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doc
西安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 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 32 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 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1-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 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 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 凡能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工作积极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关心学校 事业发展和教职工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一 定威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 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 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 20% -2- 产生,附属医院掌握在总人数的 3%以内,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双肩挑”人员按教学人员计算)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女教职工代表、 工人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根 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非在编教职工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 的监督,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罢免或补选。代表因工作调出本 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教代会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 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应教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 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 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 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 -3- 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 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 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组织制度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且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或三 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四条 教代会推选产生主席团,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的第 一次会议;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 宜;主席团成员由代表中的校党、政、工领导和其他有关方面的 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但每次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前,可在上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基础上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讨 论审定本次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 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 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 关心的重大问题,由党、政、工领导协商后,经教代会主席团审 议并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持每次大会, 会议的选举和表决, 须经参会的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 代表团(组)会议协商,提交大会确认;各委员会在校工会协调 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重 大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 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 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 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团(组)长和专门 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 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之有 关的其它文件条规同时废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