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依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建立的国家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依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建立的国家质检总局重点实验室 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间频率基准重 点实验室、电学量子基准重点实验室(后面简称重点实验室)和质谱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后面简称工程中心)开放项目的管理,结合开放项目 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时间频率计量基标准、电学量 子计量基标准和质谱仪器研制及应用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 究,提升国家和质检科技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开放项目为自由申请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分别负责各自研究领域开放项目指 南编写,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 管理。 第五条 开放项目的申请采取不定时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 发布的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材料报送重点实 验室和工程中心。 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第八条 开放项目评审与批准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初审, 并分别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工程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将开放项目评审结果报院科技管理 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 任务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与审核,经费由中国计 量科学研究院财务部设立独立账户,其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 制度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技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接受资助的项目,申请人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签署临 时聘用协议,原则上项目主要研究任务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计量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负责监督、检 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 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 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审批,报院科技管 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等重要事项变更的, 须在验收前两个月提出变更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审批,报院 科技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建议予 以中止、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 编制经费决算,并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组织验收,于验收完成后 1 个月之内报院科技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开放项目成果突出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予以优先 考虑。 第二十条 开放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归中国计量院和重点实验室或 工程中心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