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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莞城市学院“鸿发励志助学金”评选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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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鸿发励志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激励他们自强不息,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广 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校设立东莞城市学院“鸿发励 志助学金”。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助学金的帮扶作用,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城市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品 学兼优的学生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均有资格参评: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校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生活 俭朴; (三)遵纪守法,团结互助,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排 名前三分之一。 第三条 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50%,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可以参评: (一)在校期间为学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荣誉; (二)其他表现被学校认定为特别优秀者。 第四条 东莞城市学院“鸿发励志助学金”每年奖励人 数为 50 名,每人每学年奖励 3000 元。 第五条 此项助学金每年 11 月份评选,可与“鸿发奖 学金”、“校园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 选活动中获得的奖助学金兼得。 第六条 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鸿发励志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按第四条规定 的人数,在每年十一月初由学生处核算,按照分配指标下达 各学院; (二)各学院公布东莞城市学院“鸿发励志助学金”评 选办法及推荐名额;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城市学院“鸿 发励志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上学年必修课成绩 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四)各学院严格按照条件考核评选,向学生处提交 “鸿发励志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成绩单; (五)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并组织评选,结果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天; (六)学生处将评选结果向东莞城市学院校长办公会及 鸿发集团董事会报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 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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