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政〔2015〕28号关于印发濮阳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濮县政〔2015〕28 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濮阳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 濮阳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 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由县 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等 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 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八类。 其他行政主体列入权力清单实施范围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 整、权力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力项目数量、 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机关、实施依据、运行流 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股室、办 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2— 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充分 论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管理机制 在濮阳县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领导 小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 作机制。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信 息公开工作。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日常组织及 调整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 监督及行政权力调整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工作。 县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中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查,规 范权力运行中收费标准和依据。 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权力行为规范、效能监督等工作。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权力调整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效 能监察,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违规违纪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县督查部门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行政行为进行督查。 县行政权力行使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的报批 —3— 实施及公开运行等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动态调整 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取消、增加、变更、下放管理层 级等方式,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修订或变更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规文件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与办理行政权力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 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运行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 —4— 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三)办理行政权力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 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调整程序 申请。行政权力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行政权力行使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 请。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申请 7 个工作日内组 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分别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 确认。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 见,提出最终调整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调整意见书,同时修改 该单位权力清单。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向濮阳县推行政府权力清 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领导小组报告权力清单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布。机构编制部门对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要 及时更新并公布。 —5—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需要调整时, 相关行政主体应及时申请, 对由于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行政主 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需要调整时,相关行政主体未按时申请 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各部门各单位 一律不得行使。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调整本单位行政 权力清单内容。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 自行更改行政权力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 权力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敦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察部 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权力清单的 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县机构编制部门、 各行政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通过公布投 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 见和建议,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6—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监督制度,县机构编制部 门应当会同县监察部门、督查部门、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加 强监督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随权力清单的 动态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7—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1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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