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docx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 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 〔2021〕14 号)文件要求,对 2019 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 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 件,五 原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列入清理范围的 3 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过 5 年;凡 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未 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2.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30 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发文 序 文号 号 机关 文件名称 施行 有效期 日期 至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件) 关于印发《五原县整合 1 县 政 府 办 五政办发 涉农资金 〔2017〕49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五原县最低 2 县 政 府 办 生活保障 〔2020〕31 号 年4 月2 号 五政办发 2017 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 通知 日 2022 年4月 2日 2020 年9 2025 月 年9月 27 27 日 日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件) / / / / / /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件) 2016 五政办发 〔2016〕 1 县政府 24 号 关于印发《五原县政府 年4 2021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月 年4月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 20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