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 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及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 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9 年 4 月 29 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高龄津 贴”)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 的高龄老人真正受益,根据《预算法》、《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 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 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 53 号)和《内蒙古 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龄津贴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 安排,用于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 80 周岁(含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资金。 第三条高龄津贴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 老、爱老、敬老的原则。 第四条高龄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此项资金进 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 80 周岁(含 80 周 岁)至 99 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 100 元高 龄津贴。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 30%、 50% 和 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全区 100 周岁(含 10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 为每人每月 600 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自治区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 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 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提出自治区本 级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方案,商财政厅确认后下达资金。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老年人 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自 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自 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 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 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基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高龄老 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 的老年人。 各盟市应建立健全高龄津贴跨档自动受理机制。已享受高龄 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 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本人再行 申报。 第八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详细统 计 9 月 30 日本地区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享受高龄津贴的 实有人数,并逐级正式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审 核各地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信息后,商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 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上年度 9 月 30 日各盟市实有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相关资金,并依 次按年度滚动计算保障人数等信息。自治区财政原则.上不 因当年各盟市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本年度预算。 第九条各地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 行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 上级补助资金。 自治区将适时通过户籍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专项审计等 方式,对各盟市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对。一经发现虚报、多报 保障人数的,自治区将按其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 50%的 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扣减后出现的 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地区自行解决。 第十条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 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尽快制定资 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至所辖旗县(市、 区)。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按 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 提前下达制度。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 算绩效管理。民政厅应当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当年全区整体 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商财政厅核对、确认。相关绩 效目标确定后,应随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 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年度执行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 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自治区将适时组 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 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 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 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提升资金的使用效 益。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 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协助高 龄老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 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 相关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为保障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务。 补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个别金 融不发达的地区,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 力成本过高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高龄津贴,发放 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 第十五条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其本人或亲 属必须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发放;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 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去 世的,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 个人失信记录,并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 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 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 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 门和社会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将适时对各盟市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 盟市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 正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 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 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按照部 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以往政策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