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7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根据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成就和形势要求 第一节 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持续完善法 规制度,优化信用信息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各项 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制定出台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 和联合奖惩备忘录在内的各项制度百余件,涵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 用等领域。《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效显著。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不断完善,具备了对 全区所有社会主体开展信用档案建设和与各盟市开展批量数据共享、与区直部门 开展数据接口共享的能力,基本形成了全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全面覆盖” 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枢纽和信用大数据应用中心。截至 2020 年底,自治区社会 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 然人的信用信息 2.7 亿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 10 余个区直部门 建成行业信用监管系统,12 个盟市均已建成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加快推进全 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信用监管机制不断健全。持续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在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等 领域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级分类、告知承诺等信用监管和便民服 务。全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累计调用和查询信用信息超过 700 万次,核查出失信主体 10 万余个,有效降低了审批风险,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 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用联合奖惩持续开展。全面落实各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制定实施方 案,扎实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创新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共选树诚信典型 1195 个,在日常监管、融资贷款、宣传培训等方面为诚信典型提供优惠便利。限制信 用联合惩戒对象购买机票、乘坐高铁动车 30 余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高级管理 人员 4.2 万人次,1.1 万户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守信者处处受 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全区现有备案信用服务机构 4 家,出具信用评价报 告 149 份,涉及建筑、信息技术、物业服务等 10 余个行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 信用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信用标准制定、诚信示范创建等工作,有效促进了信 用服务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信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力构建社会信用宣传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广播、 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的信用宣传阵地。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时间节点,累计开展宣传活动 2000 余场次,发放宣 传资料 300 余万份,社会大众诚信意识普遍提升,社会诚信环境明显改善。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 信用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较小、信用应用场景不够丰富、信 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社会参与度不广泛等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 众期盼有较大差距。 第二节 形势要求 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予了新使命。“十四五”时 期是自治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 大发展的关键时期。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撑, 加强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 济发展软实力,形成可信、互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法治化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将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健全社会信用体 系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对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 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推进工作落实和实践探索中,要坚持依 法依规,着力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 修复等机制,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促进与国际接轨。 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 系需要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同时,各地 区各部门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的 充分性和有效性,更好发挥信用对公共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推动市场主体守信 履约、相互信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畅通市场交易机制,加快融入新发展格 局步伐。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 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不断规范和完善信 用监管机制,着力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全力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 水平,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 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构建与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相 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依法建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自治区公共 信用信息目录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 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社会反响强烈、失信易发 频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应用,依法奖惩。规范和强化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行业管理和 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营造“守信者一路绿灯, 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 ——培育市场,激发活力。坚持需求导向,深入推进信用服务有效供给, 加大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创新力度,运用市场化机制提升社会参与的积极 性,形成信用服务供给与需求的良性互动。 第三节发展目标 ——信用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全面落实,重要系统、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制度实现全面覆盖,信用标准体系进 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再上新台阶。 ——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全面提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应用“总 枢纽”的功能进一步增强,支持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协同治理和奖惩 联动。公共信用信息合规率达到 100%,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应归集、尽归 集”。 ——信用支撑社会治理的作用更加凸显。信用监管覆盖全区主要市场监管 行业和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 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力争在 30 个领域深入开展信用信息核查、 信用监管,在更大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信用服务市场加速发展。备案信用服务机构规模持续壮大,服务水平 显著提升。信用报告在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金融信贷等领域广泛应用。企 业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普遍开展。信用融资渠道畅通,全区信用贷款规模比例稳 步提升。 ——社会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健全。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 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机制,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 途径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诚信典型选树,守信激 励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社区的宣传阵地, 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全方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诚信知 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不断深化。 第三章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围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管理和应用等关键环节,加强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第一节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信用监督、管理和重点领域的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推进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结合实 施“八五”普法,深入开展普法宣讲,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 知晓度,切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检查考核 制度,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 性法规。 第二节 建立完善政策体系 依法依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 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全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全面落实信用奖惩措施。建 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质量考核制度,提高信用信息合规率。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和 监管制度,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 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监管增量扩面,力争实现重点行业信用监管全覆盖。 拓展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清单,将 公共信用信息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公共资源分配、公共事务管理等事项的重要参 考。 第三节 健全标准规范 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和信息分类标准,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数据质量校验标准,健全基础性公共信用产品规范、信用异 议和信用修复流程服务规范,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水平。充分发挥自治区信用标准化专业机构的职能作用,组建全区信用标准化专 家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做好信用建设基础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 准的研制,推动行业信用标准有效实施。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 APP、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号等媒介,开展信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依法依规 向社会公开标准文本,扩大标准实施应用范围和影响。 第四章 优化信用信息系统 全面优化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功能,提升信 用信息安全保护能力,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第一节 全面提升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升级改造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 平台,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的能力。健全信用档案管理、信用 监测预警等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对社会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测和预警。 进一步优化“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 APP 等载体服务功能。加快建立公 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制定出台数据共享目录。加快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 台与部门业务系统、金融机构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为丰富监管手段、提升治理 能力、创新金融产品创造条件。 第二节 完善地方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盟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支撑保障能 力,实现对本地区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和充分共享,建立与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 息系统数据交换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市场监管、纳税服务、食品药品、交通 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 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提高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 化水平。支持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企业征信和评级系统,依 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研发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信息产品。 第三节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 录》,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 库。持续做好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 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工作。强化 信用信息应用,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实 现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一站式查询和一体化应用。 第四节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定 期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信用信息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信用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优化信用信息安全应 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加大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投入,加强对公共信用 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有效防范风险,构建高效、可靠、易用的信 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第五章 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政务 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机 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一节 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 围绕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和地方 政府债务等领域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严格履行 各项约定义务,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 将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 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深入开展公务 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课程,提升诚信意 识。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府依法行政、 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方面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并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 管理等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二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选取户籍管理、市场主体 准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与企业和群众生 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 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 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 体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 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抽查等工作的参考和依据,对不履约的承诺主 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 第三节 持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的重点难点,以税收征管、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 运输、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和文化旅游等领域为重点,全 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 施和激励惩戒手段,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对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公示。 探索开展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鼓励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信用分级分 类评价。 第四节 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实施激励或者惩 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措施和实施对象。完善自治区信用联 合奖惩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 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鼓励在公共资源分配、社 会保障、城市落户、教育、就业、创业、交通和旅游等方面为诚信主体提供“免 押金、减证明、简手续、降收费”等便利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对失信联合惩戒的 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 合惩戒。 第五节 大力开展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 域失信、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金融领域失信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 信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实名登记制度,以 居民身份证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在 各地区、各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建档,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对屡罚不改、情节严重、 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主体,加大公开曝光和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 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作用,整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合 力。 第六节 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 完善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优化修复流程。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社会 知晓度,建立信用修复辅导机制,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帮助失信主体开展信 用修复,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恢复信用水平。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 移动终端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便捷的信用异议处理服务,优化处理流程,及时 更正或撤销经核实有误的信息,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社会主体的影响,切实保障 社会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做大做强信用服务机构,加大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创新力度,深入开 展信用试点示范,持续做好自治区级诚信典型选树和行业协会信用建设,运用市 场化机制提升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信用服务市场建设水平。 第一节 做大做强信用服务机构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区内外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完 善自治区信用服务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管理,建设专业队伍,提高业 务水平。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互联网金融征信、商 业保理等信用服务。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 网站建立信用服务投诉渠道,切实维护信用服务行业秩序。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鼓励各 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和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 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节 深入开展信用试点示范创建 按照国家信用示范创建要求,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 范店”等诚信创建活动,以“社区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为纽带,将信用建 设融入政务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中。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 用乡镇(苏木)”创建工作,围绕乡村振兴要求,建设农村牧区信用体系,优化 完善全区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健全信用档案,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 信用环境。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开展信用创建工作,建立以提升优势骨干企业和中 小企业综合竞争力为重点的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 园区发展环境。以信用示范创建为引领,探索构建政务诚信为先导、信用制度为 保障、信用监管为手段、诚信宣传教育为支撑的社会治理机制。 第三节 持续做好自治区级诚信典型选树和激励 引导社会主体积极参与自治区级诚信典型选树,优化诚信典型选树流程,实 现申报、评选、发布、动态管理和监督考评等工作的协同开展。落实对诚信典型 的激励措施,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 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为诚信典型提供优惠便 利的服务措施。支持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工作模 式,为诚信典型提供优惠融资服务。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诚信典型的需求和业 务特点,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探索组建自治区诚信商家联盟,为诚信典型提 供优惠便利的服务。 第四节 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信用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督,依法依规实施行业失信惩戒, 根据会员失信情节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和劝退等惩戒措施。推动 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和诚信倡议等 活动。建立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会商机制,引导各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推 广企业信用管理、信用风险预警、信用评级评价和供应链信用融资等工作。 第七章 强化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实施信用人才培育计划,为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一节 构建全媒体信用宣传矩阵 建立信用宣传渠道矩阵,通过纸媒、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提高信用宣传的 公信力和引导力,借助网媒、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提高信用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效传播、深入人心。建立信用宣传内容矩阵,以诚信建 设为基础,围绕信用法规政策、信用场景应用、信用科普等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加快各类媒体和信用专业人才的融合步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信用宣传工作中, 搭建展示诚信理念和诚信文化的舞台,让各行各业的人讲述“诚信故事”,助力 “信用内蒙古”建设。 第二节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教育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 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 德教育。持续开展诚信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商圈、进 军队、进校园、进医院、进口岸、进景区“十进”活动。围绕“诚信活动周” “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和“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 节点和主题开展诚信宣传,引导社会大众树立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 则。大力推进网络诚信体系建设,树立网络诚信理念,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监管, 整顿网络传播秩序,积极打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三节 实施信用人才培育计划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培育 信用专业人才。落实国家职业教育规划,组织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推广国家 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提升信用从业人员能力。搭建信用领域学术交流平台, 广泛联系组织区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专家,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学术交流和研讨,壮大自治区信用专家队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 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开展监测评估,加强 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定期对 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二节 强化工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大 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将应由政府承担的信用建设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引导社会资本 投向信用服务业和信用信息应用的各领域、各环节,加快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资 本有效结合、?优势互补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第三节 全面构建社会共建机制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考 核和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 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要 求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 挥诚信典型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 享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