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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稳增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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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各项决策部署,及 时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全力打好经 济恢复和重振攻坚战,为宝山区建设全市科创中心主阵地和 加快推进“北转型”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上海市助行业强主 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2〕12 号),在《宝 山区加快经济恢复重振 加快推进北转型实施方案》的基础 上,制定宝山区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 则。 (一)给予专业剧场纾困补贴。对 2022 年因疫情管控 暂停营业的专业剧场,按 300 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业 补贴。对疫情后加快复演的专业剧场,对标市文旅局的纾困 补贴细则,给予 1500 元/场的限流补贴。 (办理方式:免申即 享。受理单位:区文化旅游局。详见附件 1) (二)加大旅游行业纾困力度。对获得上海市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纾困补助的 A 级景区、星级酒店等,区级资金给予 1:1 配套。(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受理单位:区文化旅游 局。详见附件 2) (三)加大体育行业纾困力度。对符合《关于支持体育 1 企业抗击疫情加快恢复发展的实施细则》中支持社会资本扩 大体育投资项目的体育企业、且获得上海市体育发展专项资 金支持的,区级资金予以 1:1 配套支持。符合《关于支持体 育企业抗击疫情加快恢复发展的实施细则》中支持贷款贴息 项目的体育企业、且获得上海市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 区级资金予以 1:1 配套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 位:区体育局。详见附件 3) (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稳就业补 贴。对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 管理两类)、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 行业中的企业以及上海市民政局提供的宝山区养老机构和 长者照护之家名单内的相关机构企业给予稳就业补贴。(办 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详见附件 4)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升级发展。对首次 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按照企业产值增速分档支持其采 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按 照市经信委评审认定的资金给予 1:1 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支 持,最高 50 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经 委。详见附件 5) (六)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对 2022 年 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 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 50 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2 受理单位:区经委。详见附件 6) (七)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 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 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科委。详见附件 7) (八)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升级 扩容,对 2023 年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 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净增 1 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 性奖励 20 万元;净增 3 亿元及以上,给予奖励 50 万元,净 增 6 亿元及以上,给予奖励 100 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 受。受理单位:区经委。详见附件 8) (九)支持龙头制造业企业加快生产。对 2021 年工业 总产值 5-10(含)亿元的工业企业,2022 年工业总产值同比 增长 20%-30%(含) 、30%-40%(含)、40%-50%(含) 、50%100%(含)及 10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100 万元、15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对 2021 年工业 总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2 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 长 20%-30%(含)、30%-40%(含) 、40%-50%(含) 、50%-100 %(含)及 10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对 2022 年工业总产 3 值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 2000 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经委。详 见附件 9) (十)支持龙头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 业扩大规模。对年营收 10 亿元以上的龙头服务业企业,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21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 10%,给予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 同一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其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 分别给予 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亿元后每增加 2 亿元,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同一法 人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以上两种奖励方式, 就高不重复。(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发展改 革委、区科委。详见附件 10) (十一)上海市科技企业创业保险保费补贴。大学科技 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上海市科技 企业创业保险,市区两级财政按 50%:50%比例提供全额保费 补贴。每家被保险企业每年不超过 900 元。(办理方式:免 申即享。受理单位:区科委。详见附件 11) (十二)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进入上市 辅导期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营业执照,给予 100 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再给予 100 万元 4 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再给予 300 万元的 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发改委(金融办)。 详见附件 12) (十三)实施中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贴息贴费。对于 企业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宝山辖 区内银行发生的首次贷款纳入“科创贷”专项融资额度范围, 给予:Ⅳ按照最高 3.4%的贷款利率给予 30%的利息补贴,补 贴期按实际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 6 个月;Ⅳ单一企业可累计享 受贴息贷款总额度不高于 3000 万元(含);Ⅳ对于已享受其 他贴息政策的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核定其贴息规 模。(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发改委(金融办)。 详见附件 13) (十四)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贴费力度。对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获得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 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贷款 2000 万元(含)以下,且按 时完成还本付息的中小微企业给予:Ⅳ按照企业实际承担的担 保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Ⅳ按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给予 30%的利息补贴,补 贴期按实际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 6 个月。(办理方式:申请 享受。受理单位:区发改委(金融办)。详见附件 14) (十五)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支持“单体竣工提前 验收”。优化竣工验收流程,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在项目工程 质量安全、规划资源和消防验收完成后,先行完成主体工程 或单体建筑的竣工验收,支持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尽快投入 5 使用。全面推进重大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支持产业项目 在签订土地出让后立即取得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全面实施“桩基先行”,即桩基基础工程施工发包 中,包含基坑围护措施。(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 区建设事务受理中心。详见附件 15) (十六)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对既有项目、 新实施项目、新实施的非居改建类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享有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财税支持政策、水电 气价格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国资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 支持政策等优惠政策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 位: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详见附件 16) (十七)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标准。新建商品住房项 目形象进度符合预售标准(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申请商品住房预售。(办理 方式: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详 见附件 17) (十八)着力保就业保民生。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用 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受理单位: 区就业促进中心。详见附件 18) (十九)加大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对企业通过质押知识 产权(专利、商标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贴息的财政补 6 助。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财政补助,同一申请人 当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对企业实 施核心专利或商标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进行贴费的财政补助。 按照知识产权保险实际支出保费额给予 50%的保费支出,同 一企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办理方式:申请 享受。受理单位:区知识产权局。详见附件 19) (二十)落实税收优惠(详见附件 20) (1)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 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 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办理方式:申 请享受。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2)支持广告行业恢复发展。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其 2022 年第四季度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的 50%给予资金支持。(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受理单位: 区税务局。) (3)支持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对符合条件的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养老托育 行业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办 7 理方式:支持内容 1 免申即享、支持内容 2 申请享受。受理 单位:区税务局。) (4)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对高新技术企 业在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 前全额扣除并 100%加计扣除政策。(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5)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 20 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受理单位:区税 务局。) (6)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持续压缩出口退 税办理时间,确保 2022 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5 个工作日内;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平均时间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受理单 位:区税务局。) (7)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对现行按照 75% 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 2022 年第四季度扣除 比例统一提高到 100%。落实国家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 两费”,2022 年 9 月 1 日起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 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 至 2 个工作日。(办理方式:支持内容 1 申请享受、支持内 8 容 2 免申即享、支持内容 3 申请享受。受理单位:区税务 局。) (8)减轻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负担。自 2022 年第四季度 起,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0.5 个百分 点。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方式,对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2022 年 9 月至 11 月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办理方式:免申即享。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9)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按照 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 范围,2022 年内,实现全市开票量最集中的重点企业和高信 用低风险的优质企业“全覆盖”,更大力度支持和满足市场主 体合理用票需求。(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受理单位:区税 务局。) 本政策措施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 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区 2022 年 3 月发布的抗 疫助企纾困“十条”政策、5 月发布的抗疫助企纾困“25 条”指 引和 5 月底发布的经济恢复重振“46 条”政策按照原规定继续 执行。国家、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9 附件 1 一、专业剧场纾困补贴的实施细则 对 2022 年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专业剧场,按照座位 数给予一次性停业补贴;对疫情后加快复演的专业剧场,给 予限流补贴。 (一)支持对象 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的民营专业剧场, 信用记录良好,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因违反防疫相关规定被约 谈及警告记录的专业剧场。 (二)支持标准 1.一次性停业补贴:针对辖区内的专业剧场按照座位数, 按 300 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业补贴; 2.限流补贴:对疫情后加快复演的专业剧场,对标市文 旅局的纾困补贴细则,给予 1500 元/场的限流补贴。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陈老师 陆老师 联系电话:66630312 10 地址:宝山区淞滨路 1 号 附件 2 二、加大旅游行业纾困力度的实施细则 对获得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纾困补助的 A 级景区、 星级酒店等,区级资金给予相应配套。 (一)支持对象 1.申报企业应当是注册登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 2.申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3.获得当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纾困补助的 A 级 景区、星级酒店。 (二)支持标准 根据上海市文旅局关于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纾困 补助项目的相关文件,区级资金给予 1:1 配套。 (三)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 11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李旻 联系电话:56640277 地址:宝山区友谊路 2359 号 603 室 邮箱:bsqwljlvyou@163.com 12 附件 3 三、加大体育行业纾困力度的实施细则 支持内容 1:对符合《关于支持体育企业抗击疫情加快 恢复发展的实施细则》中支持社会资本扩大体育投资项目的 体育企业、且获得上海市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区级资 金予以 1:1 配套支持。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信用 记录良好、经营状态正常。 (二)申报材料 市级资金拨付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通过快递向宝山区体育局提交 纸质原件。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体育局 联系人:祁老师 周老师 联系电话:31197390 地址:宝山区永清路 700 号宝山区体育局一楼 13 支持内容 2:符合《关于支持体育企业抗击疫情加快恢 复发展的实施细则》中支持贷款贴息项目的体育企业、且获 得上海市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区级资金予以 1:1 配套 支持。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信用 记录良好、经营状态正常。 (二)申报材料 市级资金拨付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通过快递向宝山区体育局提交 纸质原件。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体育局 联系人:祁老师 周老师 联系电话:31197390 地址:宝山区永清路 700 号宝山区体育局一楼 14 附件 4 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给予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注册地在宝山区的企业,2021 年裁员率应不高于 2021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2.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 类)、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 的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民 办非企业、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等); 以及上海市民政局提供的宝山区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 名单内的相关机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 算,标准为每人 600 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 300 万元,限 申请一次。 (三)申报材料(线下申请) 1.《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申请表》; 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宝山区困难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表》(行业类别有异 15 议企业必须提供); 4.《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资金使用协商证明》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提供); 5.《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的情况说明》(劳务派 遣公司必须提供)。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向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线上申请。企业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 经办系统“惠企点单办”进行申请,仅需填写联系人信息,确 认企业账户信息。 2.线下申请 Ⅳ一般企业线下申请需提交《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申 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Ⅳ企业行业分类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或者 对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有异议的企业,必须先到 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联系方式附后)进行困难行业的认定。 线下申请需提交《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宝山区困难行业主管部门 认定表》。 3.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线上或线下申请都必须另外线下提 16 交《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资金使用协商证明》 、 《劳务 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的情况说明》 。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周老师、王老师 联系电话:36512559 地址:铁通路 499 号 宝山区困难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表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1 宝山区交通委 交通运输 蔡贇昊 66939234 同济路 523 号 2 宝山区商务委 餐饮、零售 倪卫榕 56173826 泰和路 245 号 3 宝山区文化和 旅游局 旅游、文化、 娱乐业、住宿、 会展 朱欧霞(旅游、 住 宿) 李灏(会展) 陈金祥(文娱行业) 56164005 33796613 66630312 宝山区樟林路 2 号北楼 宝山区友谊路 2359 号(文创产 业科) 宝山区淞滨路 1 号文旅窗口 4 宝山区体育局 体育 祁琦 31197390 永清路 700 号 17 附件 5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 升级发展的实施细则 对区内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市级评审认定 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一)支持对象 宝山区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按照企业产值增速分 档支持其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 等服务,按照市经信委评审认定的资金给予 1:1 区级财政 资金配套支持,最高 5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宝山区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政策资金申请表; 2.市级资金评审或认定文件。 (四)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企业在申报期内进行网上 自主申报。区经委通过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 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不齐。 申报网址:登陆一网通办宝山频道点击宝你惠政策直通 18 车,在“产业做优做强”栏目中选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条目(编 号 III-3-1)进行申报。 项目经网上初审后,由区经委按照一般程序开展审核。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66786231 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 175 号 邮箱:liuyichen@baoshan.sh.cn 19 附件 6 六、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的实 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2022 年新认定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 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获评的相关证书或红头批文(复印件)。(注:以 《工信部关于公布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通过复核 的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 〔2022〕191 号)、《市经信委关于公布 2022 年上海市“专精 特新”企业名单的通知》(沪经信企〔2022〕413 号)公布的 企业名单为准); 2.申报企业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流程 免申即享。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20 受理单位: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联系人:翁老师 联系电话:66786292 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 175 号 21 附件 7 七、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 励的实施细则 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 区联动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一)支持对象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生产经营均在宝山区的企业; 2.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首次成为“四上”企 业; 3.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 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标准 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 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 5 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研发费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流程 22 申报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可先将申报 材料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通过快递向宝山区科 委(行政许可科)提交纸质原件。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张哲韧 联系电话:26097746 地址:淞滨路 1 号 3 楼 304 邮箱:bskjqy@126.com 23 附件 8 八、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的实施细则 对 2023 年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工业总产值 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重点企业给予奖励。 (一)支持对象 宝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支持龙头企业升级扩容,对 2023 年首次成为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净增 1 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净增 3 亿元及以上, 给予奖励 50 万元,净增 6 亿元及以上,给予奖励 100 万元。 已申报通过《宝山区加快经济恢复重振 加快推进北转 型实施方案》第 17 条“鼓励工业企业复工达产扩大规模”政策 的企业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宝山区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政策资金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企业在申报期内进行网上 自主申报。区经委通过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 24 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不齐。 申报网址:登陆一网通办宝山频道点击宝你惠政策直通 车,在“产业做优做强”栏目中选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条目(编 号 III-3-1)进行申报。 项目经网上初审后,由区经委按照一般程序开展审核。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66786231 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 175 号 邮箱:liuyichen@baoshan.sh.cn 25 附件 9 九、支持龙头制造业企业加快生产的 实施细则 对区内 2021 年工业总产值 5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按照 20 22 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幅度予以分档奖励。 (一)支持对象 宝山区 2021 年工业总产值 5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 2021 年工业总产值 5-10(含)亿元的工业企业,202 2 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 20%-30%(含)、30%-40%(含)、 40%-50%(含)、50%-100%(含)及 100%以上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2.对 2021 年工业总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2 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 20%-30%(含) 、30%-40%(含) 、 40% -50%(含)、50%-100%(含)及 10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 3.对 2022 年工业总产值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业,经认定 给予一次性不高于 2000 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26 宝山区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政策资金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企业在申报期内进行网上 自主申报。区经委通过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 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不齐。 申报网址:登陆一网通办宝山频道点击宝你惠政策直通 车,在“产业做优做强”栏目中选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条目(编 号 III-3-1)进行申报。 项目经网上初审后,由区经委按照一般程序开展审核。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66786231 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 175 号 邮箱:liuyichen@baoshan.sh.cn 27 附件 10 十、支持龙头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 支持内容 1:支持龙头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按照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给予一定奖励。 (一)支持对象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生产经营均在宝山区的服务业 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 税信用良好,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标准 对年营收 10 亿元以上的龙头服务业企业,其 2022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在 2021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 10%,给予一次 性奖励 20 万元,同一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值为申报年度的全年数据。 (三)申报材料 宝山区龙头服务业企业资金申请表(鼓励企业做大做 强)。 (四)申报流程 28 申报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可先将申报 材料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通过快递向宝山区发 改委(产业发展科)提交纸质原件。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谭老师 陆老师 联系电话:56607293 地址:密山路 16 号 邮箱:bsqfgwcyk@163.com 支持内容 2:对区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 (一)支持对象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生产经营均在宝山区的科学研 究与技术服务业的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 税信用良好,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标准 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其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分 29 别给予 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 亿元后每增加 2 亿元,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同一法 人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值为申报年度的全年数据。 (三)申报材料 宝山区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项目资金申请表(鼓励企 业做大做强)。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可先将申报 材料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通过快递向宝山区科 委(行政许可科)提交纸质原件。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陈洁珺 联系电话:26097743 地址:淞滨路 1 号 3 楼 304 邮箱:bsqkw@126.com 30 附件 11 十一、上海市科技企业创业保险保费 补贴的实施细则 对投保上海市科技企业创业保险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保费补贴。 (一)支持对象 1.宝山区内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纳入上海市科技创新 创业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 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标准 1.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投保上海市科技企业创业保险,市区两级财政按 50%:50%比 例提供全额保费补贴。 2.被保险人是在投保人(科技园或孵化器)内注册存续 1 年及以上,投保日前 2 个年度合计营业收入达到 50 万元的 入驻在孵企业。 3.保险费用:每家被保险企业每年不超过 900 元。 (三)申报材料 保险公司出具的大保单和发票各一份。 31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按申报材料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可先将申报 材料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通过快递向宝山区科 委(行政许可科)提交纸质原件。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张哲韧 联系电话:26097746 地址:淞滨路 1 号 3 楼 304 邮箱:bskjqy@126.com 32 附件 12 十二、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 实施细则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对企业成功上市给予奖励。同时协 调解决疫情影响下企业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面临的突出困难 和问题,提升区内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 (一)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的拟上市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 营业执照,给予 100 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 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或相关交易所)正式受理的, 再给予 100 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再 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需提交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与券商、律所、会所等服务商的合同或相关证明(PDF 版 本)、证监局派出机构已受理辅导的证明(PDF 版本)。 2.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相关交易所)正式受 理后,需提交证监会或交易所的受理函(PDF 版本)。 3.企业成功上市后,需提交中国证监会或相关交易所有 关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PDF 版本)。 33 4.本区拟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且前期未申请任何上 市补贴;在海(境)外成功上市;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迁入本区 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监会或相关交易所有关同 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PDF 版本)、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海(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交股权架构图)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负责。除上述申请材料外,申请扶持资金的主体应根据 提交其他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企业在申报期内进行网上 自主申报。区发改委(金融办)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申 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 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正。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登录一网通办宝山频道,点击宝你惠政策直通车(https:/ /ywtb.shbsq.gov.cn/bszwdt/bszwdt/auditpolicy/pages/index.html) ,在金融服务支持栏目中根据企业自身上市发展实际阶段, 选择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相关条目(编号Ⅳ-2-1、Ⅳ-2-2、Ⅳ-2-3、 Ⅳ-2-4)进行申报。 受理单位: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 联系人:朱禹、杨瑛 34 联系电话:56607536 35 附件 13 十三、实施中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贴息贴 费的实施细则 对 2022 年第四季度通过宝山区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 普惠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纳入“科创贷”专项融资额度,给予 利息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宝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国家明令调 控的行业除外。 (二)支持标准 对于企业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在宝山辖区内银行发生的首次贷款纳入“科创贷”专项融资额 度范围,给予: 1.按照最高 3.4%的贷款利率给予 30%的利息补贴,补贴 期按实际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 6 个月; 2.单一企业可累计享受贴息贷款总额度不高于 3000 万 元(含); 3.对于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 的原则核定其贴息规模。 (三)申报材料 36 1.《宝山区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合同; 3.银行放款凭证; 4.银行贷款利息回单; 5.其他相关材料(或有)。 (四)申报流程 1.“科创贷”专项融资额度申报 企业与区内银行确定融资意向后,需通过一网通办“宝你 惠”政策直通车(https://ywtb.shbsq.gov.cn/bszwdt/bszwdt/audit policy/pages/index.html)进行“科创贷”专项融资额度申报, 或通过区内合作银行渠道向区发改委(金融办)直接申报。 2.区发改委(金融办)收到专项融资额度申报后,报区 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联审,定期形成 拟贴息企业名单。 3.区内银行经审贷流程对名单内企业发放“科创贷”贷款。 4.企业在完成全部还本付息后,可继续通过一网通办“宝 你惠”政策直通车自主申请贴息,或通过区内合作银行渠道向 区发改委(金融办)直接申请。 5.区发改委(金融办)根据企业实际贷款情况按照资金 拨付程序办理。 37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办) 联 系 人:朱禹、王晓艳 联系电话:56607536、66780228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密山路 16 号 邮 箱:bsq_jrb@163.com 38 附件 14 十四、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贴费 力度的实施细则 对获得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 保贷款 2000 万元(含)以下,且按时完成还本付息的中小 微企业给予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宝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国家明令调 控的行业除外。 符合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 贷款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获得市中小微企业 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贷款 2000 万元(含)以 下,且按时完成还本付息的中小微企业给予: 1.按照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 2.按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减 30 个基点给予 30%的利息补贴,补贴期按实际贷款期限 最高不超过 6 个月。 (三)申报材料 39 1.担保费发票与担保费支付凭证; 2.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 3.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 4.还款凭证(凭证或流水均可); 5.企业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年度所得税清算 表; 6.其他相关材料(或有)。 (四)申报流程 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宝你惠”政策直通车(https://ywtb.sh bsq.gov.cn/bszwdt/bszwdt/auditpolicy/pages/index.html ) 在 线 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步申请担保费和利息补贴,审核通过后 予以拨付。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办) 联 系 人:朱禹、王晓艳 联系电话:56607536、66780228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密山路 16 号 邮 箱:bsq_jrb@163.com 40 附件 15 十五、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 支持内容 1:支持“单体竣工提前验收”。优化竣工验收 流程,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规划资源 和消防验收完成后,先行完成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的竣工验 收,支持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尽快投入使用。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经区科创委产业准入审批的项目和部分存量转 型项目。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 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 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3.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信用等级低的企业等投资建设的 项目。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22〕24 号);《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 点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沪 41 建审改〔2022〕1 号)、《关于加快本市建筑业恢复和重振 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22〕315 号);《宝山区 2022 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行动方案》(宝府〔2022〕15 号)。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测绘报告; 2.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参建单位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证; 4.在建区域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5.消防验收资料; 6.建设单位承诺书。 (四)申报流程 1.前期咨询服务。有单体竣工提前验收意向的投资人或 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 心窗口申请咨询,也可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相关审批服务部 门(单位)上门服务,召开专项咨询会议,提出实施意见,一 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 指导做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提前验收。区审批审查中心牵头召集区建设管理 委、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赴现场踏勘,参加相 关验收,相关验收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于 3 个工作日内出 具行业审查意见或监督意见。建设单位对其他需要验收的项 42 目作出符合相关验收要求的承诺,其他专业验收部门在项目 末期验收时,再予以核验。 3.提前办理后续审批。根据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 专业部门审查意见或监督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装饰装 修等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末期验收时,区建设管理委组织 相关验收部门开展综合竣工验收,统一组织验收。 4.提前办理营业执照。提前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将区建 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行业审查意见作为企业住所证明, 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市场局可容缺 受理,提前向企业核发相关证照,待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合格通知书等房屋用途证明文件补齐后归档。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宝山区建设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人:黄晶 联系电话:26097858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 1 号宝山区行政服 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单一窗口 1-5 号窗口 邮箱:bsjgwxfbg@163.com 支持内容 2:全面推进重大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支 持产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后立即取得四证,即建设用地规 43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支持对象 被列入区发改委认定的年度社会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 清单的项目。房地产项目条件具备也可参照实施。政府投资 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 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除外。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 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 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3.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信用等级低的企业等投资建设的 项目。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22〕24 号);《宝山区 2022 年优化营商环境 创新试点行动方案》(宝府〔2022〕15 号)。 (三)申报材料 44 1.施工许可申请表(本次申请范围);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或“多证合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 5.《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四)申报流程 1.前期咨询服务。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可 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窗口申请咨 询,也可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单位)上门 服务,召开前期咨询会议,提出项目建设意见,一次性告知 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指导做 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同步办理各类招投 标、中介服务事项手续。 2.设计方案阶段。针对社会投资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 项目,提前进行设计方案咨询并确定。同步进行施工许可阶 段需要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等各项材料的准备、确认。 3.施工许可阶段。设计方案批复后,在联审平台统一受 理施工许可申请,同步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施工许可审批。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 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选择全过程工 45 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宝山区建设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人:周杰弘 联系电话:26097848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 1 号宝山区行政服 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单一窗口 1-5 号窗口 邮箱:bsqjgck@163.com 支持内容 3:全面实施“桩基先行”,即桩基基础工程施 工发包中,包含基坑围护措施。 (一)适用对象 全区各类建筑工程。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加快本市建筑业恢复和重 振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22〕315 号)与《进一步加 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沪建建管〔202 2〕445 号)文件精神,提出相关实施意见。 (三)申报材料 46 1.施工许可申请表(本次申请范围);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或“多证合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 3.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4.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 5.《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四)申报流程 桩基础工程单独施工发包的建筑工程,企业按照申报材 料目录要求,准备有关材料,通过联审平台申请办理桩基础 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宝山区建设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人:徐思远 联系电话:26097819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 1 号宝山区行政服 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单一窗口 1-5 号窗口 邮箱:bsqjgck@163.com 47 附件 16 十六、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的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既有项目 以下类型的既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 租赁住房:Ⅳ租赁住房用地(含非居住存量建设用地转型为租 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 设的租赁住房;Ⅳ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Ⅳ 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合规纳 管的改建租赁住房;Ⅳ居住用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建设的其 他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已建成的项目应提交:Ⅳ《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Ⅳ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不 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2)在建的项目应提交: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申请表》;Ⅳ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 载的建设项目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3)其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应提交:Ⅳ《保障性租 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Ⅳ建设单位营业执照;Ⅳ《不动产 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 应提交与产权单位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 48 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 发布前,项目已由区政府同意纳管为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Ⅳ 区政府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组 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2.新实施项目 (1)一般认定程序 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 用地或建设工程手续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 申请项目认定。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提交:Ⅳ项目认定申请表;Ⅳ建 设单位营业执照;Ⅳ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单位 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区级以上政府关于项目地块建设单位初 步意向的意见材料(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2)简易认定程序 建设单位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 15%的比例配建保障 性租赁住房;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 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已 明确建设内容为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提交:Ⅳ项目认定申请表;Ⅳ建 设单位营业执照及土地出让合同。 3.新实施的非居改建类项目认定 49 非居住存量房屋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由非 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单位提出认定 申请。 申请材料: 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Ⅳ房屋不动产权证或 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实施改建 的委托授权书(如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有) ;Ⅳ不 动产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属的合法权利人等相关实施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代 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Ⅳ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单 位及拟改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具体技术方案、相关管理预案 等内容,并对生态环境影响、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内容进 行分析和评估。 (二)申请认定流程 1.建设单位按认定项目类型,将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扫描件或通过快递向宝山区房管局提交纸质原件。 2.项目由宝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 按照项目类型进行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优惠政策支持 1.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支持乡镇 统筹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等区域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50 保障农民集体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联营、 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稳妥推进通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以及收益分 配和利益平衡机制。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在联合 认定且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公共服务和市 政交通等配套设施可承载、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 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原划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 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 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加强统筹规划,将各 产业类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 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 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 土地价款。对既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经 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可以办理保障性租 赁住房认定手续。对新实施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 赁住房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房屋管理、规划资源、建设管 51 理、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查改建方案后,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认定手续以及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竣工后实施 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 期限应当达到 5 年以上。 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继续配建不少于 5%的保障性住房, 无偿移交政府,主要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配建不少于 15% 的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 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并鼓励各区统筹配建面积,集中实 施配建。集中实施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先于商品住 房供地或者同时供地。单独选址的租赁住房用地,主要用于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土地出 让价款可以分期收取。 2.财税支持政策 按照政策申请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 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优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 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分配使用,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中认定纳管 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予以重点支持。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单位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汇总提供税务部门。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 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 52 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 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 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 4%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3.水电气价格政策 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 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 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 汇总提供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4.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 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 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落实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积 极配合推进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 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 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 53 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支持力度。 在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安全和规范运行的前提下, 试点推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 投资信托基金。 5.国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国资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和“稳 定器”“压舱石”作用。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有企 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 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主业从事住房建设的市、区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集中新建全自持租赁住房的主力军作用。 对市、区国有企业参与的上述专项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对业 绩指标的影响,由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 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 6.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在 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 户籍)或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 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街道(乡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 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 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 54 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人:杨金秀、朱佳华 联系电话:56118065、56675550 地址:盘古路 572 号 55 附件 17 十七、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的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二)支持标准 形象进度符合预售标准(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申请区县用表 2.上海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情况表、网上预约单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不动产权证(土地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工程进度鉴证报告 10.建筑面积测绘明细表(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11.与本市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机构签定的预售款监 管协议,监管证明 12.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含沪房管市〔2009〕213 号文 规定的内容,按格式文本书写) 56 13.住宅项目申请预售还需提供一房一价表 2 份及定价 依据 1 份 14.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含设备与装修标准附件,全装 修住宅该附件应使用范本,含特殊约定条款) 15.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承诺书 16.销售人员“上岗证”或“岗位资格证书”(三本及以上, 代理公司销售,还应提供销售代理合同) 17.水电煤等配套己落实的有关证明 18.房屋使用公约、前期物业中标证明与所聘物业管理公 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9.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请标注门牌号与施工号) 20.地名使用批准书 21.路名(弄)楼牌通知 2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收件收据 23.商品住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认定文件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按目录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提交宝山区房 管局。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人:王骏良 联系电话:56118037 地址:盘古路 572 号 57 58 附件 18 十八、着力保就业保民生的实施细则 支持内容 1: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 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支持对象 1.注册地在宝山区的用人单位。 2.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 记失业 3 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 2022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 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 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等)。 (二)支持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 2000 元,吸纳同一名补贴对象只能享 受一次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 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企业不需要申请。劳务派遣公司需线下提 交《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资金使用协商证明》、 《劳务 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的情况说明》。 (四)申报流程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免去用人单 59 位申请环节。(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周老师、王老师 联系电话:36512559 地址:铁通路 499 号 支持内容 2: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扩岗 补助。 (一)支持对象 1.社保缴费地在宝山区的企业。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期间,招用毕业时 间为 2022 年 1-12 月且取得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期间,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本市登记 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 业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不包括机关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专门承担 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等)。 (二)支持标准 60 补贴标准为每人 1500 元,吸纳同一名补贴对象只能享 受一次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 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企业不需要申请。劳务派遣公司需线下提 交《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资金使用协商证明》、 《劳务 派遣单位申请就业补贴的情况说明》。 (四)申报流程 一次性扩岗补助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免去企业申请环 节。(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周老师、王老师 联系电话:36512559 地址:铁通路 499 号 61 附件 19 十九、加大知识产权政策支持的实施细则 支持内容 1:对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 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贴息的财政补助。 (一)支持对象 宝山区内各类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财政补助,同一申请人 当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3.贷款利息支出证明。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按贴息补贴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可先将申报材料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通过快递 向宝山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提交纸质原件。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宝山区知识产权局 62 联系人:张洁 联系电话:56677880 转 80110 支持内容 2:对企业实施核心专利或商标购买知识产权 保险进行贴费的财政补助。 (一)支持对象 宝山区内各类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照知识产权保险实际支出保费额给予 50%的保费支 出,同一企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 3.保费支出证明。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按贴费补贴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可先将申报材料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通过快递 向宝山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提交纸质原件。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63 受理单位:宝山区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张洁 联系电话:56677880 转 80110 64 附件 20 二十、落实税收优惠 落实税收优惠(1)—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 (一)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 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 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二)支持标准 1.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 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 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 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 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 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 65 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 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申报材料 1.《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 4.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及其复印件; 5.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 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2)—支持广告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细 则 66 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 2022 年第四季 度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50%给予资金支持。 (一)支持对象 本市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二)支持标准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 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 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 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 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三)申报材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若从事广告服务且有抵扣项目,还需《应税服务减除 项目清单》。 (四)申报流程 1.所有报表加盖公章,至办税服务厅(场所)窗口办理; 2.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后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 及缴纳—其他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路径进行办理。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67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3)—支持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 的实施细则 支持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等“六税两费”。 (一)支持对象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型微利企业; 3.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标准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 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申报材料 无 68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行申报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支持内容 2:对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 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支持对象 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 (二)支持标准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对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 照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三)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69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 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 交《退(抵)税申请表》。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4)—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的实施细则 对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 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 100%加计扣除政策。 (一)支持对象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设备、器具的。 (二)支持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三)申报材料 无需申请,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 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70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 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 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 台账。 (四)申报流程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 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预缴申报时,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和《资 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 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 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 表》(A201020)第 2 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 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 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 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 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 3 行第 5 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71 (填写 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 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 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 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 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 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4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 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年度汇缴申报时,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资产折旧、摊销 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 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5)—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实施细则 72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至 2 023 年底。 (一)支持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 (二)支持标准 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申报材料 申报车辆购置税时,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征政策。 (四)申报流程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6)—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申报出口退税纳税人 (二)支持标准 73 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 2022 年办理正常出 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5 个工作日内;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 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 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在 3 个工作日内。 (三)申报材料 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无需报送材料。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提出出口退(免)税 申请。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7)—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 的实施细则 支持内容 1:对现行按照 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 用的行业将 2022 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 100%。 (一)支持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包括: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 74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 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现行按照 75% 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 2022 年第四季度扣除 比例统一提高到 100%。 (三)申报材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 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 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 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 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 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 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75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 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四)申报流程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 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 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 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 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 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 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 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 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 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76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支持内容 2:落实国家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制 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 费”,2022 年 9 月 1 日起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 (一)支持对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 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 费 100%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标准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 等“五税两费”,2022 年 9 月 1 日起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 77 (三)申报材料 无 (四)申报流程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 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 2022 年 2 号公告规定享受延 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 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 4 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 年 11 月和 2022 年 2 月延缓缴 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9 月 1 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 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支持内容 3: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 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 2 个工作日。 (一)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纳税人 (二)支持标准 78 自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制造业 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 2 个工 作日。 (三)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 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 交《退(抵)税申请表》。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8)—减轻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负担的实 施细则 自 2022 年第四季度起,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 0.5 个百分点。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全面 推行“免申即享”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缓缴 2022 年 9 月至 11 月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一)支持对象 79 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 (二)支持标准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对本市参加职 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所属期 2022 年 9 月至 11 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四)申报流程 1.电子税务局; 2.社会保险费客户端。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落实税收优惠(9)—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开票试点的实施细则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开票试点范围,2022 年内,实现全市开票量最集中的重点企 业和高信用低风险的优质企业“全覆盖”,更大力度支持和满 足市场主体合理用票需求。 80 (一)支持对象 纳入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纳税人 (二)支持标准 自 2022 年 5 月 23 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 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 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全电 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 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 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试点 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 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 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三)申报材料 无 (四)申请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1-12366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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