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复旦大学本科期末考试试卷规范.doc
复旦大学本科期末考试试卷规范 (试行) 一、命题 1、各院系所有课程考试的命题,都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其覆盖面、难易度、题 目量、水平相当的 A 和 B 两套试卷和标准答案,两套试卷中内容相同的题目不得 超过 5%,三年之内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 10%(从 2005 春季学 期开始执行) 。命题教师须于考试前一周,把出好的试卷交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 定后,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系主任任选一套为期末考试用卷,另一套由院系封存 留作补考用。 2、为规范全校期末考试试卷的制作格式和归档管理的严肃性,现教务处拟定 试卷的统一抬头(见附件 3),请各院系遵照制作。为便于统一要求,各院系原则 上不要自行设计试卷抬头,该试卷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 试卷一定要电脑打印,经校对无错误后,印刷、装订、封存。试卷使用后,对 多余的空白试卷必须及时销毁,不准向外发放。 3、各院系用于期末考试的 A、B 试卷和批阅过的试卷都必须妥善保存,试卷将 作为上级部门对学校、院系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的重要资料。 4、公共政治课、公共外语课、高等数学、法律基础、军事理论课程实行统一 命题。注意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二、阅卷、成绩评定、成绩登录以及试卷分析要求 1、一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应该呈正态分布。其中,优秀率(A 和 A-)不超过 30%,如果优秀率需超过 30%,任课教师必须写出本课程详尽的学习状态分析报告, 交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优秀率上限最高不得超过 40%,学习状态的分析报告 必须作为教学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任课教师应该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公平、科 学地评阅试卷,所评定的成绩应能客观地、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情况。 2、凡是未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成绩登分表”上注明“缺 考” 、“缓考” 。 试卷必须用红笔批阅。每一题都须有批阅记录,每一题的扣分记录在试题的 4 右侧;得分记录在试题的左侧,最后将各题得分记入试卷首页的“得分栏目”内, 并计算总分。考核方式如是论文形式,教师需对论文认真批阅,提出批阅意见, 并附评分依据。 如果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只占本课程成绩的一部分,任课教师务必在“成绩 登分表”上注明。 3、任课教师应该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 5 天内,将成绩评定完毕并交教务 员及时登录。各院系都应在 1 月 30 日前,将全部成绩登录完毕,并寄给学生家长。 4、各院系教务办公室要严格保管好原始试卷和成绩单,不宜公开张贴学生的 考试成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涂改试卷成绩,不准遗失也不准随意查阅试 卷。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书面向本院系教务 办公室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两人以上核查成绩, 但不可查阅试卷。跨院系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院系教 务办公室办理。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再受理核查成绩事宜。 5、对试卷分析,可以使任课教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更好地了解命题 的难易度、知识的覆盖面以及区分度,使命题内容更加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做 好这项工作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三、试题的保密、装订和保管 1、学校用于期末考试的试卷属保密材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 院系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应认真做好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对考试试卷的命 题、印制、分送、保管等各环节承担保密管理责任。 2、各院系在组织考试前,应对命题教师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加强 保密教育,对考试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参加命题的教师不得参与或 授意他人进行与本课程考试命题有关的辅导、点题培训等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做 出类似行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命题工作结束后,原始试题载体、试卷和标准答案应存放在保险柜中,并 由专人负责保管。考试前如发生试卷泄密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教务处报告,由 教务处向主管校长请示处理意见,并进一步追查有关事故责任。 4、试卷的印刷、装订、封存工作,各院系要安排两名工作人员操作,试卷经 检查清点无误后密封存入指定的保险柜。废卷及多余试卷应当场销毁。命题教师 5 和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有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 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换试题内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任课教师中有子女或亲属 参加考试的,该教师应回避该课程的命题任务。 5、评阅后的试卷不准发给学生,由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登记、装订成册并归 档保存,与试卷同时装订的材料有:⑴.学生名册(暨任课教师成绩登分表);⑵. 空白试卷(包括 A 卷、B 卷)、答案及评分标准;⑶.学生考卷(按照学生名册排 列) 。该课程如有补考,补考考卷附在最后,补考学生成绩登分表附在学生成绩登 分表之后。 6、试卷的保存期为该专业学制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上再加一年。补考试卷的 保存期与正常考试试卷相同。试卷保存期满,由院系指派专人按保密文件规格统 一销毁,并在登记册上注明销毁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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