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贵州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指南.docx
附件 4 贵州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指南 一、功能定位 院士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中国科学院、中国 工程院院士及其团队专家为核心,以产业发展创新需求为导 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的技术创新 工作平台,联合开展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开发新产 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 伍建设。 二、建设考核重点 1.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包括工作站目标定位、管理机 构、管理人员配备、科研场地和仪器设备配置和经费支持等) 。 2.与院士及团队开展创新合作目标(联合承担科研项目或 成果转化项目及论文、专利、获奖、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科技 产出,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贡献、影响等)。 3.平台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 养、科研团队建设、科技交流、科学普及等)。 4.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院士工作站服务地方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作用、贡献) 。 三、资助强度和实施周期 — 1 — 资助经费不超过 50 万元/项,建设期 3 年。由建站单位先行 组建运行,省科技厅择优立项建设。对已获得市(州)相关部 门认定和资助的院士工作站,优先纳入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序 列,但不再重复资助经费。 四、申报单位要求 1.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主体为贵州省行政区域依法注册成 立并正常运营 3 年以上(时间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企事业 单位。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 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 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军 工企业除外),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 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3.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 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 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4.申报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一般 应在 1 年以上),并签有不少于 3 年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实 质性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任务,并明确 双方合作合作期限、方式、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为院士及其 — 2 — 团队专家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等双方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1 月以来已联合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至少 1 项, 并取得一定的合作创新成果。 5.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 协议,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 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 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6.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的不得申报(须提交盖章承诺书,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 五、申请人要求 合作院士在我省未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身体健康,能够 有效开展工作,院士团队专家不少于 5 名,院士及其团队专业 方向与建站单位主攻研发方向高度契合;符合《关于进一步弘 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每名未 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 1 个、退休院士不超过 3 个, 院士在院士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 3 个月。 六、申报材料要求 1.名称统一命名为“XXX 院士工作站建设”,其中“XXX”指 建站单位。 2.申报时须编制院士工作站建设方案,并扫描上传至科技 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作为评审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 方案编写提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下: — 3 — (1)建站单位基础条件(建站单位基本情况、研发机构建 设和运行情况、研发团队成员构成、科研仪器设备配置,为院 士及团队提供的其它科研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2)合作院士及其团队介绍(合作院士及其团队专家的基 本信息、研发方向、标志性成果及主要贡献与影响力,建站单 位与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等实质性合作情况、主要优势及成效、下一步合作重点等) ; (3)院士工作站建设思路(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长 期建设思路、组织架构设计、管理制度建设、建站单位支持措 施等); (4)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科技研发或成果转 化、平台(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科 学普及和创新文化等); (5)院士工作站建设期内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3.为全面评价申报院士工作站的创新能力和建设及运营水 平,按照《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附表》要求,还须提交相关 佐证材料,并扫描上传至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作为评审立 项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建站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研发费用专 项内容); (2)建站单位与合作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院士本人签名 — 4 — 的确认函; (3)2020 年 1 月以来建站单位与合作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 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实质性合作任务的佐 证材料(非建站单位与合作院士及其团队的合作成果不需提 供); (4)其他能反映建站单位及院士工作站创新能力建设及运 营水平的相关佐证材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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