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为扎实有序推进宅基地试点改革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现将《五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9 日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适应农村金融改革步伐,依法稳妥规范做好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工作,有效防范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 号)、《中国人 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金 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 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政 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 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 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原则、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按照“依 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要求开办。 (一)依法有序。要紧跟国家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续优化完善管理办法,做到依 法有据、有规可循,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 押贷款业务; (二)自主自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在确保农民基本居住权 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由农民自主自愿决定申贷和抵押,使农民 充分知情受益; (三)稳妥推进。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盘活农村住房抵 押融资属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四)风险可控。要结合实际,充分调研评估市场需求、信用 环境等情况,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有序开展。 第四条 贷款对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 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从事规模化种养殖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其他农村优质个人客 户。 持有五原县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以宅基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为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 申请人除符合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要求的条件外,还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无权属纠纷, 依法拥有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 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 有权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用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 款应优先用于农牧业或农牧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贷款额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 款额度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资信状况、偿债能力, 并根据房屋用途、房龄、评估价值、宅基地状况和变现难易程度 等因素合理确定。试行期间,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 款期限根据生产用途、经营周期和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于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用于支付农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加工收购 或劳务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对用 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置机械设备、投入仓 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牲畜饲养等资金周转期限较长行 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试行期间,贷款到期日期不得 超过 2024 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 款试行期间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自身的运营成本以及风 险控制水平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类客户贷款的加权利率。 第十条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归还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共有人。 第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 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能获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权属 证明材料; (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需取得归属农村经 济组织的书面同意,具体参照附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能与农民住房所有权同时设定抵押。 第十三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得设定 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或禁止流通、转让的; (三)被当地政府列入拆迁规划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四条 抵押率。银行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 能力、抵押物地理位置、市场价格、抵押权实现难易程度和贷款 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抵押物评估可采取自评、双方协商和委托第三方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 值。价格评估应综合考虑房屋地理位置、结构、用途、房龄和变 现能力等客观因素。 抵押价值的确定一般原则:目前,由于我县农村住房财产权 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抵押物的价值主要参考农民住房财产的建筑 成本, 目前我县的农房建筑成本评估价值初步定为 600-1500 元/ 平方米区间。贷款额度=房屋建筑成本×建筑面积×抵押率。 第十六条 签订抵押合同后,银行应与抵押人在不动产登记 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在 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抵 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 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 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抵押贷款,除提供基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 并抵押及处置的书面证明; (三)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抵押及处置的书面证明; (四)以已出租的农民住房抵押的,同时提供借款人与承租人 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出租人同意抵押和同意抵押权优 先实现的承诺书; (五)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除按 照相关制度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外,还应突出以下 重点: (一)贷款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 营是否正常,预期收益是否较好,借款人及其家庭是否具有较好 的财务收入,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权属 是否存有争议,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是否能够变现等; (二)贷款审查。通过交叉验证或其他方式,审查借款人主体 资格是否满足业务准入条件,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合法稳定,贷款 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抵押物评估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押物是否能变现, 长期稳定居所和其他抵押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三)贷款审议、审批。可结合分支机构当地经济环境、风险 管理水平,适当简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审 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借贷双方应按照各金融机构贷款管理 基本制度要求,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 下内容: (一)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所抵押的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 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 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 偿债务; (三)借款人为抵押农民住房的管理责任人,在抵押期间有义 务确保抵押财产的安全。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 检查已抵押农民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应严格按照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合 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抵押档案,定期回访、实地查看,密切关注市场供需变化及对借 款人经营收入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风险。条件成熟的应与村委会签订监管合 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一)首次贷后检查。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 15 日内进行 首次贷后检查; (二)日常检查。贷后检查原则上要求按季度开展; (三)当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下降或抵押物价 值发生变动等风险预警信息时,应适当提高贷后检查频率。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信号报告制度。 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照规定 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抵押物流转权能受限,对信 贷资金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出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对抵押物价值或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的; (三)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或被查封,借款人又未能提供 其他合法、足值担保,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的; (四)借款人长期不在本地或全家迁离本辖区的; (五)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 (六)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 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及 价值不削弱的情况下,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展期或续贷。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法院不支持农民住房抵押权的判决,造 成抵押权实现困难,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 不良率超过 3%的分支机构,暂停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或按照 约定出现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贷款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配合当地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 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 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 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无法与借款人达成一致意见处置抵押农民住 房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 押及处置的书面证明。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抵押同意书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证号: )因融资需 求申请贷款。该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坐落于五原县 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一并进行抵押,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并在该成员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 抵押权的情况下,对该住房财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处分, 以偿还贷款债务。 经充分讨论研究,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成员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给 将上述宅基 银行及其授权的分 支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同意由抵押权人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负责人/主任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