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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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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扶组〔2018〕4 号 关于印发《新郑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 全流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已经市扶贫开 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 年 1 月 25 日 - 1 - 新郑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 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 216 号)、《郑州市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农〔2018〕1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加强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新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一条 “六个精准”原则 项目申报要按照扶持对象精准、 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规划年度内 能够脱贫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对贫困户、贫困村的项目扶持, 产业项目主动自愿与贫困户建立和签订利益联结机制协议,并能 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致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有助于贫 困村整体面貌提升改善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示原则项目 申报必须公平、公正、 公开,村两委将项目申报指南宣传到村到户,让每一个贫困户知 晓项目申报程序,了解现行项目扶持政策,自愿提出项目申请, 通过层层审核确定,并公示后上报。 第三条 遵循示范带动、发展原则 产业项目的申报,既要 围绕瞄准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实施精准脱贫,又要结合省、市 - 2 - 扶贫开发文件精神,针对性地围绕各乡镇、管委会产业特色和村 级扶贫产业合作社规划选定的产业发展项目,用扶贫专项资金打 造精准脱贫精品点和亮点,以示范促进扶贫产业的发展;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申报,要围绕贫困村道路硬化、安全饮水、 农田水利建设等既能提升贫困村整体形象,又有增强脱贫效果的 项目进行申报。 第二章 第四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 项目申报类别 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完 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促进经济社会 文化全面发展为目标。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做到: (一)项目的实施内容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项目的申报资料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项目工程招投标合规、合法; (四)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 (五)项目工程能够发挥作用、群众满意度高。 第五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 重点扶持有贷款意愿、有 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应做到: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提供 5 万元以下、 期限 3 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 - 3 - 第六条 “雨露计划”培训 以提高素质、增强就业和创业 能力为宗旨,以职业教育、短期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创业 致富带头人培训为手段,帮助贫困地区青壮年劳力解决在就业、 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最终达到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最终促 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雨露计划的培训补贴应做到: (一)职业教育:对接受省内或省外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 业教育的在校学生进行的教育补贴。该补贴由学生通过国务院扶 贫办雨露计划网站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补助申请,乡镇、管委会人 民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市扶贫办再次审核,通过后,由 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中。 (二)短期技能培训:对自主参加各类短期技能培训,并获 得结业证书和国家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学 员进行补贴。该补贴由学员带相关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市级扶贫 部门申请,经市级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学 员家庭的“一卡通”中。 (三)实用技术培训:实施扶贫开发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的主体是乡镇、管委会政府、管委会,乡镇、管委会政府、管委 会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培训组织或专业培训机构等组织实施。贫困 户免费享受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乡镇、管委会政府、管委会向 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报账。 - 4 - (四)致富带头人培训:对贫因村致富带头人进行免费培训, 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机构向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 后报账。 第七条 科技产业化类项目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和科技推广单位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 机制,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优良品 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对贫困户 采取按工取酬、以物代资等形式进行扶持。 科技产业化类项目应当做到: (一)坚持探索项目长效机制; (二)坚持扶持到户制度; (三)坚持项目择优遴选制度; (四)有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八条 到户增收项目 财政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 行直接扶持,以达到发展产业增收致富的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 挥当地资源优勢、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 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等项目。 到户增收项目应当做到: (一)不准扶持非贫困户; (二)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 (三)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 - 5 - 第三章 第九条 村级申报 项目申报基本程序 各乡镇、管委会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年 度项目库建设指南,指导各行政村结合本村扶贫开发工作实际, 完成年度扶贫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在村脱贫攻坚公告公示栏进行公 示。 第十条 乡镇、管委会审核 乡镇、管委会政府、管 委会对行政村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验、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综 合汇总等,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审 项目库评审由市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组建评审组,对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带贫减 贫等进行评审,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入库备案 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进行入库建档, 编制《新郑市 XX 年度项目库》,并将项目库文本及电子文档逐级 报省、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 动态调整 各乡镇、管委会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 际,要及时调整项目库内容,保证项目库储备充分、精准有效, 满足项目立项需要。项目库调整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调整一次,确 因市级扶贫规划有重大调整或有重大专项项目集中安排的,可适 时进行调整。项目库调整需要增减或改动项目的,按照项目库入 库程序办理。 - 6 -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项目立项批复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 新郑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村级对本 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 15 天,同时按要求存档 公示公告资料;各乡镇、管委会政府、管委会对本单位实施的项 目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 15 天,同时按要求存档公示公告资料。 第六章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工负责项目的统筹 协调、分类、汇总、批复、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资金 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郑市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 门,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七章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 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对 于需要进行概(预)算评审的财政扶贫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 15 日内,完成项目勘查、施工图纸设计及概 - 7 - (预)算编制等工作,报送新郑市财政部门评审,要区分不同情 况,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监理、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各乡镇、管委会在接到实施单位 完工验收申请后,20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形成验收报告。项 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和督导,在督导中发现项目存 在瑕疵或漏洞的,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 绝整改的,报请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取消项目建设,收回项目资 金。 第八章 第二十条 预算管理 年初由市扶贫部门负责制定本年度的资金实施方 案,财政部门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 预算,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在收 到上级资金后,5 日内通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 30 日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年末根据实际资金规模, 扶贫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年度的资金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成熟一 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 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资金台账,认真做好台账的记账、对账 工作。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 按实际用途和有关规定列相应支出科目。 - 8 - 攻坚期内,市财政部门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 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于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对不足一年 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 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继续安排用于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保证 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项 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 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 主管单位或各乡镇、管委会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 真实性负责。报账凭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各乡镇、管委会负责人 审签后,提交财政部门对资金项目的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 过后将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施工方或供应商或贫困 户“一卡通”中。严禁设立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 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 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 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 行卡号、行政区划)、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 - 9 - 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 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四条 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分批报账时需提供的的证明材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 支付预付款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 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 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 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书。 2.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 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 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各项目主管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 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 度。小额项目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 款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开工报告、 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工程阶段验收单等资料。如实行项 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后,新郑市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 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 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质量验收报 - 10 - 告,可按工程款的 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 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 工程款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出具 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 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 程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 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决算报告(评审或审计)、中 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 5.支付质量保证金。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合同预留质量保证 金,由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一年后及时提交项目质量复验申请, 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质保 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 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决算报告(评 审或审计)。 (二) 工程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材料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中标通知 书(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可不提供)、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 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 验收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竣工工程移交 - 11 - 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决算报告(评审或审计或验收报告), 如实行项目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三) 补贴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必须直接将资金发放给贫困户的“雨露计划”教育补贴、 到户增收补贴等,必须附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发放清单。 (四) 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审核 报账资料,审核无误后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章报送财政部门办理拨 付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资金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并对 资金项目的形象进度进行基础审核,对涉及技术的由相关部门或 单位把关。 为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财政部门开通扶贫资金绿色通道,凡 扶贫资金报账手续齐全的,财政部门当天办结。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监管措施 新郑市审计部门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跟 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新郑市级人大常委会汇 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 管部门应将扶贫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项目建设 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分配情况,在新郑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 12 - 所有扶贫项目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乡镇、管委会政府进行 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 7 天。 第二十七条 新郑市扶贫办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 新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 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 果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 高的地方,在分配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全程落实 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全方位的扶贫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 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 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 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 13 -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 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 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 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 贫资金损失. 8.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 示. (二)扶贫部门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 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 符合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 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的。 - 14 -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 留延压。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 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 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 贫资金损失。 (三)财政部门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职责。 5.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6.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7.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 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8.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四)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 15 - 2. 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3.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4.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 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 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 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 贫资金按时支付。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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