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字〔2017〕6号).doc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证字〔2017〕6 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7 月 3 日 —1—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 Deleted: 努力将学生 Deleted: 成为 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 号令)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 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 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 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 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 —2— Deleted: 及 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 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 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 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 Commented [A1]: 是否添加第五条 Deleted: 应当 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3— Deleted: 民主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Deleted: 省级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在 开学后二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4— Deleted: 、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 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5—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Deleted: 学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所在院 Deleted: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 查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当先到学校财务部门缴清学 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 Deleted: 应向学生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一般不超过 2 周。未按学校规定缴 Deleted: 两 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Deleted: 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绿色通道、助学 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教育救助,不断完 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6—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允 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Deleted: 早操 Deleted: 及格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 Deleted: 。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Deleted: 要获得学分 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Deleted: ,必修课补考不合格的,必须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成 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当进行补考 或重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参加考试的,应办理 缓考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辅修。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Highlight Deleted: 而造成缺考的 Deleted: 当及时补办 Deleted: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依 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凡考核成绩未达及格标准,允许参 加期末补考和结业补考各一次。每学年学习结束后,学生 所学课程在参加完期末补考后所得综合学分仍未达到学 年应得学分的 60%(不含 60%),给予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处 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30%(不 含 30%),予以退学处理。¶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的,所 Deleted: 学生结业补考仍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 限一年,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校期 间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时间为两年,否则予以退学。学生所 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得学分可以折算为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on't snap to grid Deleted: 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创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Font color: Auto,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新创业学生建立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Font color: Auto,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活动的指导。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Font color: Auto,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Deleted: ¶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 —7— Deleted: 学生在校内跨院系修读课程,需本人申请,本人 联系接收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及相关院系研究通过,报教 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选修。¶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 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对于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 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Deleted: ,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 Deleted: 应当 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注重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 Deleted: 加强 Deleted: 考核 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给予 Deleted: 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 规定 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不予认定。 Deleted: 对 Deleted: 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 Deleted: 学校可以 Deleted: 作出限制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8—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Highlight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 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学 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或不适应录取学校学习要 Deleted: 本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Deleted: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 可的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入学的。¶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以特殊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得转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9— Deleted: 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 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 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专业、转学 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转专业、转学公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对 Deleted: 情况及时进行 示制度。 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将转入学生相关档案审核确认后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并 Deleted: 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 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基本学制延长 2 年,因 创业休学的学生可申请基本学制延长 5 年。 —10—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Deleted: 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为其保 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 在校生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 Formatted: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Deleted: 入学资格( Deleted: )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Deleted: 内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Deleted: (二)在校学生因创新创业休学,学校保留其学 籍的最长时限为基本学制延长 3 年;¶ (三) Formatted: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 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离校 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Deleted: 可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Deleted: (含休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1—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Deleted: ¶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三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 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果, 再行办理。¶ Formatted: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学习年限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 Deleted: ,或学生结业补考仍不合格的 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Highlight Deleted: 学校可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 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 Deleted: 以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后经本人 Deleted: 申请,可以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Highlight Deleted: 参加补考、 Deleted: 1 年 书。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Highlight 结业后,学生可申请重修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 限的,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的,予以退学。 Deleted: 课程重修采取随开课年级修习或学生自学的形 式,重修考试随同重修课程一并进行,考试及格方可取得 学分; Deleted: 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条件 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Deleted: ¶ Deleted: 学生结业补考仍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 限一年,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Highlight Deleted: 校期间延长 Formatted: Font: 仿宋_GB2312, 16 pt, Complex Script Font: 16 pt, Highlight Deleted: 最长时间为两年, Deleted: 否则 —12— 对于退学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学校审 批后,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Deleted: 应当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经学校审查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 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辅修的,经审核,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 Deleted: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Deleted: 明。 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 撤销。 Deleted: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 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 —13— 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需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 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 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酗酒、盗窃、 赌博、吸毒、打架斗殴,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 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 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 —14— Deleted: 有 Deleted: 打架斗殴 Deleted: 赌博、吸毒 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 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 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Deleted: 可以在校园内 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 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 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举行。 Deleted: ,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 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 约,实施自我管理。 —15—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 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 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 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 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16— 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 及其他扰乱考试秩序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含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Deleted: 毕业论文、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 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17— Deleted: 本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 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 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 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 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 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3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 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毕业前仍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解除处分期限以毕业时间 为限。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 —18—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Deleted: 相关负责人 办公室设监察处。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 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 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19—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1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 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 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积 极配合相关调查,并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审查后作出的维持、撤销、 Deleted: 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出 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等处理。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 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 号令)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 厅投诉。 —20— Formatted: Indent: First Line: 1.12 cm, Line spacing: Exactly 31 pt 学校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的责令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违纪的, Deleted: 根据 Deleted: 及时整改,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并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 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和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学生管理制 Deleted: 、 度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Deleted: 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郑州铁 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抄送: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Deleted: 学校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或修改学生管理相关 制度, 2017 年 7 月 5 日印发 —21— Deleted: 教育厅 Deleted: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Deleted: 九 Deleted: 原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