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1).doc
泗洪县人民政府文件 洪政规发〔2022〕1 号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泗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泗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 十八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 执行。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1 — 泗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 乡村振兴、推进村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 农〔2021〕121 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 号)、《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 号)和《宿迁市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办法(试行)》(宿农规〔2020〕1 号)等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 指本县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 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 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 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第三条 — 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依 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 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 依法独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新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拟定章程。章程应当载 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 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 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 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 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 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 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 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 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的监督指导。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 术培训和审计监督。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 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管理机 构(或代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3 —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 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 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 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 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 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 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 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各部门投资兴建的农村 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二章 第九条 组织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成,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 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 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 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 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 — 4 — 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 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负责召 集成员(代表)大会,拟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 要事项方案,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 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管理机构成员每届任期 5 年, 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 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成员(代表) 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方 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分配方案、留 用地使用方案; (五)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六)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 (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 5 — (八)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资产运营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具体包括:成员集体 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 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 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成员 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及接受捐赠、 资助形成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侵占和破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 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股权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 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 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以及增加 集体积累发展集体经济。个人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之间继承、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股 权继承、转让的需报县、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时 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系统”同步更新。设置集体股 所占比例由组织章程确定,一般不得高于总股权的 30%。 — 6 —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 12 月 31 日为清查时点, 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 到账实相符。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可以进行资 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 估。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社会评 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须向全体成员 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则上要提取折旧,计入 当年的相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 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 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 资源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 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 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监管 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资源名称、 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任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 7 —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 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 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 台)规范化建设,建立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集体资产都要进场 交易。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完善农村集 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 案登记、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运营进行监督,及时将相关信息导入“宿迁市农村集体三资网 络化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固 定资产的购置时间、金额、规格型号、可使用时间、使用部门及 使用人。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负责。当使用人调 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上进行记录,以明确责任。使 用人对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按照规定进行 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进行原因分析,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 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 — 8 — 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 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 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 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 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 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 户,同时配备“阳光村务卡”,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 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在全县所有村实行非现金结算的基础上,进一 步规范“阳光村务卡”使用。要进一步明确结算范围。“阳光村 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结算(包括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 费、会务费、培训费、报刊费、办公用品、水电费等项目)。要 进一步加强备用金管理。“阳光村务卡”实行备用金制度,开卡 后可一次性打入最高 3000 元的备用金供日常村务开支,严禁提 现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 — 9 — 收入都必须先缴入账户,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或 使用“阳光村务卡”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确实需要通过现金结算的,单笔交易在 1000 元以内,或符 合国家现金使用管理范围的,经理事长同意,可由现金出纳员从 银行提取等额的现金进行交易。 会计于每月末到银行进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监事会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 情况,核对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公章、财务专用章、私人印鉴章;各种印章应采用“专人 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在资产租赁办理、土地承包等经济合 同签订时,必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至少 3 人)同 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银行开立账户、村级日常收付款等财务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向银行开立账户,要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理事长 及会计印鉴,银行支取现金及转账业务必须同时加盖上述三个印 鉴方可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范围: (一)村集体原有积累; (二)发包、租金、拍卖等上缴收入; — 10 — (三)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补偿收入; (五)补助收入; (六)扶贫救济款收入; (七)补贴、资助、捐赠款等; (八)各项专项资金; (九)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 (十)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管理范围: (一)集体经营支出; (二)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支出; (三)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四)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五)管理人员报酬支出; (六)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七)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八)报刊费支出; (九)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组 织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内 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 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财务预算方案要经 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 — 11 — 核批准后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 的,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乡镇 (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 予以公布, 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村级资金出现结余,应用 于偿还债务或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各种收入时,要手续 完备,开具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格式的收款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各项收入由村会计收取,收取当日全部缴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缴存,不得坐收坐 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三十二条 坚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乡镇、县级部门到村 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 工作联系等均列入村级公务活动范围。在村级公务活动中必须执 行“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或用 于村干部之间的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 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严禁用集体资金发红 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及各种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送上级机关和公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按规定应取得合 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 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乡镇有关机构 — 12 — 或者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差补助标准。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公差,经理事长、副理事 长(或理事会一名其他成员)及监事长审批同意。出差住宿费凭 发票报账,差旅费标准参照国家行政事业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乡镇召开村干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开支补贴或发生招 待费,需要就餐的由乡镇统一安排。 严格控制各种补贴和奖励的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 员领取各种补贴和奖励必须有政策依据。上级下派的干部,原则 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发放津补贴;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 长、会计人员享受固定补贴,其他人员实行误工补助,误工补助 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情况,在 100 元 /天的指导标准以内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通 过形成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报账。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理事长、副理 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制,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列支。所有收支单 据必须经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共同审批,执行“两笔一章” 制度,经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计后,方可入账。严禁将 一笔交易分割成多笔交易进行审批。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 有效的票据,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资产资源经营、 — 13 — 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及单笔金额 在 5000 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审 核通过,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凡是各种征地、 拆迁补偿费用或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实施的各类专项 资金均应拨入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为由,借村 集体银行账户过渡,套取国家集体资金;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 用属于村(组)集体的部分应以转账形式拨入账户,属于农户个 人的部分相关部门应以“一卡通”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到个人账 户;各种项目必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出,并张榜公 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每年最高不得超过 2000 元;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工作需要, 可装一部公用电话,但必须严格控制话费,由各乡镇(街道)农 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按村核实一个标准,公布到村,超支 不补。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 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 “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 部门审核或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 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六章 — 14 — 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 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 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 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四十条 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 面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 结算和兑现,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 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当年实现的总收入扣除当年 的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采取“权责发生制”方法计算,其中: 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 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分配; 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二)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 的款项、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 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 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不断完善规范收益分配方式,减 少实物分配,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份分配转变,建立与经营效 益挂钩的、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 (四)根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要求, — 15 — 对有经营性资产、可分配收益较为稳定的村,逐步开展股份合作 制改革工作。原则上于每年 3 月底前开展上个年度的收益分配工 作,并于 4 月底前通过银行转账兑现成员分配款项。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 留问题、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扶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 所占比例由组织章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数的 30%。 第四十一条 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 体资产股份,作为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可收益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审 核工作,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 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须经该组 织监事会审核(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审 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前反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 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 16 — 平台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会计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后,退出原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原村级财务 账目整体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现金出纳 人员,会计与现金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级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财会人员离任应办 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 部门存档。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遵 守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 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 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 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二)所有财务事项要实行理事会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和上报财务报表及各类农村经 济统计报表。 第八章 民主管理 — 17 —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 定,行使监督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将财务收支、集 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费、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 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 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 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进行核 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 以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 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 大会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会议有全 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会议修改章程、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 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 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县 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 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 — 18 — 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 计。 审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对外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 债权债务、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体 资产管理运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以 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和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 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 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代表印鉴。 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将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 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 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管 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 — 19 — 案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17 年 2 月 8 日印发的《泗洪县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 —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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