗 帜,旗上印有白、黄色毛体字的校名及校徽。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第九章 第七十九条 附则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 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另行制定与修订其章 程。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 审议、校党委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 案。 - 22 -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目标与理念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