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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号-关于印发《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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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庐 山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文件 庐 山 市 财 政 局 庐安办发〔2022〕72 号 关于印发《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安全专业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根据省、九江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经市领导 同意,现将《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庐山市安全生产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庐山市财政局 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6 日 - 1 - 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 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 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江 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九江市安全生产领 域举报奖励办法》(九安办发〔2022〕44 号)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 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九江市规范性文件对 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 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 - 2 - 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办理和奖励等工作。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 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 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 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 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 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 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监管部 门举报。 (四)分级负责。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 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24 小时受理举 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 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 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 办理和答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 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 - 3 - 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登记、核实、评估, 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 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等规定的原 则进行认定,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违规建设、边建设边 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 - 4 - 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 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没有获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 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 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 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 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规定的。 (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 道路交通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 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5 - 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 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 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 应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 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 名称、所在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 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 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三章 举报渠道 第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 6 - 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 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网站、微信平台、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 “随手拍”等形式举报。 第十条 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 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单位内部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 首先向本单位管理人员反映,本单位不予处理的,按本办法 规定向监管部门举报。情况紧急的,或者本单位故意实施违 法行为导致举报人不便于向本单位反映的,可以直接向监管 部门举报。 第四章 举报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 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 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 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 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 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下 - 7 - 级部门核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部门。 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 的,应由同级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 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 报事项,受理单位应直接或指定属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现场处理或行政强制等措施防范事故 发生。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 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按 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定期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 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 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 不得超 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 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 一步核查措施。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及“物质 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 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 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其中, 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 - 8 - 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 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 励 50 元,每次累计 500 元为限。 (二)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 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 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四)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 础上上浮 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兑现奖励时,需要填写《庐 山市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审批表》《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领取)单》 。 第十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 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 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 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 - 9 - 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 和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 报的。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的,应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 围。不得以举报代替应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 60 日内凭举 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 - 10 -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 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 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 30 日领取。 内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可以证明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关 系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奖金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 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 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 源;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 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 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 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 11 -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举报 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 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 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每季度首月 9 日前,向同 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年初首月报上年度)举报奖 励统计情况。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完成本地区举报奖励统 计情况后,应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及时上报。 市安委办要定期组织对本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情况进行 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 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 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大对安 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 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 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由受理举 报的监管部门组织发放。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 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 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12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每年安排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 金,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付县级受理 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庐山市安 全生产举报制度(庐安办发〔2019〕3 号)《庐山市安全生 产举报奖励制度(庐安办发〔2019〕4 号)同时废止。 - 13 - 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编号:(202 )第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 方式 受理人姓名和时间 举报人 被举报企业 受理情况 领导批示 移交人 姓名 时 间 接收人 姓名 时 间 移交记录 办理结果 及反馈情况 - 14 - 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202 )第 号 案件编号及 名称 案件情况 举报人 业务股室 意见 举报时间 根据《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经审核,给予举报人 奖励,拟奖励金额 (大写),¥ (小 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务办公室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分管财务领导 意见 - 15 - 主要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领取)单 编 号 : ( 202 ) 第 号 案件编号及名称 大 写 小 写 奖励金额(元) 领取人 (转账汇款此项不 填,另附转账凭证) 今收到举报 事项奖励金额 元。 收款人: 年 今发放举报 事项奖励金额 月 日 月 日 元。 财务办公室 财务科: 年 - 16 - 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6 日印发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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