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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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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皖政〔2021〕3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审 批内容包括: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 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 35 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 70 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 工作。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 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 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再委托。 (一)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 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工 作方案,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负责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 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 机关承担。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加盖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用地批准情况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并按年度报告工作情况。 (二)省自然资源厅对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 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 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强化工作 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委托事项审查标准和用地报批统一格式文本,完善用 地网上审批系统。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的用地审批事项 继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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