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职称申报填报要求.doc
2017 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系列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填报《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系列()级专业技术资 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以及《重庆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清单上已填写内容不再填写,只填写未填内容)。评审表填完后用 A4 纸双面打 印,一式 2 份,公示表电子档发到 cqgcrsc@163.com,统一打印。用表见“上报 材料”中的附件 1。 2.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填报《重庆市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表》和《重庆市实验技术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 表》以及《重庆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清单上已填写内容不 再填写,只填写未填内容)。评审表填写完后用 A4 纸双面打印,一式 2 份,公示 表电子档发到 cqgcrsc@163.com,统一打印。用表见“上报材料”中的附件 1。 3.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重庆市 __系列_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以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料目录》(目录上已填写内容不再填写,只填写未填内容)。评审表填写 完后用 A4 纸双面打印,一式 2 份,并贴上照片,公示表电子档发 cqgcrsc@163.com,统一打印;申报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电子档 也要发至 cqgcrsc@163.com。凡申报工程系列的人员还需撰写政治思想和业务工 作总结一份。用表见“各系列上报材料”中的附件 1。 4.申报图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重庆市 __系列_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以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料目录》(目录上已填写内容不再填写,只填写未填内容)。评审表填写 完后用 A4 纸双面打印,一式 2 份,并贴上照片,公示表电子档发 cqgcrsc@163.com,统一打印;凡申报图书系列的人员还需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或成 果总结一份。用表见“各系列上报材料”中的附件 1。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学术论文、著作按以下要求审验: 1.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中国]留学服 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进行认证,网址:renzheng.cscse.edu.cn。 2.学术论文(著作),须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 www.wanfangdata.com.cn)、“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www.cnki.net)、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址:www.cqvip.com)等主流数据库检索、 审验并打印上报。暂时不能在网上查证的,应提供由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包括期 刊封面、扉页、完整目录、版权页、正文、封底等,并在封面注明“本人承诺论 文属实,如有假本人承担责任”,同时签署本人名字。 3.出版的教材、专著,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www.gapp.gov.cn)中的“办事服务”“栏目下方的“CIP 数据核字号”进行检 索、审验并打印上报。暂时不能在网上查证的,应提供由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包 括出版物封面、版权页、目录、能代表最高学术水平的正文内容、封底等) ,并在 封面注明“本人承诺教材(或专著)属实,如有假本人承担责任”,同时签署本人 名字。 三、报申报材料时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 1.报申报材料时,须提交职称计算机考试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出版教材和专著原件、科研课题结题证书原件、评审条件要 求的其它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各种获奖、成果证明原件,相应部门审核后退回。 2.报申报材料时,除提交原件外,还须提交以下各类复印件以便评审会评审 用,所有复印件用 A4 纸复印。 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材料只返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其余申报材料都 不返还,由职改办统一销毁,因此请自己做好备份。申报材料须提交以下复印件: (1)须提交任职资格材料复印件,请按任职资格材料复印件封面要求,按 顺序装订,其中“继续教育登记卡”双面打印,各系列任职资格材料复印件封面 见“上报材料”中的附件 2。 (2)须提交学术论文、教材、专著、科研课题、工程项目、各种获奖、成 果证明,及评审条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学术论文、专著和教材的 复印方法为:论文要复印封面、扉页、所有目录(包括英文目录)、版权页、文章、 封底,然后左边装订即可;专著和教材要复印出版物封面、版权页、目录、能代 表最高学术水平的正文内容、封底等。 (3)提交的学术论文、教材、专著、科研课题、工程项目、各种获奖、成 果证明,以及评审条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按顺序分类,在左边装订, 各系列上报材料复印件分类装订封面见“上报材料”中的附件 3。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