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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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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doc

陕西中医学院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 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代 会(含工代会,下同)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附属医院、行政机关等单位召 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称二级教代会。是院、系(单位)管理 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 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除参加学校教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 外,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自 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开 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 1 决定”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 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 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 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 (三)讨论、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 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 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 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评议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 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行政负责人要支持与配合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 职权和职能,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 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成立在本单位党委(总 2 支)领导下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 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委(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 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 工会小组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由分工会和教代会常设小组向党委(总支)提出召开教代会 的筹备工作报告,填写“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表”,经党委 (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由党委(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 可以由党委(总支)批转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 名单。 第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分工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的陕 西中医学院在编教职工和已入会的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者 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 守法,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 3 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 整体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院、系 (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以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人数的 20%-30%为宜,人数较少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比例; 1000 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 6%-10%;会员少于 50 人的单位,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 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工会小组。各工会小组应根据代表条件 以无记名直接选举或在广泛征求会员和教职工意见基础上, 以 20%的差额确定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 报本单位党 委(党总支)审批后,组织本单位会员、教职工以无记名投 票的方式选举代表,当选代表的得票数须超过本单位会员、 教职工的半数。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组成。代表的构成应具有 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其中副高以上代表占教师代表的 20%以上。临时 4 工较多的单位,临时工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后勤保障处教 代会代表,工人代表应占 60%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应占工人代表的 20%以上。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 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 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 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或临时工会员,是否符合分 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列席 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团组织 主要领导及院、系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按工会小组建立教代会代表组,推选正副 组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参加表决;有权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 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 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 告。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 5 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 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单位工 会或工会小组会员、教职工讨论,获全体会员、教职工半数 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小组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 小组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 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 第三十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 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 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一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 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须有小组 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 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 工作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 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 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 6 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 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 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 1—2 个 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 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 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领导小组成员。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 决。 第八章 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领 导小组,实行常任制(即届内各次代表会议不重新选举主席 团)。 7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领导小组成员从二级教代会代 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 领导小组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 次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 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 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须超过代 表总数三分之二,才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工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 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 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 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小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 整理,向领导小组汇报。 (六)领导小组根据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 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8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 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民主评议二级单位党政领导。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属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二级 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 大会领导小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 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 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 议。 第四十四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 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 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 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二级教代会职 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二级教代会联席会 议协商处理。 9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与二级单位的工会会员代表大 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可结合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同时也 是二级工代会的代表(简称双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 组与二级工代会代表组合为一个代表组;二级教代会专门工 作委员会与二级工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 合设。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修改权在学校教代会,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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