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查处实施办法.doc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查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 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 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科技司关于上网公布学风建设“三落 实”、 “三公开”有关材料的通知》 (粤教科办函〔2014〕15 号) 、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第 40 号令)及《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制度》 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术风气,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 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知网论文诚 信管理系统去除文献复制比超过 30%。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 他人工作、贡献; –– 1 ––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买卖论文、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 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委 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 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 调查和评判;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 议;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设在院科研处。 第六条 调查处理程序: –– 2 ––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 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 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由 5 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 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 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 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 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 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情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 30 天)形成初步调查意 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 面调查报告。学风建设委员会据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术委员 会审议。学校行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决议作出处理 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7 个工作 日内提出申诉,要求学风建设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 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3 ––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 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 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 4 ––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 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 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 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 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 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在学院网站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行 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 3 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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